内蒙古包头,小张的生活一直都很平静。谁也没想到,一桶水,竟然惹出这么大的事情。
说起来,小张也是个可怜人,父母早逝,他一个人在村子里靠种地过日子。家里穷,连自来水都没通,吃水都得到村口的水井里打。
但有一天,小张正准备去水井打水,却被突然出现的水务局工作人员拦住。他们说,小张私自从井里取水,违反了《包头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要罚款9万元!
小张一听,傻了眼。他做梦也没想到,打了这么多年的水,现在竟然成了违法。可9万块啊,这对小张来说,无疑是个天文数字。
小张硬着头皮跟工作人员理论,说自己家里困难,实在拿不出这么多钱。可他们根本不管这些,只是一味地要小张缴钱。更让小张难以接受的是,村里其他人打井水也没见他们管,怎么就盯上自己了?
小张觉得,水务局这是在欺负他,他不能认这个罚。于是,小张决定把水务局告上法庭,讨个说法。
根据《包头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通水的地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设和使用自备水源。
特殊情况确需使用自备水源的,需经市自来水管理机构批准,并按规定向其交纳水资源费。
看起来,小张打井水似乎是违反了这个条例。可问题是,小张家所在的村子,本来就没通自来水管道,他也没有其他选择,只能靠水井维持生活。在这种情况下,条例中所说的”特殊情况”是否适用,还真不好说。
再者说,法不责众。村里其他人也一直在用井水,凭什么就罚小张一个人?况且,9万元的罚款,对小张来说简直就是天价。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明确规定,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应当坚持公正原则,不应当对当事人实施明显不当的行政处罚。可水务局的做法,明显有失公允。
从情理上讲,小张的行为也情有可原。他生活困难,没有能力接通自来水,打井水完全是迫不得已。水务局应该体谅民情,而不是一味地强制处罚。
根据《水法》第七条规定: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
这里强调的是,在管理水资源时,要注重实际效果,而不是一味地处罚。水务局的做法,显然有悖于这一原则。
生活中的疑难,往往来自生存的艰辛。小张的遭遇,引起了大家的共鸣。水务局虽然有法可依,但执法也应以人为本,多一些人文关怀。
法律的目的,本应是让社会更加公平正义。但如果执法者丧失了基本的是非判断,那法律也会变成压迫百姓的工具。这值得我们每一个人深思。
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小张不过是为了生存,为了生活,他不应承受如此沉重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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