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漏法拍房税费怎么算 (想要捡漏法拍房清场难税费高)

引言

房产(以下简称法拍房)作为拍卖标的物在司法拍卖中最为常见,因其不限购、价格相对便宜,往往受到一些人的青睐,法拍房中涉及的税费承担问题一直是法拍房交易中的热点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以来,网络司法拍卖成为拍卖的最主要的方式,我们在浏览拍卖信息的时候,竞买公告中均会涉及到税费的承担问题,税款很多时候会容易被忽视最后成为交易成功的拦路虎。

法院常在《竞拍公告》中将买卖双方的所有税费规定由买受人全部承担,极少有法院在《竞拍公告》中规定税费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那么竞买人竞买成功,需要承担何种税呢?

本文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法拍房税务纠纷为例(该案件前期因为立案管辖问题波折重重在此不再赘述,案由问题思索良久,最终定的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院判决书最终采纳此案由)对房屋所有权人、买受人均为自然人、性质为住宅的房产需要承担的税种、税额做一解析,竞买意向人可做参考。

一、房屋信息

本案例标的房产系由河南省某县人民法院通过淘宝司法拍卖平台第二次拍卖成功,具体信息如下: 二、案件情况

2019年9月3日,原告杨某通过河南省某县人民法院在淘宝司法拍卖平台以1655000元竞价购得本案所涉及房产,并通过成交确认书,法院执行裁定书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完成了房屋过户,杨某通过购买涉案房产与出卖人樊某建立事实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对于双方建立事实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是我们确定本案案由的关键,有以下参考案例:【成都怡和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荣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川01民终7133号】中提出:“案涉商铺系法拍房,拍卖前房屋产权人为怡和天成公司,其财产即案涉商铺被司法拍卖,王荣科以最高价303.37万元竞得案涉商铺,双方建立事实房屋买卖法律关系,怡和天成公司为案涉商铺的出卖方,王荣科为案涉商铺的买受人。”

《竞买公告》中第六项对于税费承担方式有特别约定,根据该约定,“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过程中产生税费依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杨某据此要求樊某依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履行其应当缴纳的税费,但樊某拒绝承担。为了不影响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和执行的进程,杨某无奈只得以樊某的名义缴纳了本次拍卖应由被告缴纳的税费。2019年10月25日,杨某替樊某垫付了税费,包含契税、地方教育附加税、教育费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销售不动产增值税等共计134028.63元。杨某想要追回*缴税代**费,遂引起该诉。

三、税费承担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

对于该条文的理解实际直接影响着法拍房税费承担的问题。

(一)首先,非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不应由买受人承担。

从上述条文前半段可看出,司法拍卖买卖双方负有不同的纳税义务,在不改变纳税义务主体的情况下,法律并未禁止各方对税费由谁实际支付进行约定,也即税款承担主体可以通过约定变更,因此所有税费由买受人承担的条款不违法。但从“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即可明确,买受人承担的税费仅应是本次司法拍卖所形成的,如拍卖成交时确定的买卖双方应承担的相应税费,不包含在司法拍卖之前被执行人已欠下的税费。

如被执行人樊某在前次交易中欠缴的契税税费18765.76元。根据杨某提供的2019年10月25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显示:纳税人名称是樊某。该前期欠税属于被执行人与税务机关形成的税收债权,无论拍卖与否,此欠税均已存在,此欠税与拍卖行为无关,不应属于交易环节税款,不应从司法拍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也不能要求买受人杨某承担。

(二)其次,纳税人名称为樊某的增值税等所列税费累计83538.08元及个人所得税的税款31724.7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河南省某县人民法院关于樊某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建业春天里某号楼某单元某层某室的住房的公告》约定应该由出卖人樊某缴纳。

依据:

1.杨某提供的2019年10月29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显示: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788.09元、增值税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税)1182.14元、市区(城市维护建设税)2758.33元、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31724.79元、销售不动产所得税(增值税)78809.52元,以上实缴金额共计115262.87元,纳税人名称是樊某。

2.《河南省某县人民法院关于樊某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建业春天里某号楼某单元某层某室的住房的公告》的第5页显示:卖方税费包含印花税、交易费、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其他费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故司法拍卖商品房所产生的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方为转让房产方,换言之,法拍房交易中产生的土地增值税应由房屋出卖方负担。”具体到本案中,樊某应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按法律规定应承担案房屋过户所产生的土地增值税即本案杨某代缴部分计83538.08元。

有以下参考案例:【成都怡和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荣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川01民终7133号】中提出:“具体到本案中,怡和天成公司应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按法律规定应承担案涉商铺过户所产生的土地增值税及产生的滞纳金72628.22元,现王荣科已垫付上述款项,其有权要求怡和天成公司退还。”

四、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支持了杨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樊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某偿还税费134028.63元及利息。

案件最终能取得一审阶段的胜利,多是来源于前期案件的把控,对于税费承担问题的深入研究,相似案例检索,寻找有利于当事人的法律规定,对于税费承担一是来源于《竞拍公告》的明确约定,二是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有关规定。

一般而言,对于法拍房,买方涉及的税费主要包括契税(本案中买受人杨某也承担了其应缴纳的契税63047.62元,出卖人樊某的契税18765.76之所以法院判决由其承担是因为该部分税费是樊某前期欠税,与本次拍卖行为无关,不属于交易环节税款)、印花税而卖方所涉及的税费包括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五、关于购买法拍房的建议

现实生活中不乏竞买人在竞买前忽视税收问题,竞买后因高额税费悔拍造成保证金被没收甚至受到法院处罚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税款数额的大小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本案例中竞买人负担的税种仅有契税和个人所得税,两者税款也在六七万左右,加上代替出卖人垫付的税款高达二十万左右,如果买受人不像本案杨某一般拿起法律*器武**维护自己权利起诉追偿,那么此次交易税费岂非都要自身承担,以上还是因为双方均为自然人情况下的税款,因为国家针对自然人销售、购买住房有很多税收优惠政策,有的直接免征,比如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有的是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免征,比如个人所得税、增值税,而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是影响税款负担的两个重要税种。

税款大小的因素、税款的承担问题错综复杂,极具有专业性。竞买人如想竞拍,建议在税务律师、财税人员等专业人士的帮助下,对标的房产的性质、所有权人、期限、是否存在历史欠税等进行详细调查后再做出决定,而且被执行拍卖房产的人一般手头拮据,偿还能力很低,如果前期不做好税务筹划,很可能面临高额税款无法追回,悔之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