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20日,徐闻法院对被告人麦某博、麦某卿、叶某奋、麦某等4人涉恶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麦某博犯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麦某卿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叶某奋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麦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麦某博、麦某卿、叶某奋、麦某退赔被害人李某某、陆某某、吴某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3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麦某博纠集十几名男子,共同殴打前来其家宅*债讨**的被害人符某某、郑某某,并致其受伤。2016年3月至2017年8月期间,被告人麦某博便纠集被告人麦某卿、叶某奋、麦某等人,通过阻拦车辆通行以及电话、座谈等威胁恐吓甚至打砸财物的方式,向被害人李某某、陆某某、吴某某开设的徐闻县某碎石加工点进行敲诈勒索,每月索要保护费或要求帮助解决资金周转问题,先后从该碎石加工点取得人民币共计132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麦某博、麦某卿、叶某奋、麦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恐吓的方法强行索要钱财,数额巨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麦某博纠集多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又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麦某博为发泄情绪,伙同多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其行为又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麦某博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麦某曾因犯罪被判刑罚,有犯罪前科,应从重处罚。
四被告人以被告人麦某博为首,经常纠集在一起,以*力暴**或威胁的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涉恶团伙。法院按照被告人麦某博、麦某卿、叶某奋、麦某在其参与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认罪态度等法定量刑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四名被告人当场均表示不上诉。

编辑:徐闻法院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