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洲坝虚开增值税案 (葛洲坝再生资源虚开发票处罚)

理税点评:

葛洲坝下属3家公司均因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涉案。3家公司向下游企业开具发票,被指控或判定虚开罪,这在行业内引起震动,也给此后行业内同类案件的处理产生深远影响。

废旧物资行业源头散户无票供货,催生散户—回收企业—用废企业三方交易结构,但却因货物由散户直接交付用废企业、回收企业享受财政返还政策收取较低税点等原因而被否定,判定为套用国税函[2002]893号文的虚开行为。我们认为,按照893号文的指引搭建三方交易关系,是适用893号文的合法*票开**,而非套用虚开;即便不能适用893号文,有真实货物交易的如实*开代**也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虚开,不应以虚开罪论处。参见往期文章《搭建三方交易结构从回收企业*票开**,用废企业构成虚开罪吗?》。

以下内容摘自2023年7月21日《关于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报告期内,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受到的刑事处罚或调查合计4项,其中1项为刑事处罚,3项处于刑事程序中,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之日,尚未收到人民法院下发的生效判决。具体如下:

1、葛洲坝环嘉蚌埠分公司

2020年9月2日,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皖 03 刑终272号刑事判决书, 判决葛洲坝环嘉蚌埠分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5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845.72万元;被告人王瑾(葛洲坝环嘉原常务副总经理)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梁大勇(葛洲坝环嘉蚌埠分公司原总经理)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葛洲坝环嘉2022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及净利润占公司当期合并口径相应财务指标的比例均不超过5%,且葛洲坝环嘉目前已经停业,其对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不具有重要影响。

根据 怀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葛洲坝环嘉蚌埠分公司的该等违法行为 未引起较大规模群众不满,未造成较大规模的群体性*访上**事件,也不存在影响到一定地区社会稳定等情形,未造成社会恶劣影响;该等违法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因此,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葛洲坝环嘉蚌埠分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可不视为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2、葛洲坝环嘉

(1)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葛洲坝环嘉收到辽阳市公安局下发的辽公(经)调证字〔2020〕150 号《调取证据通知书》,要求配合调取2015年至2019 年期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相关证据。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之日, 葛洲坝环嘉未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宜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通知或检察院、法院的刑事程序通知。

(2)2021年4月29日,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起诉书(中检刑检刑诉[2021]218号),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至12月间,被告人邱黎明(本案另一被告人)在担任甘井子分局指挥调度室科员、指挥调度室一级警员期间,接受陈熹的请托,与其合谋,为葛洲坝环嘉谋取不正当利益,代表葛洲坝环嘉先后多次给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款物,共计人民币180万元。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葛洲坝环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给与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故向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之日,上述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尚未有明确结论。

葛洲坝环嘉2022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及净利润占公司当期合并口径相应财务指标的比例均不超过5%,且葛洲坝环嘉目前已经停业,其对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不具有重要影响。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之日, 葛洲坝环嘉未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宜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通知或检察院、法院的刑事程序通知,亦未因单位行贿事宜收到人民法院的生效刑事判决,且该等违法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因此,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葛洲坝环嘉的上述违法行为可不视为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3、葛洲坝兴业

2020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黄冈市税务局稽查局对葛洲坝兴业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如下:“经对葛洲坝下属子公司兴业公司2016年6月1日至 2017年7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认定兴业公司在该期间共计应补缴税款约1.86 亿(其中,增值税0.92亿元,企业所得税0.94亿元),因兴业公司已于2018年5-月补缴税款1.48亿元及滞纳金0.28亿元,实际还需补缴税款合计0.39亿元(增值税0.01亿元、企业所得税0.37亿元)及相应滞纳金;此外,兴业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十堰福堰钢铁有限公司和什邡市兴华鑫热铸锻有限公司开具价税合计27,322,825.75元、税额3,969,983.26元共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原湖北省国税局已于2017年8月22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但因刑事司法程序正在进行中,税务机关对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暂不作出处罚。”

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之日,葛洲坝兴业已全额补缴上述应补税款的全部本金及滞纳金。此外,就上述违法行为,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包括葛洲坝兴业员工在内的15名案涉自然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2019年8月5日受理该案,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之日,该案尚在审理阶段。

葛洲坝兴业2022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及净利润占公司当期合并口径相应财务指标的比例均不超过5%,其对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不具有重要影响。葛洲坝兴业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之日 未收到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通知或检察院、法院的刑事程序通知,且该等违法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因此,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葛洲坝兴业的上述违法行为可不视为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综上,上述刑事处罚或调查不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规定的上市公司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对本次发行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链接:葛洲坝下属公司巨额虚开发票案早前新闻

2021年7月27日,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3996.HK上市地: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简称:中国能源建设)在换股吸收合并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中披露了涉刑案件情况及其进展。

报告期内,中国能源建设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涉刑案件均发生在葛洲坝环嘉及葛洲坝兴业公司体内,该等公司由葛洲坝全资孙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绿园科技有限公司控制,为葛洲坝的三级子公司,为中国能源建设的五级子公司。

1)2019年至2020年,中国能源建设下属五级子公司 葛洲坝环嘉 管理人员因涉嫌职务犯罪,被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

2019年5月16日,武汉市监察委员会作出《立案通知书》(武监立通[2019]18号),决定对葛洲坝环嘉原董事长陈熹的职务违法问题立案调查;2019年5月17日,武汉市监察委员会作出《留置通知书》,对其自2019年5月17日起实施留置。2019年6月14日,武汉市监察委员会作出《立案通知书》(武青监立通[2019]8号),决定对葛洲坝环嘉原总经理王金平的违纪和职务违法问题立案调查;同日,武汉市青山区监察委员会作出《留置通知书》,对其自2019年6月14日起实施留置。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涉嫌违法犯罪被调查侦办案件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2)2020年9月, 葛洲坝环嘉蚌埠分公司 因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法规,被判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5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845.72万元。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50万元罚金已缴纳完毕。根据怀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葛洲坝环嘉蚌埠分公司的该等违法行为未引起较大规模群众不满,未造成较大规模的群体性*访上**事件,也不存在影响到一定地区社会稳定等情形,未造成社会恶劣影响。

3)2020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黄冈市税务局稽查局对葛洲坝下属五级子公司 葛洲坝兴业公司 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如下:“经对葛洲坝下属子公司兴业公司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认定兴业公司在该期间共计应补缴税款约1.86亿(其中,增值税0.92亿元,企业所得税0.94亿元),因兴业公司已于2018年5-7月补缴税款1.48亿元及滞纳金0.28亿元,实际还需补缴税款合计0.39亿元(增值税0.01亿元、企业所得税0.37亿元)及相应滞纳金;此外,兴业公司向十堰福堰钢铁有限公司和什邡市兴华鑫热铸锻有限公司开具价税合计27,322,825.75元、税额3,969,983.26元共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原湖北省国税局已于2017年8月22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但因刑事司法程序正在进行中,税务机关对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暂不作出处罚。”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葛洲坝兴业公司已全额补缴上述应补税款的全部本金及滞纳金,葛洲坝兴业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事宜,尚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且未收到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通知或检察院、法院的刑事程序相关通知。

4)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葛洲坝环嘉 收到辽阳市公安局下发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要求葛洲坝环嘉配合调取2015年至2019年期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相关证据。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葛洲坝环嘉未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宜收到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通知或检察院、法院的刑事程序通知。

此外,2021年5月,葛洲坝环嘉收到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中检刑检刑诉[2021]218号),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至12月间,被告人邱黎明(本案另一被告)在担任甘井子分局指挥调度室科员、指挥调度室一级警员期间,接受陈熹的请托,与其合谋,为葛洲坝环嘉谋取不正当利益,代表葛洲坝环嘉先后多次给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款物,共计人民币180万元。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葛洲坝环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给与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故向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尚未有明确结论。

来源:陇上税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