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合格的法官 (法院合格司法警察的标准)

法院司法警察

眼中的

合格法官

▶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每位司法工作者的宗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每位司法工作者的努力,其中法院法官无疑担当着关键性角色,做合格法官不仅是国家的要求,更是人民的期盼。』法院司法警察是司法工作的参与者与支持者,其工作职责很大一部分是协助和配合法官的工作,因此,法官是否合格,法院的司法警察有一定的发言权。

在法院的司法警察眼中,“合格法官”应满足以下要求:一是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是要有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能力。三是要有良知。

合格法官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法院司法警察眼中的“合格法官”

(一)法官应该增强职业道德意识。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推进,人民群众对法院的司法审判、法官的工作作风、法官的业务素质等问题越来越关注,对法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就要求法官要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不断的增加法官的职业道德修养。

(二)法官的职业道德修养要注意以下四点:

1.公正是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西方人普遍信奉亚里士多德这样一句名言:“理想的法官是公正的化身”,一个合格的法官必然追求公平与正义。法官判断是非必须公正,应始终处在中立的立场上。司法公正与法官的良知密不可分,司法权威与法官的司法品德、人格魅力紧密相连,而法官的良知与人格魅力又与法官的职业道德密切相关,要作为一个合格的法官,必须提高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把法官职业当作崇高的事业追求,公正地对待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做到不偏不倚、公正断案,不得将其个人的爱好、偏见带人职务过程中。每一个法官都应当记住:自己便是公平与正义的象征,要以自己的一言一行及实践中点滴经验的积累来维护司法公正。法官的公正就是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2.廉洁是法官职业道德的基础。法官的公正、权威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官的廉洁无私,法官应当以清廉、简朴为美德,选择了法官应当是出于对法律的真诚信仰和不懈追求。法官不应当随世沉沦,追求名利,法官只有清廉如水,抵御任何形式的诱惑,才能做到公正判案,才能维护司法权威。廉洁与公正一样,是一个法官最基本的道德素质,廉洁才能不偏不倚。

3.法官职业道德要求法官做到慎独。“慎独”本是我国古代儒家创造出来的具有我国民族特色的自我修身方法。全句为“故君子慎其独也”,“慎独”的意思是指:人们在个人独自居处的时候,也能自觉地严于律己,谨慎地对待自己的所思所行。*少奇刘**在论‘论*产党共**员的修养’一文中,对慎独作了通俗的解释,即:一个人独立工作、无人监督时,有做各种坏事的可能,而不做坏事。能否做到“慎独”,以及坚持“慎独”所能达到的程度,是衡量人们是否坚持自我修身以及在修身中取得成绩大小的重要标尺。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对于掌握审判权的法官来说,慎独是一种不可缺少的美德。法官应具备履行法官职责所要求的个人良知、理性及合乎道德的情感,个人良知要求法官必须时刻怀有公平的理念,居中裁判,不将自己的“好恶”和情感偏向带人审判之中。不是随声附和,没有自己的独立思考和主见。

4.司法为民是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新的时代特征。我们正处于一个加速变革和推进法治建设的时代,一个重视秩序和强调权利的时代,一个追求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时代,所有这些,都迫切要求法官要以更新的司法理念行使司法公权。在法官的内心里和言行中,要始终把人民群众强烈的正义的呼声作为司法工作的第一信号,把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维护作为司法活动的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满意的最大面作为司法效果的第一标准,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好国家、法律和人民赋予的审判权,充分体现社会主义事业对人民法官职业道德的重望。

合格法官应具有丰富的 法律专业知识和能力

法院司法警察眼中的“合格法官”

法官应当有职业化意识,法官职业化要求法官必须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在这方而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一)法官应强化终生学习意识

做学习型的法官是法官职业的内在需要。法官职业表现的特征是专业化和技术化:1.法官要专业化。法官专业化是指从事法官职业的这一群体,应具有的经过系统学习的法律理论知识、法律思维方式以及审判技巧和能力,其主要体现为法官应具有相当的法学理论修养、娴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特定的思维方式;2.法官要技术化。法官应当具有娴熟运用法律的能力和技巧。要求法官具有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熟悉实体法、程序法;具备分析案件的能力和方法,凭着良好的法律意识,综合运用法律知识,创造性解决各种复杂、疑难案件;具备娴熟地驾驭庭审的能力,做到游刃有余;具备丰富的处理实体和程序问题的经验,能正确运用法律的基本原则,根据立法目的和精神,充分运用自由裁量权,充分体察当事人的心愿,根据案件事实决定其法律后果,最大限度地兼顾合法、合情、合理,追求情、理、法相统一、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结合的办案效果。

(二)法官应当具备驾驭庭审的艺术和能力

在主持庭审时,应当依法准确的确定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把握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全面审查并分析当事人的证据,发现疑点,把握本质,并通过自己不断的冷静的分析,深思熟虑作出客观的评断。熟练掌握和运用庭审艺术。一个法官应有广博的知识,才能掌握庭审艺术,才能主持好庭审。审判是判断的艺术,判断是审判的生命和灵魂。判断是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明辨是非,定纷止争。法官应当具备驾驭庭审的艺术和能力。

(三)法官要具备制作优秀判决书的能力、树立裁判的权威与公众的认知度

作为一个合格法官应具备制作优秀判决书的能力。法官书写判决书的一个目的在于服务社会,另一个目的在于对法官加以约束——对其逻辑和品格的约束。当代的判决书更重视法理的宣示,其文学性的一面降到了相对次要的地位,但是,如何使判决书的语言更易被当事人和公众接受仍然不容忽视。作为一个合格的法官,在撰写判决书时,须能够正确地应用法律的基本原则,根据立法目的和精神,充分运用自由裁量权,充分体谅当事人的心愿,根据案件事实决定其法律后果,最大限度地兼顾合法、合情、合理和两个效果的统一。作为融法官个人法律知识、社会经历、伦理道德、人情世故等多种人文因素于一体,藉以体现法官司法意图的载体——裁判文书,它其实就是法官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法律进行解释的形式。严格法治最基本的原则就是法官必须忠于法律,严格依法办事。但法律运用的现实告诉我们,法律中并不包含解决现实问题的现成答案,成文法律哪怕是体系完整的法律,也只是法官办案的“原则”。这个“原则”在有些案件中是不清楚的。原则在这里意味着法官必须尊重法律,又不可能完全拘泥于法律。这是由于人们行为的随机性和偶然性,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当法律条款与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遭遇时,会有许多东西需要法官重新加以解释与运用。因此,法官要通过其司法审判、司法裁决行为,以达到保护人民、制裁违法、定纷止争、化解矛盾、建立和谐文明的社会关系。

合格法官要有良知

法院司法警察眼中的“合格法官”

作为一名合格的法官必须有良知。良知是一种向真、向善、向美的品格,“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是伟人的良知,遵从法治、厚德载物、善良正义应该是法官的良知。有一些法官是没有良知的,例如,那些对人民群众冷漠,生硬,缺乏耐心的“霸道法官”;那些吃拿卡要,“吃了原告,吃被告”的“腐败法官”,等等。

良知是个人对正当与否的感知,是个人对自己行为、意图、品格、道德上好与坏的认识,作出正当行为的责任感,这种责任感在作了坏事时常能引起自己悔恨的感情。司法良知是法官个人作为司法判断主体时所具有的法律职业良知,即法官基于对法律的正当性与合理性的认识和理解,基于自己所经历的法律生活的体验和反思。缺乏良知的法官不会积极地追求公平和公正,就会陷入一种冷漠状态。司法良知是一种内心信念,是一种道德守衡,也是一种价值取向,更是法官人格基础,它可以促使法官在审判活动中正确把握立法本意,在良心的支配下,通过反复权衡和比较,从而作出确定性选择,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良知不是他律,而是自我立法,是人的本性的自我立法。人的本性便是对自己的一个律法,这律法为人的本性之律法这一事实,就是强制人去服从这律法的义务”。法官的职业道德如何,不仅关系到其个人的形象和品格,而且影响着公众对社会正义的认知和评价,不仅关系司法公正,而且影响着司法公信力和法院在和谐社会的功能发挥。良知是法官的人性基础,只有保持良知,才能维护法官的道德底线,法官只有赋有良知,才能做到不以权力谋取私利,真心实意地为人民服务。

最后 一名合格的法官既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又要有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能力,还要有良知,只有这样,才能担当起神圣而崇高的使命,才能成为一名人民满意的好法官。 撰写 | 翁秋云 编辑 | 伍龙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