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人对你说
有个好项目投入低回报高
几个月就能收益翻番
你心动吗?
!!!
遇到这样的情况一定要保持警惕!
今天是 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日
检察官用3个案例教您辨明风险

孙某伙同他人成立了一家素食餐饮管理公司,向不特定群众宣传素食馆项目。
2018年7月2日,孙某等人开设了第一家实体店,并对外宣传很快就要开设第二家,投资3万元即可每日分红100元,10个月就可以拿回全部本金和利息。孙某等人还推出了“认养辣木树”的投资项目,大力宣传辣木树的保健价值,承诺每月收益率高达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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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其中一名投资人陈述,他是在朋友的介绍下了解到素食馆的“投资项目”,接着参与了项目的“招商会”,听说成立集团,还计划开300家素食馆分店,这名投资人当即投资3万元。
经查,孙某等人向 45人 非法吸收存款共计 250万余元 。最终,经思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孙某等人均构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法院判处刑罚。

陈某某于2014年12月在思明区注册成立了一家投资公司,在未取得相关金融许可的情况下开展业务,推出了“月月通”“季度盈”“双季富”等理财产品,投资期限从1个月到12个月不等,承诺年利率6%至13%不等,按月返息,到期还本付息。陈某某还通过组织博饼、送礼等活动开展宣传,推介上述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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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统计,陈某某的投资公司共向 1000余名 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 3亿多元 。经思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陈某某因犯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法院判处刑罚。

2014年11月至2015年4月,余某某等人在江西注册成立了一家陶瓷厂,又先后在厦门市思明区租赁经营场所、成立投资公司。余某某以厦门的投资公司为平台,开展宣讲、发放传单,邀请投资人前往江西的陶瓷厂参观考察,大力推介投资陶瓷厂的二期项目,承诺年收益率达24%。投资人在投资之后获得部分收益,最后与余某某失去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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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思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余某某因犯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法院判处刑罚。
检察官说法
根据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行为同时具备 “四性” :
❶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 非法性 ;
❷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 利诱性 ;
❸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 社会性 ;
❹ 向社会公开宣传,致使集资信息很容易地在社会公众中大范围地快速扩散,即 公开性 。

树立正确投资观念
谨慎选择理财产品
自觉*制抵**高息诱惑
警惕非法集资陷阱
来源:厦门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