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类案件追赃意义 (非法集资追缴追赃)

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于2021年1月13日发布的一份《关于广西钱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通告》载明,2020年10月30日,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已依法对广西钱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要求钱盆网平台全体借款人必须依法履行还款义务,拒不返还的,将被纳入征信系统,列入失信人联合惩戒名单,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对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的上述立案侦查措施表示赞同与支持。据此,可以确认:

1.出借人出借的钱是由钱盆网管控的,钱盆网是出借人的直接借款人;借款人借到的钱直接来自于钱盆网,钱盆网是借款人的直接出借人。即,钱盆网一边非法集资,一边非法放贷。

2.任何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经济利益,同样,任何人不得从非法放贷中获得经济利益。

但,我疑惑的是:

1. 依法还款,怎么个依法还款法?怎么还、还多少才算是依法

还款?

2. 非法放贷与“套路贷”并存的,怎么办?

3. 钱盆网如果以不继续还钱就“纳入征信系统,列入失信人联

合惩戒名单”等为要挟,或者通过虚假仲裁、虚假诉讼的方式继续实施“套路贷”的,怎么办?

4. 借款人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偿还完毕,但钱盆网滥用、假曲解

上述通告内容,或者假借公安机关的名义,胁迫借款人按照双方签署的虚假协议继续还款的,怎么办?

申请执行人广西钱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某某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案,广西钱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据衢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衢仲网裁字第71754号裁决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于2021年3月22作出(2021)鄂08执262号执行裁定,载明: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中出借人、借款人、见证人(广西钱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中,有“套路贷”的相关特征,同时,仲裁机构在仲裁过程中存在未保障当事人余某某基本程序权利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衢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衢仲网裁字第71754号裁决不予执行。

以上案例表明,非法集资案件中,“套路贷”、非法放贷、黑恶势力掺杂其间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一句“依法还款”会让借款人无所适从。公平起见,应当做到出借人、借款人的利益兼顾,权益同等保护,区分不同情况正确看待和处理依法还款问题。

在处置非法集资案件过程中,P2P网贷平台既不能以良性退出为名蒙骗出借人,也不能以追赃挽损为名侵害借款人;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公安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应充分注意到其中的复杂性,切忌顾此失彼,做到统筹兼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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