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博得交通设备 (河北虚开发票案件)

河北博得交通设备有限公司

处罚决定日期: 2022-11-15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冀衡税三稽罚﹝2022﹞18号

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取得的4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定性为虚开发票,处8万元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8.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违法事实: 经查,你公司取得的深圳市桂南鑫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瑞慧奇咨询服务部、深圳市福田区奥岸咨询部、生优辉(深圳)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盎冉庄信息咨询中心、深圳静新商旅酒店、深圳市耀阳芯广告有限公司、旭歌神(深圳)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市静新商旅酒店开具的4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金额340450.48元、税额10213.52元、计税合计350664元)的行为属于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定性为虚开发票。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开代**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43项虚开发票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同时按以下标准进行罚款:(一)虚开金额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且50万元以下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虚开金额超过5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衡水市税务局

河北博得交通设备有限公司因虚开发票被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