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2023丹阳市“铁拳”行动
今年以来,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坚持执法为民,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持续深入开展“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
一、丹阳市云阳镇某食品经营部发布违法广告和销售过期食品案
1.违法事实
关键词 保健品、药品、广告、过期食品
某食品经营部成立于2018年11月08日,其在丹阳电视台城市频道投放的“红阳牌盐藻”保健品广告,采用患者谈疗效、健康专家倡议等方式,宣传保健食品的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并与药品做对比。
经查,该“红阳牌盐藻”为保健食品,产品说明书标注的保健功能为“本品经动物实验评价,具有增强免疫力的保健功能”。且该广告发布前未进行内容审查,在广告发布中也未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另经查,该食品经营部销售的皇胶世家阿胶速溶粉已经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为544元。
2.处罚结果
关键词 广告法、食品安全法
当事人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以及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十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本局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改正相关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没收过期商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丹阳市云阳镇某烟酒商行销售假冒国缘酒案
1.违法行为
关键词 假冒、无进货票据
2023年5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丹阳市云阳镇某烟酒商行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发现该商行经营假冒国缘白酒产品,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相关白酒的进货票据。
经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现场鉴定,该烟酒商行所销售的涉案商品均为假冒产品,涉案白酒共计11瓶,合计货值金额(经营额)3760元。
2.处罚结果
关键词 商标法、食品安全法
该商行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并改正违法行为,同时处警告、没收涉案商品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丹阳市开发区某百货店销售假烟案
1.违法行为
关键词 假冒、无证经营
本局执法人员发现某百货店在经营期间,从其他人处陆续回收黄山、南京(炫赫门)、中华(软)、天子(中支)、芙蓉王(硬)、利群(新版)、玉溪(高配版)、南京(红)、云烟(紫)等品牌香烟,并对外进行销售,案发时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未领取*草烟**专卖零售许可证。
经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发现该店经营期间,销售的部分卷烟制品为假冒产品。
当事人无证销售*草烟**制品合计货值金额9675元。销售假冒伪劣卷烟经营额共2118元。
2.处罚结果
关键词 *草烟**专卖法
当事人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烟**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草烟**专卖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烟**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草烟**专卖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并改正违法行为,同时处警告、没收假冒伪劣商品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丹阳市丹北镇某烟酒店销售假烟案
1.违法事实
关键词 假冒伪劣、无证经营
某烟酒店自述从外面回收卷烟,并在无*草烟**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了*草烟**制品的零售业务。
截至案发,该烟酒店现场共查获40个品规卷烟共计482条,合计货值金额103160元。
根据江苏省*草烟**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反映该烟酒店销售的黄金叶(天叶)“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营额1000元。
2.处罚结果
关键词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草烟**专卖法
当事人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烟**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烟**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并改正违法行为,同时处警告、没收假冒伪劣商品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丹阳市丹北镇某烟酒商行销售假酒案
1.违法事实
关键词 无进货票据、侵权、假冒
2023年8月4日某烟酒商行从私人手中收得标注“国缘”标识的国缘四开酒4瓶,上述酒的外包装和瓶身标签标称生产者为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发现场,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产品的进货和销售凭证。经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现场鉴定涉案商品为侵权、假冒产品,合计货值金额(经营额)1800元。
2.处罚结果
关键词 商标法、食品安全法
当事人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并改正违法行为,同时处警告、没收假冒伪劣商品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丹阳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