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清市犯罪案件 (临清潘庄镇抢劫案)

临清男子陈某任伙同他人于2007年3次抢劫过路村民财物,价值共计33700元,并致一人轻伤。经上网追逃后,陈兴任于2019年6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9年6月29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同年10月30日被临清检察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陈某任伙同潘庄镇潘南村村民陈某昌、陈某2、陈某3、陈某东(均已判刑)于2007年7月25日,在烟店镇陈辛庄村至潘庄镇赵庄村的东西土路上,持木棍等作案工具,采取*力暴**、胁迫手段,劫取途经此处的烟店镇陈辛庄村民刘某1价值2500元银豹摩托车1辆、刘某2价值1000元金城摩托车1辆。金城摩托车由陈某任留用,银豹摩托车销赃,赃款分后花掉。

2007年8月6日,陈某任伙同陈某昌、陈某2、陈某3、陈某东、潘庄镇宋齐寨村村民宋某山(已判刑)及潘庄镇孙沿村村民孙某(已死亡)及他人,在烟店镇陈辛庄村至潘庄镇赵庄村的东西土路上,持木棍等作案工具,采取*力暴**、胁迫手段,劫取途经此处的烟店镇陈辛庄村民刘某4价值2000元豪爵摩托车1辆、刘汝冰价值300元的诺基亚手机1部和现金1300余元、刘汝雪价值3000元钱江摩托车1辆、刘汝府价值2000元豪爵摩托车1辆、刘廷省价值600元飞利浦手机1部、刘某5价值2500元福豹摩托车1辆、刘某2、刘某3父子二人价值3500元宗申摩托车1辆。所抢5辆摩托车由孙某卖掉,所得赃款分后已吃喝挥霍,所抢诺基亚手机由陈某昌使用后丢弃,所抢飞利浦手机由孙某使用。

2007年8月14日,陈某任伙同陈某昌、陈某2、陈某3、陈兴东、宋某、孙某及他人,在烟店镇陈辛庄村至潘庄镇东入寨村路口附近,手持木棍等作案工具,采取*力暴**、胁迫手段,劫取途经此处的潘庄镇东入寨村民王某1价值4000元的银豹摩托车1辆及其与王某2的现金11000元。抢劫过程中,致王某2左臂受伤(法医鉴定为轻伤)。

法院认为,陈某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力暴**、恐吓方法,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陈兴任与同案人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归案后,陈某任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

2019年12月25日,临清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陈某任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陈某任退赔刘某12500元,退赔刘某21000元,退赔刘某42000元,退赔刘汝冰1600元,退赔刘汝雪3000元,退赔刘汝府2000元,退赔刘廷省600元,退赔刘某52500元,退赔刘某2、刘某33500元,退赔王某14000元,退赔王某1、王某211000元。

三、被告人陈某任违法所得1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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