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种纪律监督手段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案件)

市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监察法12种调查措施

市监局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对于确实存在违法行为需要处罚的,需要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形对其进行处罚,处罚时应进行综合考虑,此时涉及“自由裁量”的问题。实践中,除常见的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外,还有不予处罚、择重处罚等十余种可能的情形。本文立足执法实践,结合三大典型案例,总结了市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十七种可能方法。

阅读指南

1.市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十七种可能方法

2.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相关案例

3.从重处罚的相关案例

1.市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十七种可能方法

市场监管局在作出行政处罚进行自由裁量时,可能涉及不予处罚、免于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等十七种可能的情形。具体情况见下表:

市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监察法12种调查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在实践中,市监局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等手段较为常用。据统计,在市监局查处的虚假宣传案件中,因当事人主动消除违法情形、消除危害后果等原因最终被减轻处罚的案件占比22.90%,因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等原因最终被从轻处罚的案件占比为9.81%,因社会影响恶劣等原因被从重处罚的案件占比6.80%。具体情况请见下图:

市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监察法12种调查措施

2.市监局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相关案例

案例1.浦江县市监局查处浦江县浦涌食品商行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为更好推广并销售产品,当事人通过在经营场所免费发放礼品等物品吸引老年人到店来体验,在体验过程中以讲座的形式*放播** PPT 和视频来推销宣传“妙宅寝具”产品的功效,达到销售该产品的目的。

【处罚结果】

2023年10月17日,浦江县市监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其罚款5万元。

【案件评析】

该案当事人推销宣传的商品为保健食品,采取在经营场所免费发放礼品的形式吸引老年人到店体验,体验过程中通过视频内容宣传其推销的妙宅寝具含有托玛琳物质可以发射高效的远红外、释放负离子、产生生物电流,具有促进核酸代谢、降低血粘度等功效,属于虚假宣传。由于当事人具有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行为,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减小危害后果, 最终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即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20万元的法定最低限度外进行处罚。

案例2.宜宾市翠屏区市监局查处宜宾市阳光大地置业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1日至2020年6月,当事人销售阳光·碧水长滩楼盘时,对户型、使用面积等进行虚假宣传,并通过口头或微信的方式将工业用电向购房者说明、解释该楼盘8栋公寓楼为民用电。

【处罚结果】

2023年2月28日,宜宾市翠屏区市监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对商品房户型、使用面积、用电性质等进行虚假宣传,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对其罚款20万元。

【案件评析】

该案虽引起部分购房者投诉举报,但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陈述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改正、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最终市监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即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20万元进行处罚。

3.市监局从重处罚的相关案例

案例3.临海市市监局查处陈某某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开始,当事人从事组织刷单炒信经营活动。为开展刷单业务,当事人在2018年、2020年前后分别注册了三家公司。期间,共刷单近300万单,刷单商品总金额为3.59亿余元,获利372.9271万元。

【处罚结果】

2021年6月20日,临海市市监局决定对其从重处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万元。

【案件评析】

该案市监局在最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认为,虽然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但由于当事人组织刷单炒信虚假宣传人员众多、组织严密、分工明确、涉案刷单货值大、获利高、范围广、时间久等原因,综合考量后, 决定对当事人进行从重处罚 ,即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 按照200万元进行处罚。

市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监察法12种调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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