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税偷**的四个具体问题分析
问题一:*税偷**的构成要件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手段】
①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
②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③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后果】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税偷**。
对纳税人*税偷**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略)
问题二:是否构成*税偷**的争议焦点--主观故意
观点一:具有主观故意是构成*税偷**必要条件
(1)将主观故意作为认定*税偷**的构成要件贴近人们的生活习惯,符合习惯法则对*税偷**行为的理解;
(2)*税偷**作为行政违法行为与原刑法所惩处的*税偷**罪只是违法的程度不同,主观方面的表现应当保持一致;
(3)国家税务总局在回复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复函《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呼和浩特市昌隆食品有限公司有关涉税行为定性问题的复函》(国税办函〔2007 〕513号)中明确提出"*税偷**应当具备主观故意"的意见,在数个个案批复中强调“不能证明主观故意的不认定为*税偷**”,这些都是主观故意应作为*税偷**构成要件的最好例证。
观点二:主观故意不是构成*税偷**的必要条件
(1)《税收征管法》六十三条明确规定了*税偷**行为的构成:一是具备该条所列举的违法手段(客观手段),二是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结果(行为结果),但主观故意并非法定的*税偷**构成要件之一;
(2)纵观整个《税收征管法》,所有的法律责任条款中均未对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的主观状态作出要求,其理论基础就在于行政违法行为实行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
(3)《税收征管法》征求意见稿支持此观点。
问题三:税务实践--稽查局*税偷**的处理的方式
方式一:*税偷**定性不考虑主观故意
茂名市天普药业有限公司诉茂名国税第一稽查局行政处罚案
方式二:*税偷**定性上不考虑主观故意,但回避明确的*税偷**定性
合肥晨阳橡塑有限公司诉安徽长丰地税稽查局行政处罚案
方式三:*税偷**定性上考虑主观故意,对过失不实申报不罚款方式
四:*税偷**定性上考虑主观故意,对过失不实申报作其他定性
问题四: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转化(1)*税逃**罪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2)*税偷**行为与*税逃**罪的转化
【案例16】从“范冰冰*税偷**案”看*税偷**与*税逃**罪的转化
二、关于“虚开发票”的三个具体问题分析
问题一:虚开发票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刑法》第205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问题二:税务机关定性虚开的证据要求
(1)购销双方的基本情况;
(2)票流,要求发票的复印件,开具、认证、抵扣、申报等情况;
(3)货物流,有无真实的交易,运输发票、货物单据、出入库凭证;
(4)资金流,有无货款支付、有无资金回流,有无支付的*票开**费用;
(5)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重点是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具体经办人员;(6)其他证据材料,如账簿凭证、合同协议、证明文件等
问题三:虚开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规定
(1)构成刑事案件的移交
线索移交
案件审理后移交
(2)司法机关转回案件的处理
税务机关已处理处罚完毕
税务机关中止行政程序
税务机关未启动行政程序
结束语:
美国经济学家罗伯特·卢卡斯:
“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程序正义就是“看得见的正义”
依法征税、依法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也是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根本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