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道勇 工程案判例研究
一、案例索引
1、河南高院《常州鸿冠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廊坊市君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4)冀民一终字第330号,审判长宣建新,裁判日期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2、最高院《常州鸿冠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廊坊市君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5)民申字第1186号,审判长辛正郁,裁判日期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二、案情简介
当事人法律关系:案涉工程发包方为廊坊市君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正地产),施工方为常州鸿冠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冠公司)。
君正地产单方委托天健公司于2013年1月所作的《基建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书》(以下简称2013年1月审核报告书)已获得施工方鸿冠公司认可,君正地产反悔,原审以该审核报告定案。
争议的焦点:《基建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书》(以下简称2013年1月审核报告书)能否作为确定案涉工程造价的依据?
三、裁判摘要
(一)河南高院二审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上诉人鸿冠绿化公司提交结算资料,被上诉人君正房地产公司在30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上诉人鸿冠绿化公司于2012年12月2日向被上诉人君正房地产公司递交了工程结算资料,被上诉人君正房地产公司收到后委托北京天健大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所依据的施工资料系由被上诉人君正房地产公司提供,审核过程中就争议的工程量和单价北京天健大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亦与委托单位君正房地产公司进行了沟通并得到其认可,故2013年1月由北京天健大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基建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书》应视为被上诉人君正房地产公司对结算资料的审核意见。在《基建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书》做出后,被上诉人君正房地产公司又支付了20万元工程款,至上诉人鸿冠绿化公司起诉前九个多月未有证据表明被上诉人君正房地产公司对此提出过异议,故上诉人鸿冠绿化公司认可《基建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书》并据此主张工程欠款应予支持。至于北京天健大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份出具的审核报告书和作废声明,系诉讼发生后在被上诉人君正房地产公司要求下做出,有违诚信原则,被上诉人君正房地产公司的单方否认不能改变原审核报告书的效力。
(二)最高院再审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再审审查阶段的关键问题是2013年1月审核报告书能否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廊坊君正花园项目样板区园林景观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中对竣工结算的程序作出明确约定,即:“工程正式竣工后,甲乙双方进行工程结算。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审资料或此后提供的补充资料后30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结算审核完毕后,双方签订结算协议书。在10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扣除保修款、乙方向甲方的借款、违约金、罚款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款项后的结算总价余款,其中保修金为结算工程总价的5%。如因争议问题导致结算迟延,造成的损失按各自责任承担。”依据上述约定,鸿冠公司在诉争工程竣工后于2012年12月2日向君正地产提交了工程结算文件,君正地产单方委托天健公司对鸿冠公司提交的结算文件进行审计,作出2013年1月审核报告书,确定审定结算金额为1400余万元。至2013年11月本案诉讼发生时时隔九个多月的时间,并无证据证明君正地产对上述审核报告书提出异议,或者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在30日内对鸿冠公司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审资料提出修改意见。致使双方迟迟不能签订结算协议书,工程造价长期不能确定的过错在君正地产一方。鸿冠公司虽未举证证明2013年1月审核报告书来源于君正地产,但君正地产认可该审核报告书的真实性。在本案诉讼中,君正地产要求天健公司对诉争工程造价进行重新审核,主要理由是不能将其他单位的工程量计入、现场苗木不能全部计入、金额异常偏高等,但并无证据证明该公司就结算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与鸿冠公司进行了沟通,并得到鸿冠公司的确认,该公司也未在本案一审、二审中提出上述主张,天健公司重新作出审核报告并迳行修改审核意见,欠缺正当性和充分依据。再者,君正地产已支付6909140元工程款,远超过其2013年12月重新审核后的确定项金额2736397元,在2013年1月审核报告书作出后该公司仍对鸿冠公司继续付款,也间接佐证了君正地产认可工程款未支付完毕的事实。君正地产在本案询问时作为再审新证据向本院提交的两份合同,系该公司与案外人分别于2013年和2014年签订的园林景观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真实性不能确定,该公司在本案一审、二审中能够提交而未提交,故上述证据不符合再审新证据的形式要件;同时,该两份合同采取总价包干方式,与诉争工程的计价方式并不相同,且上述两份合同与诉争《施工合同》不属于同时期签订的合同,价格并不具有参照性,不能证明2013年1月审核报告书审定价格偏离市场价格。综上,在因君正地产的原因导致双方迟迟未签订结算协议书、该公司对其单方委托的2013年1月审核报告书并无异议且得到承包人鸿冠公司认可的情况下,二审法院依据2013年1月审核报告书载明的审定金额确定诉争工程价款,并无不当。
四、启示与总结
发包方单方委托的审价报告获得施工方认可,发包方反悔法院不支持。这种情况在民营投资房地产项目并不少见,先找一家造价公司审价(美其名曰一审),审完发现总价高不满意,再找一家造价公司审(美其名曰二审),反复折腾逼施工方让步,直到总价满意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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