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者按
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是人民法院的职责所在,但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必须依法进行,严格遵守诉讼程序,不得滥用诉讼权利,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加大自己的诉讼成本,同时也浪费司法资源。
2018年11月6日,大关县人民法院在受理一起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合同的纠纷案时,依法向原告甲公司送达开庭传票,并在传票上明确注明了被传唤人的名称、应到时间(2018年11月21日上午9时0分)、应到处所及注意事项等,注意事项中明确告知被传唤人必须准时到庭参加诉讼。

2018年11月21日,开庭时间节点以前,书记员再一次电话通知原告方准时到庭参加诉讼,但原告方于开庭日9时22分到达开庭地点,也未向合议庭说明其未能按时到庭参加诉讼的正当事由。合议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以原告未能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向法庭说明正当事由的事实,裁定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编审|罗 珩
编辑|朱 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