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发展实现互利共赢 (投资广西共创未来)

金溪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鼓励国内外客商及企业来我县投资,促进金溪经济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办法。第一章 用地约定第二条 投资者在金溪工业园区购买土地兴办工业企业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少于2000万元,年创增值税、所得税不小于3万元/亩;落户城西生态高新区企业年创增值税、所得税原则上不小于7万元/亩,特殊情况可实行“一事一议”,但最少不低于5万元/亩(含香料化工)。2、投资强度不小于200万元/亩,容积率不小于行业标准:香料化工0.6、机电冶金0.7、食品加工1.0、轻工纺织1.0,其它行业1.0;3、2000万元以下项目原则上落户创业园或乡镇(场)。第三条 投资兴办工业企业所需用地,依法依规挂牌出让,出让价格不低于每亩5.8万元,土地实行“八通一保”;投资者应在签订招商引资合同书后10个工作日内先按1万元/亩预缴土地款,园区下达项目用地移交通知书后立即对项目用地进行挂牌,投资者应依法积极竞买,土地契税按规定缴纳。第四条 从园区下达项目用地移交通知书之日起,固投2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亿元)的项目12个月正式投产;固投1亿元以上至2亿元(含2亿元)18个月正式投产;固投2亿元以上至3亿元(含3亿元)24个月正式投产;固投3亿元以上30个月正式投产或一事一议;香精香料类企业化工类可延长6个月。第五条 投资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实际缴纳的税收不足合同约定的50%时,政府按不动产评估价的30%清理该企业,如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使用土地,对“圈而不建、圈而少建”的未建部分,县政府一律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在规定的建设期内建成投产且符合建设规划要求,视为正常履约,享受相应扶持政策,否则将重新核定优惠政策。第二章 财政扶持第六条 政府设立企业发展扶持资金,企业符合条件则享受企业发展扶持资金各方面的扶持。投资企业可按项目实施进度向政府申请相应的企业发展扶持资金。具体是:投资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政府先按其实际交纳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0%给予扶持;投资企业按规划审批要求建设,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达到合同约定后,由企业提出申请,经验收合格,再按其实际交纳土地出让金总额的30%给予扶持;在投产优惠期内,投资企业年亩均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达到3万元(入驻高新区企业达到7万元),再按其实际交纳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0%给予扶持。企业在约定建设期满投产后年亩均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达到3万元(入驻高新区企业达到5万元),可以凭税务部门的税票及证明向政府申请相应的企业发展扶持资金。具体是约定建设期满后第1至第2年,按企业缴纳增值税的25%、企业所得税的28%给予扶持;第3至第5年按企业缴纳增值税的12.5%、企业所得税的14%给予扶持;企业属于高新技术(按国科发火〔2008〕172号文件认定)的,延续第3至第5年优惠政策,即第6-10年可继续按其实际缴纳增值税的12.5%、企业所得税的14%给予扶持。优惠期间,企业上缴税收(含县财政奖励扶持,但剔除即征即返、先征后返部分)在本生产年度内(约定企业建设期满之日起满12个月为一个年度)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企业将不能享受本年度扶持政策,且已实现的税收不能累计在下个年度。约定建设期内乙方企业产生的税收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的25%、企业所得税的28%、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扶持。第七条 年亩均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达到3万元(高新区7万元)的企业,其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每年按地方留成部分100%给予扶持,不受优惠期的限制。第八条 约定投产后,三年内企业年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在10万元以上的(不含10万元),对超过10万元部分可以按超过部分的50%申请等额的企业发展扶持资金。第九条 投资新办旅游资源开发的企业,前3年可以向政府申请缴纳增值税的25%和所得税的25%的企业发展扶持资金。第4年至第6年可以向政府申请缴纳增值税的12.5%和所得税的12.5%的企业发展扶持资金。第十条 鼓励发展总部经济,对企业年缴纳营改增增值税额20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按其纳税额的40%奖励;对企业年缴纳营改增增值税额50万(含)-200万元之间的部分,按其纳税额的35%奖励;对企业年缴纳营改增增值税额50万元以上的企业,其5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其纳税额的20%奖励。税务部门的代征税收部分,按地方所得的50%予以奖励,由县财政按月进行兑现。对入驻的企业,由园区提供办公场所,办公场所位于中小企业创业园内。对年纳税额在30-50万元的企业,免除其50%的房租;企业日常运行中的物业、水、电等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第十一条 鼓励发展电子商务,对年纳税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可以按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向政府申请企业发展扶持资金,同时补贴政府认可的经营场所租金的30%;年纳税在10万元至20万元的可以按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60%向政府申请企业发展扶持资金,同时补贴政府认可的经营场所租金的40%;年纳税在20万元至50万元的可以按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70%向政府申请企业发展扶持资金,同时补贴政府认可的经营场所租金的50%;年纳税在50万元以上的可以按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80%向政府申请企业发展扶持资金,同时补贴政府认可的经营场所租金的60%;年纳税在100万元以上的,可实行“一企一策”。经营场所原则上安排在县创业园内,执行创业园公开对外出租的标准。选择在创业园外的需县政府认定后才享有补贴。第十二条 鼓励打造创客空间项目,对各类众创空间,由政府提供的工作场所三年内免收租金。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设立就业创业专项基金,每年安排1000万元,重点支持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创业示范街区建设和运行。对获得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稳定运营1年以上的给予10万元经费补助;对进入各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项目,3年内发生的物管费、卫生、房租费、水电费,按60%予以补贴,所需资金由就业资金统筹安排;充分利用旧厂房、旧办公室楼、闲置楼宇等资源改造成为新型众创空间。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创客空间的,由受益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的奖励。支持引进国内外知名专业服务机构参与我县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和运营,对在我县注册并成功运营的,经认定由县财政给予运营机构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鼓励引入优质创业投资及服务资源,对于由创业投资基金、国内知名创业服务机构等作为示范创客空间运营主体的,给予每家10万元的奖励。支持举办创新创业大赛、创新创业创客活动周以及文化创意洽谈等各类创新创业、招商推介活动,对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力的重大活动,由县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第十三条 重点扶持和奖励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含3亿元)项目、高科技项目或3年内年亩均创税1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在项目建设期间将按项目进度由政府给予投资总额一定比例的*款贷**贴息,具体贴息时间、标准由县政府研究决定。第十四条 兼并、参股企业:兼并、参股现有企业,必须符合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一次性投资必须在2000万元以上,经县政府同意后,对兼并、参股后企业的扶持可实行“一事一议”。第十五条 收购现有企业。经县政府同意,新企业收购老企业且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与新入园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六条 鼓励国际行业前20强、国内上市公司收购控股县内现有香精香精企业,政府按实际支付的固定资产收购价款的10%奖励被收购企业。投资香料香精企业,实行差异化扶持政策,具体按照《关于加快香料香精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执行。 第十七条 积极探索中介招商服务激励机制,对成功引进境内外500强企业、跨国公司、央企、台湾100强、行业龙头企业和上市公司的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和个人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金额(以审计结论为准)的2‰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第十八条 按照《关于大力推进企业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大力扶持企业创新。第十九条 鼓励生产企业和代理本地产品的贸易企业扩大出品规模,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由县财政设立扶持进出口专项资金,用于奖励进出口企业扩规模、开拓国际市场、外贸转型升级、企业投保和融资、进口贴息支持进出口企业扩规模,具体按照《关于促进我县进出口企业稳增长的奖励办法》执行。第二十条 企业按要求进行股份制公司改造时,涉及房产、土地使用权过户的,在未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原则上收取工本费。支持和鼓励具有成长性的工业企业上市,具体按照《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和挂牌的意见》执行。第二十一条 设立重点工业企业科技发展及担保基金。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县财政将给予安排。第二十二条 上述扶持办法在企业当年达到合同约定的税收扶持标准后由企业申请,并当月一次性兑现申请日之前的扶持,以后再按月兑现。由园区管委会、县商务局根据企业当年上缴的税收额确定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情况;县财政局根据本办法核实奖励资金,报县政府领导审定后,予以奖励。第三章 投资保障第二十三条 涉及工业园区企业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免收(工本费除外),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不高于确定的最低标准收取,同时实行封顶办法。具体如下: 1、县市管局的注册费、变更费、年检费等三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免收,涉及的台秤、电子台秤、电子地秤、砝码、电子天平、压力表、氧气表检测费等七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免收,组织机构代码收取工本费。 2、县国土局的土地评估费用,凡企业用地50亩以下的,按1000元征收,50亩以上的按2000元征收。3、县招投标中心的产权交易费、场租费免收。4、县房管局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登记费免收,经营性收费测绘费5000M2以下按1元/ M2收取,5000M2-10000M2部分按0.6元/M2收取,10000M2以上部分按0.31元/M2收取,单个企业此项最高收费不超过2万元。5、县建设局行政事业性收费市政设施配套费免收,建筑行业上级业务管理费及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只向施工方收取,其下属机构县招标办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综合招标服务费免收;县规划设计院的强制性经营服务性收费拔地定桩费5000M2以下按1元/M2执行,5000M2-10000M2部分按0.6元/M2执行,10000M2以上部分按0.4元/M2执行,单个企业此项最高收费不超过2万元;备案中心的服务性收费档案整理综合费5000M2按0.8元/M2执行,5000M2至10000M2部分按0.6元/M2执行,10000M2以上部分按0.4元/M2收取,单个企业此项最高收费不超过2万元;县工程检测站的服务性收费工程质量和建材检测费按工程造价的8‰(不含钢构工程)向施工方收取,收费总额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万元;县自来水公司的勘察费、试压质检管道冲洗消毒费、独立户表费,破口、停水、管道损失费等五项服务性收费按1600元/户执行;经营性收费测绘费5000M2以下按1元/M2执行,5000M2-10000M2部分按0.6元/M2执行,10000M2以上部分按0.4元/M2执行,单个企业此项最高收费不超过2万元。本县相关服务性机构收费:规划设计费按0.5元/M2收取,建设工程监理费按工程造价的1%收取,建设工程图纸设计费按5元/M2收取,但社会服务性机构企业可自主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