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日,湖北武汉考生在进入考场接受安检时,将手机藏于手拿的薄衣内,高举双手避开了安检,违规将手机带入考场。
考中将手机藏于草稿纸下拍题,随后发至某培训机构寻求答案(未获)。
6月8日,武汉市黄陂区教育局通报,当事监考人员被取消监考资格,涉事考生被取消所有考试成绩,并将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严肃处理。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Nationwide Unified Examination for Admissions to General Universities and Colleges),简称“高考”,是合格的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考生参加的选拔性考试。
高考是国家大规模选拔人才的第一方式和手段,也是国家内部促进阶层流动的重要工具,为国家发展积累了重要的智力支撑。
高考的公平和公正,是一个社会公平的底线和原则。高考舞弊会造成权威、公平丧失。
因此,高考试题更是被认定为“绝密级国家秘密”,高考舞弊行为会涉嫌刑事犯罪。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国家考试舞弊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表明国家法律为了维护社会诚信,依法惩治社会失信、背信行为的决心,体现了国家对社会不公行为零容忍的态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
具体而言,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2)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4)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在此基础上,《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进一步规定前述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我国《刑法》将以下几种情形规定为了考试舞弊类的犯罪行为。
一、【非法使用*听窃**、窃照专用器材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听窃**、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典型案例】
王某与陈某共谋在即将举行的高校专科升本科(专升本)的考试中向考生出售考*答案试**,两人约定由王某提供考*答案试**和出租考试使用的作弊设备,由陈某负责寻找购买考*答案试**的考生及通过作弊设备向考生传送考*答案试**。
之后,两人同往重庆多所职业院校联系了欲购*答案买**的5名考生。并将2套无线电发射器和30套无线电接收器交给作弊考生使用,并传授使用方法。
后经人民法院判处:王某犯非法使用*听窃**专用器材罪,有期徒刑八个月;陈某犯非法使用*听窃**专用器材罪,免予刑事处罚;对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听窃**专用器材予以没收。
二、【组织考试作弊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典型案例】
2016年底,邹某两兄弟为帮助驾校学员轻松通过机动车驾驶证理论考试并从中非法获利,与驾校教练李某平等28人共谋组织考试作弊。
截至2019年3月,邹某两兄弟通过微型针孔摄像装置、无线对讲机、无线信号接收器、无线耳机等器材,组织并帮助300余名驾校学员在南通等地车辆管理所进行机动车驾驶证理论考试作弊,非法获利60余万元。
后法院经审理认为,邹某两兄弟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情节严重,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万元;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的刑罚,且均被判处相应职业禁止。
三、【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典型案例】
2019年5月底,林某、刘某共谋买卖2019年高考试题、答案赚钱。
林某通过网络找到安徽籍高考复读生朱某(另案处理),经双方协商,林某以4万元的价格将2019年高考试题、答案卖给朱某,朱某随即通过微信转账200元给林某,又于2019年5月31日转账39800元到林某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将主要钱款交由刘某文管理。
之后,林某网购用于作弊的智能手表并寄给朱某,用于朱某高考时接收答案。
后法院审理,林某、刘某文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非法向他人出售、提供高考试题、答案,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出售、提供答案、试题罪。
四、【代替考试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典型案例】
2015年10月间,虎某通过他人联系侯某,让其代替自己参加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
2015年12月26日上午,侯某在某大学旧教学楼的某考场,代替虎某参加上述考试中的某科目考试时,被监考人员当场发现。
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侯某代替他人参加、虎某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均构成代替考试罪。法院判处侯某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被告人虎某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8000元。
从上面几种刑法中涉及的罪名来看,该湖北学生并没有构成这几类犯罪。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所以该学生并没有构成犯罪。
但是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1.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2.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高考是给予莘莘学子的一个很重要的机会,让每一个人有机会可以做到改变自己的人生,乃至改变家庭的命运。
高考作弊一旦被发现,必然会承担相应后果,轻则取消考试资格、成绩,重则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自己的社会评价也会受影响,作弊事件将会影响自己一辈子的声誉,对生活、工作都会产生不良影响。
只有诚信勤奋的拼搏与努力才能在人生的每一场考试中获得成功!
文: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邹帆
注:如有需要,请私信稼轩律师头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