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最近办理一起涉恶“套路贷”案件,一审经过努力把涉恶的帽子拿掉了。到了二审阶段重点梳理“套路贷”和诈骗罪之联系。通过梳理我们发现目前套路贷案件在司法实务中出现了争议:当事人是因为涉嫌诈骗罪才被定性为套路贷,还是先将整案定性为套路贷,再反推当事人构成诈骗罪或他罪名。
从法理上讲,在认定诈骗罪时,必须严格依据诈骗罪犯罪构成要件进行评价。不能将案件整体定性为套路贷后反推诈骗罪必然成立。跳出犯罪构成要件来认定罪名成立与否显然与法有悖。

这起被定性为“套路贷”的案件,阅卷时我们发现当事人并没有欺骗借款人,借款人也没有陷入认识错误,双方约定“砍头息”也好“违约金”也好,所谓的被害人是明知且自愿的。甚至被害人笔录里明确写着:我们没有被骗,我们借款时候就知道是高利贷,但是他们催债方式伤害到我们合法权益。
借贷关系是一种古老的法律关系,在借贷关系中,当事人双方只要知道一共能借到手多少钱、一共需要还多少钱、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这四个方面的事实即可。如果在借款的时候,借款人对这四个方面都明确了解之后,还同意签订借款协议,出借人最后也是按照该借款协议上约定的金额来进行收款,期间也没有通过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来收取借款人违约金的情况下,不应该将借贷行为整体认定为诈骗罪。

虽然当事人为了规避高额利息,将部分利息规定为押金、利息、服务费等形式,让被害人打一个本金加上利息的收条,但这并不影响被害人对一共借到手多少钱、一共需要还多少钱、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这些借款关系中基本事实的认识。只要这些基本事实在借款之前双方都清楚明确,当事人没有欺骗行为,借款人也不存在被骗,虽然借款利息过高,但是并不符合诈骗罪的基本犯罪构成,双方可以通过民事手段解决,不能仅凭押金、利息、服务费等各种费用就认定出借人构成诈骗罪。被害人对于签订借款合同后,实际到手金额只有一半左右的事实系明知且自愿,不存在被骗。
虽然“保证金”、“行规”等是虚假理由,但是借款人知道自己一共借到手多少钱、一共要还多少钱、还款期限和违约责任四个基本要件,只要出借人在这四个方面不存在欺骗、隐瞒行为,借款人就不会被骗,从而出借人也不可能构成诈骗罪。如果在催债过程中由于手段问题构成其他犯罪那自然应当追究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