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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可以基于是否信赖而决定与债事公司的合作,债务人所依赖的更多的是道义层面上的问题。
  • 如果债务人可以自由决定将债务转让给谁,那天下的债务都一定会成为死债了。
  • 规范经营的债事公司的“*债讨**”手段不容小觑。

为了深入探讨这个问题,我们首先回顾一下债转化债模式中,有关债务人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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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转化债模式下,债权人A和债务人B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终止。对于A而言,债事公司甲代替B成为新债务人;对于B而言,甲代替A成为新债权人。

对于债务人B而言,在转换之后,B要想化债,方式并没有变化,那就是还债,变化了的只是向谁还而已,即B转而向甲还债。

那么在债转化债中,债务人怎样参与化债呢?

我们来举例看一下。

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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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B债权人A 100万元,债事公司为甲公司

基于当前债事公司的业务模式,债务人参与化债的方式有以下两种:

第一种,双边化债

A和B商定,共同委托甲化债。

甲出具化债方案,化债费用40万。

A和B协商负担费用比例,B承担范围为其中的0-100%(含本数)。

三方签约后,甲成为B的债权人。

甲与B约定新的还债方式和期限。

……

B向甲还债。(或B破产清算、或甲诉B等)

化债结束或成为死债。

当前,有部分化债公司会要求债务人B交纳数额较少的固定的化债费用。

在多数情况下,既然委托第三方甲来帮助化债,则债务人B的还款能力必然有限。因此,为了能够达成化债协议,B承担的化债费用比例是可以约定的。但在三方商谈中,B因为不承担或少承担费用,则势必在与甲的新的还款方案中要作出妥协。

第二种,单边化债

A委托甲化债,并达成协议。

B被通知,A将债权转给甲。

甲与B商定新的还债方式和期限。

……

B向甲还债。(或B破产清算、或甲诉B等)

化债结束或成为死债。

此种方式,B在前期处于被动地位,但在后期与甲约定还款方案时,仍有一定的谈判空间。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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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债务人参与的化债模式中可以看到,债务人都是处于一定的被动地位。

债权人A与债务人B不同,债权人A在债转化债的模式中具有一定的选择权,所以可以基于是否信赖依法决定与债事公司甲合作。而债务人B居于被动地位,在此模式中,债务人考量债事公司甲是否可以依赖,实际上更多的是一个道义层面上的问题。

但对于债务人B也不是毫无作用,债务人B可以抓住机会,在债事公司甲向其催要债务时,提出一定的还债条件,以尽量达成对自己有利的方案,比如,可以要求延长还款期限,可以要求降低利息,可以要求以物抵债,可以尝试债转股等方法消债等等。

通过这样的方式,债务人B可以寻求喘息的机会。基于商业现实,债权人无论是自然人还是企业,都有可能因此而获得转机,迎来柳暗花明之时。

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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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针对债务人参与化债的,作者还是要对债务人做些提示。

“等等,好像还有一种债务人参与化债的模式,作者没提啊!“

“作者漏写了!?”

哦,逻辑上确实还有一种,那咱们把它补上。

*第三种,债务人B发起的单边化债

B委托甲化债,B将对A的债务转给甲。

B与甲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双方约定新的还债方案。

A被通知,B的债务由甲承担。

……

B向甲还债。(或B破产清算、或甲诉B等)

化债结束或成为死债。

这种由B单边发起的化债方式,只有逻辑上的意义,没有法律意义。法律明确规定,债务人转移债务的,一定要获得债权人的同意。

作者注:债务人的还债能力对于债权人很重要,如果债务人可以自由决定将债务转让给谁,那天下的债务都一定会成为死债了。

所以,作者对债务人的第一点提示就是:

  • 债务人不能单边化债。

即使有债事公司直接找到债务人,表示可以替它承接债务,B也要清楚,最终还是要转换成债权人同意的形式,也就是回到本文所写到的,第一种双边化债的方式,这样才可以合法的推进化债后续程序。

如果债事公司表示可以直接采取本文第三种方式,那债务人一定要对这样的债事公司敬而远之,因为对于债务人来讲,很可能是化债不成反蚀把米。

第二点提示:

  • 债事公司的*债讨**能力强于原债权人。

规范经营的债事公司,无论是开启“双边化债”还是“单边化债”都会非常重视债务本身的质量,因为这直接关系到债事公司是否能够持续发展的大问题。所以,一般情况下,一旦债事公司决定化债,那一定是对债务人的还债能力有一定的把握的。

债务人如确有一定还债能力,为了能正常持续的经营发展,面对新的债权人——债事公司,还是尽量沟通协商,以争取最优的还债方案。比如,某机电公司欠债,现金流十分紧张无力还债,但有一批农用拖拉机滞销,虽然原债权人拒绝接收拖拉机还债的方式,但具有一定规模的债事公司,拥有较强的资源整合及链接能力,在对价合适的情况下,未必不接受。

规范经营的债事公司,虽然不同于早前的“*债讨**公司”,不涉黑,无*力暴**,但作为专业的化债人,其“*债讨**”的手段也是不容小觑的。所以债务人面对新的债权人,尽量通过协商的手段争取己方最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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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系列文章(七篇)成于2020年,随之全文刊发,后因行业管理部分下架。一段时间以来,文章所涉内容正在现实演绎,故笔者将该文修整后重新发布,以期对有关行业及人士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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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海东,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顾问、律师,大成金融犯罪研究中心副主任,全国律协企业合规专委会秘书,中国法学会会员,“无讼学院”讲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调解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学士,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原资深警官,原高校教师。曾就职于首都公安机关和高校十八年,具有丰富的经侦、刑侦等实务和教学工作经验。办理各类刑事案件2000余件。

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与控告,刑事合规与危机应对。近年代理的重大刑事案件有最高检、公安部督办的“通金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香港某上市公司实控人陈某跨境合同诈骗案、国内“共享交易支付系统”商友圈传销案、北京某“学者型”企业家*款贷**诈骗案、“国门利剑2020”北京海关第一案洪氏*私走**案、山西某建筑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河北陈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北京市“减假暂”专项督办某局玩忽职守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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