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银行卡获利案例 (出借银行卡获利十万)

出借银行卡“赚快钱” 获刑!

来源: 四川法治报 2026-03-15T18:24:30+00:00

4月3日,记者从邻水县人民法院获悉,邻水县法院判决邓某某、谢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23年12月,被告人邓某某了解到提供银行卡转账赌博资金10000元可以获得1000元的好处费,随即介绍被告人谢某某提供银行卡转账“赚钱”。

谢某某明知他人将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形下,仍经邓某某介绍提供其实名认证的2张银行卡接收了赌博资金(实为诈骗资金)25000元。

后谢某某通过银行ATM机和人工窗口取现25000元,并将22500元交由犯罪分子,谢某某获利2500元。

后邓某某、谢某某提供银行卡收取被诈骗资金行为被公安机关查获。

2024年3月25日,邻水县人民法院判决邓某某、谢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邻水县检察院检察官提醒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近年来,犯罪分子实施电信诈骗、洗钱等犯罪行为情形越来越多,这些犯罪需要相应的银行账户进行资金结算,犯罪分子一般通过租、借、买他人银行卡的方式进行结算业务。请广大群众一定要妥善保管自己的电话卡、银行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账号,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切不可因贪图小利而将银行卡、电话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账号出借或者出售给他人使用,否则,可能沦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

(陈建 申巧容)

编辑:贾知若 校对:何盈巧 审核:曾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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