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不抵债,申请破产,但名下土地手续不齐全,资产难以处置;同时,在该土地和物业上,3000名师生在此······
一方面,债权人的利益必须保护,另一方面,学校孩子的读书声也不能因此而忽然中断,影响居民的日常生活。
近日,东莞第一法院审理的东莞市寮步某建材购销部(下称“某建材购销部”)、东莞市某果菜有限公司(下称“某果菜公司”)破产清算案件通过多方协调沟通,依法灵活运用破产和解,高效解决了纠纷,维护了社会秩序稳定,实现了相关利益主体共赢,充分体现了破产审判对于优化营商环境、服务辖区经济发展的积极推动作用。
案情回顾
债权人利益受损、学校经营受影响,案件陷两难
据了解,该案件债务人为某建材购销部,该企业成立于2004年6月2日,是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为批发钢材、水泥。
另一债务人为大某果菜公司,成立于2000年8月28日,是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批发水果、蔬菜。
法院经调查得知,某建材购销部名下有两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某果菜公司名下一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
但上述土地因历史遗留问题手续不齐全,土地实际用于私立学校等教育及附属设施,实际使用人为东莞市寮步某珠小学、东莞市寮步某幼儿园。
因债务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拍卖工作存在一定障碍、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随后,两家公司都因资不抵债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东莞第一法院分别于2020年1月和 4月裁定受理两家公司的破产清算案。
对债权人一方来讲,暂无法通过执行程序实现债权清偿,单一的执行程序也无法全面保障所有债权人的公平清偿,而且拍卖处置成本将使本来就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财产,因支付各种费用受到一定程度的削减,降低了债权的实际清偿率。
对实际使用人来讲,债务人名下土地及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为东莞市寮步某小学、东莞市寮步某幼儿园,涉及在校师生3000余人。两案的财产管理处置事项、案件的发展走向等工作事项,均涉及广大群众的工作学习与日常生活,稍有不慎可能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此案的推进陷入两难局面。
高效*局破**
促进破产和解,债权人利益、学校稳定得两全
首看社会稳定
在了解到上述情况后,法院对案涉小学、 幼儿园经营稳定性保持高度关注,与案涉小学、幼儿园及教育主管部门保持了顺畅沟通,并多次召集管理人、案涉小学、幼儿园等就某建材购销部、某果菜公司破产清算事项专门组织了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建议,评估某建材购销部、某果菜公司两案对学校教学的影响。
次看利益兼顾和平衡
进入破产程序后,某建材购销部、某果菜公司均表达了破产和解的意愿。但是,和解协议能否达成,要取决于债权人对偿债期限、债务数额及偿债方式作出让步的限度。换言之,要寻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利益的兼顾与平衡点。
随着对案件的深入了解,东莞第一法院承办法官结合案情实际,及时调整办案思路,由破产清算程序转变为和解程序更能最大化保障债权人利益。
2021年6月8日,法院通过摇珠方式指定了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管理人受指定后依法对某建材购销部、某果菜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和细致分析。
在法院的指导和努力下,管理人协助债务人全面征集了两案全体债权人的意见及诉求,根据债权人的反馈意见最终形成了本案和解协议草案。最终,和解协议均依法获得通过。该和解协议最大化盘活了企业的资产。
此外,在此案中,管理人对执行阶段的工作成果在破产程序中进行了延续和借鉴,简化了两案财产调查、资产评估等相关工作,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节约司法成本。东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该起案件的重要参与者,积极参与特殊资产投资,搭建资金融通的桥梁,化解困境企业痛点和难点,有效提升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实现各方利益的共赢。

意义
优化营商环境,服务辖区经济发展
根据某建材购销部、某果菜公司的具体情况,东莞第一法院按照法律规定针对企业情况精准识别和研判,依法灵活运用恰当的破产程序,及时依法裁定由破产清算转入和解,高效完成整个破产程序,实现了相关利益主体共赢,充分体现了破产审判对于优化营商环境、服务辖区经济发展的积极推动作用。
一方面,本案通过和解程序,从制度上引导债权人从帮助债务人摆脱困境的角度出发,为债务人维护或提高其资产价值提供新的机会和条件。另一方面,根据和解协议,优先债权能够获得全额清偿,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与清算状态相比获得提高,最大化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相关债权人韦光清表示,企业通过破产和解恢复了偿债能力,可以履行和解协议,避免了在破产清算中受到更多损失,有效保障了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值得一提的是,法院充分听取群众意见,高度关注群众诉求,妥善化解了潜在的矛盾冲突,维护了案涉小学、幼儿园的教学秩序稳定,学生正常上课,最大程度降低了破产清算案对师生家长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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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破产和解
破产和解,是指具有破产原因的债务人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在法院许可后,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就债务人延期清偿债务、减少债务数额等事项达成和解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终止破产程序,从而预防企业破产的法律制度。破产和解制度具有自主性强,成本低,耗时短,使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等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