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公章”二字近期成为了网络热门词汇,著名的电商平台“当当网”发生了一起“抢公章”事件,创始人之一李某带人进入公司,取得公章后发表了一系列“告员工书”等文件,颇有古代兵变夺权的意思。“当当网”抢公章事件让笔者想起当年办理的那起轰动一时的某歌手陈某与企业家李某“亚之杰集团”财产争夺案。亚之杰集团曾是北京名噪一时的汽车及地产企业。陈某与李某因离婚纠纷引起的一系列针对亚之杰财产及股权纠纷,笔者作为主办律师,曾今参与办理过其中一些案件。借着这次热门事件,结合笔者曾经办案的经验,也来谈谈公司公章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
我国自古就有“私凭文书官凭印”的说法,公事私事全凭“签字画押”,不凭口词。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也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因此在很多人的认识当中,只要加盖了公司公章的文件、合同,真实性都是不容置疑、毫无争议的。在很多人看来一家公司的公章是公司最重要的物品之一,如果把公司比作一个封建王朝,公章可能就是掌权人手里的那个玉玺。
然而,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情况和人们的认识可能存在一些差距。现实中,一家公司可能存在多套公章甚至存在私刻公章的行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盖章的公章可能不是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可能是私刻的,当交易发生于己不利的情形时,一方主张合同上的公章为假章进而否认合同效力,而作为合同的相对方,根本无从去考证盖章的公章的真伪。实践中这样的案例屡见不鲜,若根据民间所谓的“看章不看人”的认知来做裁判,那对合同相对方明显不公,对市场经济的交易稳定更是一种破坏。
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以下简称“九民纪要”),《九民纪要》作为法院审理商事案件指引(不是司法解释),在其第四十一条对公章的法律地位进行了重申: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从上述规定中我们至少可以明确:1)公章是假的,合同未必无效;2)公章是真的,合同未必有效;3)公司对外从事民事法律活动,并非单纯的“看章不看人”。
一、公章无效,合同未必无效
说回笔者曾经参与的“亚之杰”案件。2013年,李某因私事在香港被限制出境,在此期间陈某带人控制亚之杰集团,夺取公章和公司经营所需的其他证照,并将集团及集团名下所有子公司法定代表人从李某变更为陈某的母亲。后笔者团队先代理李某通过行政诉讼重新夺回“法定代表人”的位置,随后重新刻制公章、补办营业执照,同时对陈某刑事报案。后我们代理集团及李某通过法律手段主张陈某以公司名义进行的部分民事活动没有法律效力,主要理由有二,其一是陈某为非法控制公司;其二是李某已经为公司重新刻制公章,陈某持有的公章已经失效,不能代表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但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当时拥有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且手里也持有公司公章,交易相对人根据经济交往的规则,有理由认为陈某有权代表公司。
在交易过程中,不能要求交易相对方去查清另一方有几枚公章、哪枚公章是在公安机关备案的,这样超出了交易相对方合理注意义务。只要相对人有合理理由认为与之洽谈业务的人有权代表公司,不管是私刻的公章、在后的公章,都不能否定合同的效力。
二、公章真实有效,合同未必真实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内蒙古昌宇石业有限公司与陈某合同纠纷案的判决书中就此问题有过明确论述:印章真实,合同未必真实。合同的形成过程与盖章行为是两个独立的行为,合同内容形成是合同双方合意的表现形式,而盖章行为是确认双方合意内容的方式,二者相互关联又相互独立,公章在证明合同是否真实上只是属于初步证据,不能直接根据公章的真实性推定合同的真实性。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还应结合其他因素来判定合同是否真实。
根据上述案例可知,公司在对外从事民事法律活动过程中,不能只“认章不认人”,在交易过程中应当注意审查代表公司进行交易的人在公司所属职位,其进行的交易行为是否是其职务范围之内的或者是否有其他合理可信赖的授权。
结语
《九民纪要》指引裁判者通过穿透式审判的思维去探求案件的真实面目。就公章在司法实践中的争议,随着《九民纪要》的出台,裁判尺度也得到了统一。合同究竟是否真实有效,关键还是要看人,看代表公司进行民事法律活动的人是否有真正的代理权。就这个角度而言,公司公章其实并不等于“玉玺”,即便控制公章也不见得就真的控制了公司。至于“当当网”抢公章一事究竟会给李姓创始人带来什么后果,我们只能拭目以待。但无论如何,笔者都要建议公司,看管好自己的公章,规范用章管理制度,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笔者曾经代理过一个案件:某公司员工在离职前利用公司用章管理的混乱,伪造考勤制度,申请用章后在其伪造的考勤表上盖章,离职后用该考勤表申请劳动仲裁向公司索要巨额加班费。公司最终为自己用章管理的混乱付出了代价。
作者简介:林杰律师 长期以来一直从事商事诉讼业务,对企业在商事领域的争议解决有着丰富的经验。曾担任北京亚之杰集团、北京魔幻季节餐饮公司、北京沁旺达餐厅、上海摩邑诚公司、上海麦可思公司、北京中文万维公司等公司法律顾问并长期负责上述公司的商事诉讼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