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抵制商标侵权 (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哪个严重)

究竟是商标侵权还是不正当竞争?看"珍爱网"与"伊思文化"高院"斗法"

2020年2月25日,最高法院在对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珍爱网)与成都伊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思文化)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再审审查与审判之后,做出判决如下:驳回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维持原判!

这个案件值得品味的地方在于判决书中有这么一句话:"原审法院考虑珍爱网公司和伊思文化公司各自的知名度及栏目名称使用方式,认为该栏目名称的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但因不影响判决结果,故对原审判决予以维持。"也就是说最高法院也认可珍爱网只是商标侵权,而非原审的不正当竞争。但是由于不影响判决结果,故维持原判!

笔者特意查了一下原审判决书:'综上所述,上诉人伊思文化公司上诉认为珍爱网信息公司构成商标侵权的理由,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其认为珍爱网信息公司的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并判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0000元'。看到这里,估计读者也是一头雾水吧,怎么不正当竞争的赔偿额和商标侵权赔偿额一样呢?

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区别,被起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带着这个疑问,小编咨询了相关法律人士表示,在我国现行的《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其中关于商标的侵权部分有存在重合的地方。这要根据控辩双方的相互举证来判断究竟是违反了《商标法》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或者两者兼而有之。回到这个案件中,珍爱网将伊思文化公司系第17555818号"伊思情感"商标作为珍爱网的一个栏目名"伊思情感"使用在四级网页中。并在百度搜索中让公众误解为两家公司有一定的关联关系。

故而原审法院认为:珍爱网'主观上具有利用"伊思情感"的市场影响力吸引相关网络用户,谋取不正当交易机会的故意,客观上使伊思文化公司网站的潜在客户减少,损害了伊思文化公司的商业利益。珍爱网信息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对伊思文化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而最高法院则认为:'综合来看,该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珍爱网"的该栏目与伊思文化公司的"伊思情感"两者之间有一定联系,容易产生来源的混淆误认,已发挥了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应当属商标性使用。'

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区别,被起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简单点来说,原审法院认为珍爱网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而最高法院则认为其违反了《商标法》,这是为什么呢?该律师认为,这是由于最高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并没有发现珍爱网有主观上的意图去宣传和推广该栏目的证据,也只是因为珍爱网的名气,推动了该栏目的知名度。'不存在利用"伊思情感"谋求不正当交易机会的客观事实,消费者选择珍爱网公司的情感服务,是基于"珍爱网"的品牌效应和感染力,而非伊思文化的影响力。'本质上而言属于违反《商标法》的行为。

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区别,被起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因此,究竟是属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是《商标法》?通过上述案例,小编总结出以下几点:

1、 有没有利用别人的商标不当得利!

2、 有没有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

3、 是主动侵权还是被动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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