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过法考。
来看第一个,假冒注册商标。假冒注册商标,来看概念,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所以假冒注册商标有点复杂,所以今年专门画了一个图,大家看就是这个样子的,就是注册商标。
这个是受法律保护的,有权利人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而注册商标有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因为商标既包括商品商标,也包括服务商标,比如商品商标,比如空客、波音,这都是商品商标,用来标识的是飞机的制造商。
东方航空、南方航空、海南航空这些航空、海航,它们是什么商标?是服务商标,是航空飞行服务的提供者,都是商标,所以商标现在既包括商品也包括服务。左边的是合法的权利人,有注册商标对应商品或者服务。右边的就是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行为人和注册商标的商品和服务属于同一种类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同一种的。

然后在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商标,商标长得差不多,完全一样是有可能的,相类似的也有可能,只要一般消费者一眼看上去会把它当成是注册商标就可以了。一般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时候看商标,看个大概,一打眼看过去感觉打个对勾的就是耐克,感觉白屏蓝盖的就是海飞丝,就看一个大概,所以只要是可以以假乱真,模糊消费者的,这种情况就是属于假冒注册商标。

所以它等于是有两个相同或者相类似。
·第一个,提供的商品服务与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同一种的。
·第二个,在同一种的商品服务上使用与相同或者相类似的。
大家看文字的内容,具体的就是行为人犯罪人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也就是行为人使用商标的商品服务与注册商标的商品服务是同一种。比如真实案例,清华大学、宿江南、清华幼儿园一样,清华大学是注册商标,是在教育娱乐类的教育娱乐类别注册了商标,清华大学提供的是教育培训,是一个服务商标。

江南、清华幼儿园,幼儿园是幼儿园,一个是大学,一个是幼儿园,但是认为这是同一种类的服务,所以幼儿园上使用了清华的商标就属于假冒注册商标。其实是有差别的,一个是高等教育,一个是低等教育,一个是教育的末端,一个人是教育的初始阶段,但都是教育培训,就视为同一种服务,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清华大学相同的商标,商标假冒。

接下来什么叫做使用?就是把商标贴在商品或者服务上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本身,或者商品的包装,或者容器说明书,或者是服务交易文书等等。其实本质就是贴上商标对外展示。明明我不是注注册商标权人,却要贴上人家的商标对外展示。
那么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这个相同的既包括完全相同,也包括视觉上基本无差,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比如好几年前我一个学生给我看,那个时候娃哈哈还是王力宏代言的,然后说老师你看这个矿泉水有什么区别?有什么特殊的地方?我没看出有什么特殊地方,不就娃哈哈吗?是不是?不就是一个白瓶红腰带,然后上面有王力宏,什么你的眼,我的眼里只有你,不就是一个非常非常非常中规中矩的娃哈哈的水。

然后他说你再看第二,看我还没看出来,让他说老师你再看第三遍,看我在看见他发,他其实他那几个字变了,叫做娃哈哈。但其他的所有的装潢都一样,看上去真是足以使人产生误导,大家就会自然而然认为这个是娃哈哈矿泉水,那么这就是商标假冒。

所以只要视觉上基本无差,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就可以。好了,这个就是假冒注册商标的本质,就是这幅图,就把别人的商标或者跟别人商标相类似的贴在我的商品服务上,就是对于注册商标人的权利侵犯。
好了接下来罪术问题,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人如果还销售自己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比如说我假冒了十箱娃哈哈,娃娃娃哈哈矿泉水是吧?假冒的十箱放在我们家库房里,然后有机会就销售出去一箱,有机会就销售出去一箱,我还销售我自己假冒注册商标商品。
那么还是那个问题,可以吸收后行为被前行为吸收了,那么就指定假冒注册商标罪一罪就可以了,不需要在另外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需要再另外定做。但如果我自己假冒了十箱娃哈哈,放在我们家库房还没来得及卖,给我朋友呢?他假冒了二十箱。

二十箱什么呢?夏好家的薯片下好价,对,就是上下其他都一样一样的,交给我,我又给他卖了,我帮他卖了因为我也开一个小超市,我把它卖了。那么这个时候就应该怎么样了?数罪并罚了,数罪并罚,也就是他我这个行为既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针对十箱娃哈哈又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针对夏好家薯片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