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非法经营判刑 (嘉峪关集资诈骗案)

嘉峪关新闻网讯(记者郭振兴  通讯员王继禄)备受社会关注的中盛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日前在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特中**首诺(北京)冶金科技有限公司、嘉峪关中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罚金50万元,王银安等七名被告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十年至两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万元至5万元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4日,盛世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经北京市工商局批准设立;2010年9月8日,公司更名为*特中**首诺(北京)冶金科技有限公司。2013年11月19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银安。2012年10月26日,*特中**首诺(北京)冶金科技有限公司嘉峪关分公司经嘉峪关市工商局批准设立,负责人为王银安。

2012年9月25日,嘉峪关中盛投资公司经嘉峪关市工商局批准设立,注册资本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银安,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5月19日经营范围变更为:投资管理咨询服务(仅限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与策划。

2012年10月至2014年4月,*特中**首诺公司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以民间借贷或联合理财为名,以高息为诱饵,并由中盛投资公司作为中介与*特中**首诺公司嘉峪关分公司共同提供担保,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金某某、蔡某某、王某某等635名自然人或单位吸收资金共计136720000元。至案发,尚有106048000元本金无法归还,期间实付利息12314873.36元,损失共计93733126.64元。被告人王银安作为*特中**首诺公司及其嘉峪关分公司实际负责人和中盛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定公司吸收公众存款的利率、还款期限等,并将其中14043326元用于归还*特中**首诺公司经营时所借欠款。被告人赵春莲、刘建璞、孙建录、李保成、陈伟、韩洪鹏作为*特中**首诺公司或中盛投资公司财务总监、会计、副经理等,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口头宣传两公司经营情况,吸引社会不特定公众到该公司存款,并获取相应提成。

2012年10月,被告人赵春莲到中盛投资公司上班,后任财务总监,全面负责中盛投资公司的财务,期间经其手非法吸收社会公众资金21986500元,未退本金16125500元,支付利息2646927元,损失13478573元,非法获利469204元。

2012年10月,被告人刘建璞到中盛投资公司上班,先后任理财副总经理和理财总经理,负责管理公司的业务经理,给业务经理传达王银安的业务任务及利率调整和提成奖金分配等,期间经其手非法吸收社会公众资金17315000元,未退本金12695000元,支付利息2371070元,损失10323930元,非法获利586987元。

2012年10月,被告人孙建录到中盛投资公司上班,后任中盛投资公司兰泽园负责人,期间经其手非法吸收社会公众资金7270000元,未退本金5524000元,支付利息925132元,损失4598868元,非法获利266042元。

2012年10月,被告人李保成通过网上招聘到中盛投资公司上班,11月接任会计工作,负责公司资金来源、资金运用、还有资金结存账目,期间经其手非法吸收社会公众资金2160000元,未退本金690000元,支付利息267216元,损失422784元,非法获利100836元。

2012年12月,被告人陈伟任*特中**首诺公司嘉峪关分公司副经理职务,期间经其手非法吸收社会公众资金1550000元,均未退,支付利息98458元,损失1451542元,非法获利41020元。

2013年9月,被告人韩洪鹏到中盛投资公司担任出纳,负责向客户支付到期本金、利息及账户内资金流转,期间经其手非法吸收社会公众资金20万元,均未退,损失20万元,非法获利10289元。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特中**首诺公司、中盛投资公司未经金融主管机关批准,以民间借贷或联合理财为名,允诺给予高额利息,变相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银安作为被告单位负责人,总揽全局,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指挥等作用,系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赵春莲、刘建璞、孙建录、李保成、陈伟、韩洪鹏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系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该部分犯罪事实,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银安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赵春莲、刘建璞等人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赵春莲、刘建璞、陈伟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有自首情节,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王银安,有立功情节;被告人孙建录、韩洪鹏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陈伟、韩洪鹏积极退还非法获利款,且被告人陈伟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分别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银安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带来了巨大损失,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不予从轻判处。被告单位*特中**首诺公司、中盛投资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应依法追缴并返还被害人,各被告人在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中的提成和绩效工资作为非法收入,亦应依法追缴并返还被害人。综上,根据被告单位和各被告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具体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单位*特中**首诺(北京)冶金科技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50万元; 被告单位嘉峪关中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王银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赵春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刘建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孙建录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李保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陈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韩洪鹏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依法予以追缴并返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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