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驾致多人死亡判刑案例 (毒驾撞人判决案例)

常州两级法院去年办理10.2万余起选出“十大典型”

公园路毒驾案、藻江河污染案、职业打假人胜诉案等,均被万里挑一选中

中国江苏网3月29日讯 昨天上午,市中级法院向媒体公布我市2015年度10大典型案件。这10起案件中,涵盖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等各方面,是从全市两级法院去年办理的10.2万余起案件中精选而来,具有很强的审判指导性及社会示范性,代表了我市两级法院的司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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藻江河污染案刑事部分审判现场

记者梳理发现,10个典型案例中,有关食品安全的案件有3起,分别是新北法院审理的李某、洪某等人贩卖病死猪肉案,金坛法院审理的谌某、李 某等人生产有毒鸭脖、鸭头案以及钟楼法院审理的一起职业打假人诉某超市销售营养成分含量超标商品索赔案,这3起案件本报都曾进行过报道。其中“职业打假人 诉超市索赔案”入选我市法院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尚属首次。而本报曾经多次关注的环境公益诉讼调解第一案—— 长江硫酸厂非法排污案(即藻江河污染案)也入选“十大”。

入选“十大”还有全省首例P2P网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家叫“汇宝信贷”民间理财平台,通过网络发布投资信息,以每年20%投资收益为诱饵,在网站及QQ群针对不特定人群进行宣传推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750余万元。

最为常州市民所熟知的当属“王俊人公园路毒驾案”,这个案例曾被收入2015年江苏省10大*毒涉**案例之一,同时还成为“毒驾”入刑(《刑法修正案九》)的参考案例之一。 (常法宣 殷益峰13584381326)

2015年我市法院10大典型案例

1.王俊人毒驾伤人案

【案情】

2014年8月28日下午5点左右,中年男子王俊人在吸食*品毒***毒冰**后产生被害妄想,独自驾车沿本市公园路由南向北逆向行驶至双桂坊交叉路 口,将等红灯的2辆轿车撞坏后,继续向北行驶,沿途撞坏交通隔离护栏,先后将行人王某某等7人撞伤。后王俊人继续驾车在延陵西路南侧由东向西逆向行驶,将 在慢车道上等红灯的2名骑车男子撞倒,又撞上1辆公交车,被路口执勤的交警拦下并制服。

法院一审判处王俊人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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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路毒驾案现场(图片来自网络)

【入选理由】

本案是典型的吸毒驾车造成多人受伤、财物受损的重大公共安全事故,社会关注度高,造成社会影响大。 该案判决时,正值全国人大出台《<刑法>修正案九意见稿》,专家酝酿“毒驾”入刑。该案被多位专家关注,成为“毒驾”入刑的参考案例之一。该 案还 被收入2015年江苏省10大*毒涉**案例之一。

2.陶某伪造证据被处罚案

【案情】

在朱某诉胡某、陶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中,陶某为证明涉案借款系胡某个人债务,而非其与胡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向法院举证。陶某提供的证据之 一为其与胡某的离婚协议书复印件,但提交时将其中的“胡某帮陶某支付房贷8万元”部分内容隐去。一审法院判决后,朱某不服提起上诉。案件二审审理中,发现 陶某存在前述行为。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陶某的上述行为属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予处罚。依照法律规定,决定对陶某罚款2万元。

【入选理由】

近年来,在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妨碍诉讼行为时有发生,但篡改法院生效判决书的在常州尚属首例。 为 净化诉讼秩序,推进诚信诉讼建设,维护司法的公信与权威,必须对此类行为进行严惩。

3.环境公益诉讼调解第一案

【案情】

2013年10月至2014年4月间,长江硫酸厂违反生产工艺,私自加装用于吸附砷粉的布袋除尘设备,并违反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使用含 砷量超标的劣质硫铁矿作为生产硫酸的原料,在未获得环保主管部门验收批准试生产的情况下擅自开工生产。在生产硫酸过程中,停用布袋除尘装置,违规使用液碱 加石灰处理废水,导致产生大量砷浓度超标废水,并将废水偷排至本市藻江河中,致使藻江河河水受到严重污染。案发后,市生态环境法律保护公益组织向长江硫酸 厂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4月16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长江硫酸厂承担环境修复赔偿金647 万余元,并向市生态环境法律保护公益金专用账户支付环境修复赔偿金287万余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告后依法审查,对该协议予以确认,并出具民事调解书。

【入选理由】

环境公益诉讼属新类型案件,虽然审理该类案件有了相应的法律依据,许多环境学者也就环境公益诉讼提出了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可是在审理该类案 件过程中仍然会遇到不少实践方面的难题。该案以调解结案,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尚属首例,有助于案件的执行,使遭受污染的环境尽快得以恢复,保护群众的环境权 益,也为今后审理这类案件提供了示范。

4.女子自杀前杀子案

【案情】

2014年9月4日晚,女子陆某与丈夫王某因琐事吵架后感觉生活无望,遂产生与其年仅5岁的小儿子王某某一起自杀的想法。2014年9月5 日晚,陆某趁家中无人,采用喂农药、帮助小儿子上吊等手段,致小儿子机械性窒息死亡,陆某亦采用喝农药、割腕等手段自杀,后经抢救脱险。经鉴定,陆某案发 时患急性应激障碍,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陆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考虑到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陆某案发时处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状态,其认罪态度好等因素,判处陆某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

【入选理由】

被告人陆某因没有处理好自己与丈夫的关系, 在产生轻生想法后,觉得儿子是自己的,不能留儿子独活,遂决计先杀死儿子后自杀。陆某作案手段手段残忍,而被害人正是自己亲生骨肉,该案的发生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是近年来比较严重的一起伤害未成年人案件。

5.李某非法拘禁案

【案情】

2015年6月1日,刚加入“天津天狮”传销组织两个月左右的李某,为了发展下线,以自己开饭店需要厨师为由,将朋友王某骗至溧阳某出租 屋。当晚,王某了解到李某未开饭店而是做传销时,要求离开。李某为防止其逃跑,限制王某人身自由长达24小时,对王某进行了全程看管。6月2日晚19时 许,王某以上厕所为由进入卫生间,趁李某不注意砸碎玻璃,从4楼跳下,造成双侧跟骨骨折。被路人发现后报警,遂案发。

溧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非法剥夺被害人王某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量,李某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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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传销或变相传销是我国法律所明令禁止的,而传销活动却屡禁不止,严重危害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也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 该案中的传销组织“天津天狮”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一个全国性的传销组织,涉案范围广泛、人数众多。此次在我市因本案而案发,并被相关部门查处,一定程度上 震慑了我市传销活动。

6.女硕士捂死亲生女儿案

28岁的女硕士生王某于2011年10月与张某结婚,2013年3月9日诞下一女。同年8月17日下午,王某在卧室哄女儿睡觉,但女儿一直 哭闹。王某因担心其哭声影响邻居休息,便用手捂住其嘴巴,后女儿不再出声,王某误以为其已睡着,就至客厅给丈夫打电话询问其何时回家,返回卧室后发现女儿 鼻孔里有带血丝的泡沫状分泌物流出,且触摸不到心跳。王某觉得出了此事对不起丈夫,意欲自杀,但未成功。女儿在送至医院时已死亡,经法医鉴定系机械性窒息 死亡,符合遭他人捂压口、鼻部所致。

武进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因疏忽大意过失致他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这是我市历年来母亲伤害子女案中,母亲学历最高的一位。女硕士不会带孩子,面对哭闹的小宝宝手足无措,乃至于失手捂死,这一人间悲剧值得整个社会反思。

7.全省首例P2P网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3年6月至10月间,被告人石兴国成立“常州汇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在互联网上注册“汇宝信贷”民间理财平台发布投资信息,以每 年20%投资收益为诱饵,在网站及QQ群针对不特定人群进行宣传推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750余万元。2013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王谦明知石兴国 利用上述方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仍介绍符某、陈某等人向石兴国借款,并提供了上述借款人信息,组织被害人杜某、柴某到符某等借款人处进行“考察”,获取被 害人信任。上述信息由石兴国发布至“汇宝信贷”民间理财平台,共计面向全国公众90余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47余万元。王谦将上述吸收的存款以月息 30%的利息出借给符某、陈某等人,并与石兴国平分利息收益,获利63180元。

新北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石兴国、王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部分系共同犯罪。鉴 于两被告人分别有自首、立功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石兴国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王谦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

P2P理财是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一种,是一种新型理财模式。近年来,P2P网络信贷在国内迅速增长,因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缺乏监管,导 致P2P网络信贷成为经济犯罪的温床。该案是我省法院审理的首例P2P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对全省的司法机关打击此类犯罪起到较好的示范作用。

8.生产销售病死猪肉案

2012年10月至2013年6月间,被告人李先红、洪立亚与葛修田(另案处理)经合谋,共同出资,从被告人王锡铮处租用一平房用作经营病 死猪肉的加工作坊,把从周边地区养殖户郑某、李某等人处收购的病死猪,经简单切割加工后,以每斤4元至5.8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马玲、曹元玲、杨玉 英等人,共计销售4万余斤,销售金额17万余元。王锡铮明知李先红等人经营病死猪肉,仍为其提供加工经营场所。被告人陈锦虎明知李先红等人经营病死猪肉, 仍为其提供冰库贮存。被告人马玲、印文斌明知是病死猪肉,仍从李先红那里收购病死猪肉共计3.6万余斤,后以每斤5.5元至8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杨 海洋等人。被告人王电元明知马玲经营病死猪肉,仍受马玲雇佣,帮助马玲、印文斌加工病死猪肉。

新北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先红、洪立亚、王锡铮、陈锦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 品罪。被告人马玲、印文斌、王电元、曹元玲、胡纪坤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杨玉英、杨海洋销售不符 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李先红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 月,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洪立亚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至3年两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被告人杨玉英等人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 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以病死猪肉充当合格猪肉卖给食品加工单位,虽然未发生食源性疾患,但是该行为给公众身体健康带来极大隐患。该案也是我市近年来发生的较为严 重的食品安全犯罪之一。确保食品安全是本届政府一项重点工作, 在国家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大背景下,我市司法部门重拳出击,对食品犯罪行为进行严惩。

9.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3年10月,谌某、李某在其租住房屋内生产鸭脖、鸭头等卤制品并对外销售。2014年4、5月份,为保鲜提味,被告人谌某、李某明知*粟罂**壳含有对人体有毒、有害物质,仍然在生产鸭脖、鸭头等卤制品过程中予以使用并对外销售。

金坛法院审理后认为,谌某、李某在生产鸭脖、鸭头等卤制品过程中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对外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 害食品罪,属共同犯罪。根据两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法判处谌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 月,并处罚金4万元;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该案是近年来我市司法部门重点打击的一类食品安全犯罪。 近年来,鸭脖、鸭头等卤制品深受市民欢迎,成为普通家庭餐桌上常见的一套美味。然后,这道美味在生产过程中居然加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严重危害市民健康,必须对此类犯罪行为进行严惩。

10.超市销售营养成分含量超标商品被索赔案

2015年6月,原告吴某在被告某超市购买了由被告A公司生产的“菓王”牌开心果和扁桃仁,共计1607.90元。开心果营养成分表上标注 的脂肪含量为19.7克/100克,扁桃仁营养成分表上标注的脂肪含量为24.2克/100克。原告食用后发现口感油腻,遂将上述开心果和偏桃仁分别送至 青岛科标化工分析检测有限公司、常州一诺食品安全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经检测开心果脂肪含量为51.4克/100克、扁桃仁脂肪含量为40.2克 /100克,上述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

钟楼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据此,判决被告某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吴某货款1607.9元。被告某超市与被告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某连带支付赔偿金16079元。

本案中的原告是一名职业打假人,在2014年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前,职业打假人的索赔行为经常不被法院认可。新《消法》明确支持了“知假买假”行为。职业打假人索赔案目前多发,法院判决职业打假人胜诉,有一定的示范作用。

常法宣 殷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