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对未付工程款承担什么责任 (发包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

一、法律风险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一般会约定工程款的给付条件和时间,也会约定工程质量的验收标准。发生结算纠纷后,承包人将发包人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而发包人往往援引先履行抗辩权,以承包人交付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而拒付工程款。那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后,发包人能否再以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发包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一般认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互负等价债务,即两项主给付义务或两项从给付义务之间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之间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的主合同义务是交付合格的建设工程,发包人的主合同义务是支付工程价款,这两项主合同义务之间具有对价关系,可以成立先履行抗辩权。

如果承包方未按照约定完成工程的施工(包括未施工、未达进度和未竣工),即承包人未完成在先合同义务,发包人可依据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工程价款,即不履行在后合同义务。但是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说明工程的总体质量是符合约定或者法定要求的,工程质量问题不再能作为发包人拒绝支付到期工程款的合理抗辩。发包人未依约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应按工程质量保修的法律关系另外处理。

二、典型案例

甲公司将某建设工程发包给乙公司,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后,乙公司将工程交付给甲公司。后因结算问题产生争议,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甲公司答辩称,同意支付剩余工程款,但不同意支付逾期利息。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甲公司未支付工程款系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对应的是乙公司施工的义务,甲公司仅在乙公司未依约施工的情况下享有先履行抗辩权。而本案乙公司已施工完毕并验收合格,甲公司应支付剩余工程款。甲公司未支付,构成违约,故判决支持乙公司诉讼请求。

三、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参考判例:北京和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世纪恒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