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胜诉判决书还有必要调解吗 (涉及管辖权的案子该怎么办)

“拿到了管辖权,案子就赢了一半”,这是法律界的一句老话。

在司法实践中,相同性质甚至事实证据都相同的案子,管辖权法院不同,结果就不同的案例比比皆是。

无论是刑法还是民法典,中国的法律嗯只有一部,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角度来说,相同事实的案子,在中国大陆任何一个法院判决结果应该是基本相同的,也就是说同案同判。

但事实如何呢?

我在2015~2016年涉足三个大宗商品交易所被骗进行所谓原油交易,一个是北京大宗商品交易所,第2个是浙江新华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第3个是宁波都普特商品交易有限公司,都是违反(2011)国发38号文“六不得”规定,以现货名义进行非法期货交易,于2017年上半年被“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叫停。在清整联办【2017】29号文附件中均被列为违规交易场所。

2020年11月份,作为当事人我以合同纠纷对北京大宗商品交易所提起诉讼,经武汉中院裁定当事人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经过初审和二审,判决所涉交易为非法期货交易,承担合同无效责任,交易所赔付当事人全部资金损失和利息;而同时段在北京诉讼的,北京市地方法院法院同样判决交易为非法期货交易的前提下,但认为交易所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只是赔付受害人三成。

拿到胜诉判决书就算赢了吗,涉及管辖权的案子该怎么办

2022年1月,作为代理人我以非法期货案由起诉浙江新华大宗交易所有限公司,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本案为通过信息网络方式购买产品,买受人住所所在地法院具有管辖权。浙江新华大宗交易所知道离开了本地的庇护,他们的交易是经不起法律的审判的,即主动与我协商进行了调解;而在交易所当地,尽管交易所违规的证据真实有效,法院则是一边倒地维护交易所的利益,认定交易所是有政府批文的合法,而对其以现货名义进行非法期货的交易视而不见,故此认为交易所无责。

拿到胜诉判决书就算赢了吗,涉及管辖权的案子该怎么办

2022年8月,作为代理人我以信息网络合同纠纷起诉宁波都普特商品交易有限公司进行非法期货交易,因此案与上述两案极其相似,故取得住所地法院管辖权。但是都普特商品交易有限公司作为交易的主动方和客户端软件的所有者,在隐瞒和藏匿全部交易原始资料后,用一份空白格式合同上诉至武汉中院,此协议从字面理解应是交易所会员单位与交易者的协议条文,但是无任何一方盖章和签字,而武汉中院仅根据合同中无法证明其真实性的条文,认为发生纠纷应由交易所所在地法院管辖,裁定管辖权移送,在申请答疑中,又解释为不需要证据,按照信息网络交易的一般规则,当事人应该点击承认这份合同,因此认为这份合同是得到投资者认可的。从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案例看,交易所所在地法院也是一边倒的维护交易所的利益,这样倒逼我只能撤诉。

我无意说判我赢就是对的,不判我赢就不对。但是真相只有一个,全国涉及到原油贵金属非法期货交易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在2017作出了明确的裁定。但在法律实践中,借助于管辖权或者自由裁量权受害人的权益就是无法得到支持,国务院文件已经发出10多年了,各地法院仍然各行其是,导致因此产生的维权大潮经久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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