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控股股东与公司尽心交易,法院如何认定交易的合法性问题★
案情介绍
2013年12月,武汉北湖盛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原告)开始向武汉北湖尚盛塑料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被告)供应色母等货物,截止2017年11月30日,经双方对账,被告下欠原告货款500余万元。另查明,被告成立于2013年12月10日,股东为原告和其他两个自然人股东,原告占股50%,其他股东共占50%。
法院裁判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间成立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未按约定偿付货款,应承担及时偿付货款的民事责任。
原告是被告的股东之一,占被告注册资本的50%,现有证据不能表明原告是被告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规定,原、被告公平交易,未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禁止性规定,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

法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公司股东与公司进行交易产生的买卖合同纠纷,作为常见的市场行为,买卖合同纠纷并不复杂,但,本案的特殊性是交易双方的身份关系。一方为公司,另一方为公司占股50%的股东,也就是本案属于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是指具有投资关系或合同关系的不同主体之间所进行的交易,又称为关联方交易。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关联交易是一种经济行为。正常的关联交易,可以稳定公司业务,分散经营风险,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但实务中常有控制公司利用与从属公司的关联关系和控制地位,迫使从属公司与自己或其他关联方从事不利益的交易,损害从属公司和少数股东利益的现象。
我国的公司关联交易现象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司规模逐渐扩大、公司内部结构逐渐复杂而逐步增多的;特别是在较大的公司和上市公司中,这一现象更是较多。一些公司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管理层通过与公司的关联交易,随意挪用公司资金,为自己或关联方提供担保,通过操纵交易条件等将公司的利润转移至关联方,严重地损害公司、少数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正由于关联交易会涉嫌对公司权益造成损害,在本文案例中,法院在说理论证中提到了,经审查本案交易构成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才对该交易进行合法性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