冂凵(jiongkan)告诉你:减刑的条文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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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条文释义

减刑制度在 1979 年刑法中的规定只有两个条文,确立的减刑标准比较原则。 1997 年刑法成功吸收过去司法实践的经验,对减刑的条件规定了较为具体的标准,增加了规定了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减刑须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经法定程序作出两项内容,突出了惩戒与教育并重的执法理念,明确了减刑制度的程序性要求,使得司法机关的减刑更加具有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2011 2 25 日《刑法修正案 ( ) 》在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下对刑罚结构予以调整,尤其是针对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的问题进行调整,对减刑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订,调整了部分刑罚减刑以后应实际执行的刑期,使我国的刑罚结构更趋科学、公正。

减刑制度是我国刑罚执行体系中重要的制度,根据《刑法》第 78 条的规定,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所谓减轻原判刑罚,既可以是将较重的刑种减为较轻的刑种,也可以是将同种刑种中较长的刑期减为较短的刑期。

减刑制度是行刑个别化原则的具体运用。如果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则表明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减小,相应地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以鼓励和奖励犯罪分子在服刑过程中的积极表现,促使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释放以后能够顺利回归社会,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

减刑制度在教育改造罪犯的司法活动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第一,减刑制度具有鼓励和促进犯罪分子积极改造的作用。对于犯罪分子而言,最迫切期待的就是能够缩短服刑期,早日重获自由重返社会。而减刑就会促使犯罪分子将这种心理需求外化为行动,为争取减刑而积极努力改造。第二,减刑制度具有体现刑罚经济性的作用。犯罪分子在接受一定时期的改造后,对那些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减小的罪犯进行减刑,就可避免刑期过剩,节约国家资源。第三,减刑制度具有稳定监管改造秩序的作用。监管场所的稳定秩序不仅要依靠外在的严密警戒和控制,同时也要依靠犯罪分子内心自觉服从管理。犯罪分子入监后,面对漫长的刑期很容易产生烦躁、抗拒等不良情绪,而减刑能使犯罪分子看到希望,使其有动力和信心去改造,相应地也就稳定了监管改造秩序。

( ) 减刑适用的对象

依据《刑法》第 78 条的规定,减刑适用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上,我国刑事法律中除了《刑法》第 78 条规定的减刑外,还有几种减轻刑罚的制度,例如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附加刑的减轻、缓刑的减刑、大赦等等,这几种制度可以看作特殊性质的减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以后,再减刑的也属于《刑法》第 78 条规定的减刑适用的对象。

根据相关规定,对于上述犯罪分子中符合减刑实质条件的虽然均可以依法适用减刑。但也应当区分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予以从严或从宽掌握。如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力暴**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等严重犯罪;恐怖组织犯罪、*教邪**组织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等有组织犯罪的领导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毒枭、职业毒犯、累犯、*品毒**再犯等严重犯罪者,在依法减刑时,应当从严掌握。对累犯减刑时,应当从严掌握。对于未成年犯、老年犯、残疾罪犯、患严重疾病罪犯、过失犯、中止犯、胁从犯、因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而判处徒刑的罪犯以及其他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罪犯,在依法减刑时,应当根据悔改表现予以从宽掌握。对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的,依法予以减刑,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短。

( ) 减刑的实质条件

减刑的对象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的都属于减刑的实质条件。

刑法将减刑分为可以减刑和应当减刑两种情况。所谓“可以减刑” , 是指由人民法院根据罪犯的表现裁量是否减刑,其条件是确有悔改表现和有立功表现两种,是相对减刑条件,符合条件的并不一定能够获得减刑;所谓 " 应当减刑 ", 是指出现法定事由人民法院必须予以减刑,其条件是有重大立功表现,是绝对减刑条件,符合条件的必然会获得减刑。

根据《刑法》第 78 条的规定,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1. 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确有悔改表现 " 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不应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服法,没有悔改表现。

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时应当从严掌握。

对于未成年罪犯,只要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应视为确有悔改表现。

对于老年和身体有残疾罪犯的减刑,应当主要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由于年龄上和身体上的缺陷,不能只是追求他们在劳动改造中所取得成绩作为悔罪标准。只要严格遵守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政治、技术、学习,彻底剔除对社会的危害性,就应根据其实际表现,确定是否悔罪。对犯罪时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在掌握标准上比照成年犯依法适度放宽。未成年犯只要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学习的,即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 ( 领导、参加、包庇、纵容 )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 ( 以下简称三类罪犯 )" 确有悔改表现 " 的认定,不仅应当考察其是否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而且应当考察其是否通过主动退赃、积极协助追缴境外赃款赃物、主动赔偿损失等方式,积极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对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减刑机会的,不认定其 " 确有悔改表现 "

2. 有“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2)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3)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 包括同案犯 ) 的; (4) 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5) 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 (6)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对三类罪犯拟按法律规定的“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或者“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认定为 " 立功表现”的,该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贡献必须是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独立完成,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

3. 有“重大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阻止他人实施重

大犯罪活动的; (2)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 ( 包括同案犯 ) 的; (4) 有发明创造或者 重大技术革新的; (5)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6)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特别突出表现的; (7)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对三类罪犯拟按法律规定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认定为 " 重大立功表现 " 的,该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必须是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独立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发明专利,且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拟按法律规定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 " 的,该重大贡献必须是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独立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劳动成果。

需要注意的是,作为减刑条件的立功、重大立功不同于作为量刑情节的立功、重大立功。作为减刑条件的立功、重大立功是发生在刑罚执行期间,作为量刑情节的立功、重大立功是发生在犯罪发生以后判决尚未宣告前的诉讼过程中。前者是减刑的根据,后者是量刑的情节。两者在内容上也有所不同,作为减刑条件的立功、重大立功比作为量刑情节的立功、重大立功的内容要更多一些。

冂凵(bybgq.cn)刑法条文理解适用与司法实务全书

摘自《刑法条文理解适用与司法实务全书》 根据刑法修正案1-10编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