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冰冰偷税属于犯罪吗 (从法律角度看待范冰冰偷税案件)

从范冰冰事件看偷税漏税问题,范冰冰税案对我国税制的启示

▌撰文/刘坤山西省垣曲县纪委监委

范冰冰*税逃**案自央视前"名嘴"在微博爆料以来,历经几个月的调查终于真相大白:范冰冰偷*税逃**款已经坐实,加之滞纳金、罚款在内被处罚8亿余元。在旁观群众惊呼数额之巨大的同时,更对该案件只罚不刑的处理结果表示疑虑,众多业内专家对此纷纷答疑解惑。

笔者尊重法律的规定以及国家税务部门依法处罚的决定,但鉴于该案件影响之大、纷争之多,试图从自己的角度解析刑法第201条的适用。

拯救范冰冰免受牢狱之灾的"救命稻草"来自《刑法修正案七》中对201条的修改: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书后,补交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的除外。”

有学者称该条款既为*税逃**刑事案件设置了刑事处罚阻却事由又为其立案侦查工作的启动添加了行政处罚前置程序,但笔者对此有不同的看法。

文义

该条款中"经"字可作通过或者表示动作的时间已经完成的解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书后,……,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若将"经"解释为通过,那就存在另一种可能:未经,未通过。

该条款并未排除未通过行政处罚,予以直接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若将"经"解释为动作时间已经完成的一种状态,"已受行政处罚"代表一种出现的状态结果,那也存在另一种可能:未受行政处罚的状态,该条款同样不能排除未受行政处罚的结果状态下,予以直接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从文*解义**释,无论将其理解为一种动作的选择,还是一种结果的状态,都存在另外一种选择或状态的可能,均不能得到行政处罚是该条款启动刑事追责程序的前置条件的结论。

法理

刑法作为实体法不可能在其法条中规定程序性内容,之所以有人将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看作是*税逃**罪启动刑事追责的前置程序,通常认为鉴于涉税案件的专业性,理应先由税务机关查处更为适宜。

但我国法律并未授予税务机关刑事立案侦查权,仅在行政部门法中赋予其行政执法权,如果将行政执法设置为刑事追责的前置或必经程序,其实质在程序法上将赋予税务机关对*税逃**罪立案侦查的启动权;在实体法上也会将税务机关的调查、处罚结果作为刑事立案侦查的认定标准。在实践中甚至可能造成以罚代刑的不良影响。

刑事处罚阻却事由

大陆法系对处罚阻却事由的定义:就某些犯罪而言,除了具备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之外,只有具备其他事由时才能处罚该行为,这种事由就是处罚条件。由此可见,阻却事由并不阻却犯罪既遂,仅是由于某些条件的成就阻却了处罚。

就*税逃**罪而言符合201条第1款规定既构成*税逃**罪,当出现第4款规定的情形时,由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致使已受该处罚的状态成就时,导致应受刑事处罚的豁免(阻却)。

毫无疑问,该条款中的行政处罚是刑事处罚阻却事由产生的必要条件(刑事处罚阻却事由→行政处罚),而刑事处罚阻却事由的产生又是不予刑事处罚的必要条件(不予刑事处罚→刑事处罚阻却事由),依据逻辑关系我们能够推知行政处罚是不予刑事处罚的必要条件(不予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但同时我们也得出行政处罚并不是予以刑事处罚的必要条件的结论(予以刑事处罚推不出行政处罚)。

因此,如果我国刑法学界将201条第4款作为*税逃**犯罪刑事处罚的阻却事,对这个观点有比较统一的认识,那么就不适宜将该条款中的行政处罚再作为予以刑事处罚(追责)的前置条件或必经程序。

范冰冰*税逃**案因社会的发展、法律的变化,不必再拿该案与十几年前的刘晓庆案进行纵向比较。但对该案引发的争议却需引起立法、执法、司法机关的深思,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在*税逃**刑事案件的查办过程中究竟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如何进行科学合法合理的分工,需要对该法条作出进一步的明确解释,对执法和司法的衔接程序作出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从范冰冰事件看偷税漏税问题,范冰冰税案对我国税制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