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德一男子长期无证贩卖卷烟,金额达182561元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7195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镇**村**号,现住绥德县**家属院租赁房子居住。2003年3月24日,因无证运输*草烟**专卖品被绥德县*草烟**专卖局以罚款行政处罚;2005年11月5日因无证运输*草烟**专卖品被绥德县*草烟**专卖局以罚款行政处罚;2016年2月29日、2017年6月22日,因民间借贷纠纷被绥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拘留两次。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绥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21日被绥德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绥德县看守所。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初,被告人杨某某开始从事贩卖*草烟**副食生意,长期往返延安、榆林两地区从滞销地区收购烟酒转销到畅销地区,从中赚取差价。2018年初至2019年11月份,杨某某从榆林、米脂、绥德、延安、延川、延长、宝塔区等地的马某某、康某某、樊某某等8人处,收购了闪光延安1条,每条单价124元;延安(硬红)2条,每条单价43元、47元不等;

磨砂猴王71条,每条单价90元,95元、100元不等;紫云10条,每条单价90元;黄鹤楼(金沙楼)2条,每条单价150元,兰州(精品)1条,每条单价78元;(硬)中华43条,每条单价380元、383元、390元不等;蓝白沙39条,每条单价90元,95元,120元不等;黄公主2条,每条单价115元;云烟(福)3条,每条单价108元,110元不等;芙蓉王10条,每条单价225元,合计184条卷烟,金额为31743元,另杨某某在康某某处还收购过磨砂猴(每条单价100元)、硬中华(每条单价390元)、芙蓉王(每条单价225元)合计42700元的卷烟,卷烟数量无法查清,杨某某收购的卷烟总计金额为74443元。

2018年初至2019年11月份,杨某某向榆林榆阳区、绥德县,延安宝塔区、延川、子长等地的白某某、雷某某、沙某某等11人,出售了闪光延安20条,每条单价115元,延安(硬红)545条,每条单价30元,35元,38元不等;猴王(金)1066条,每条单价50元,53元,61元不等;(软)延安200条,每条单价48元,磨砂猴王180条,每条单价102元,110元不等;工字烟5条,每条单价130元,合计2016条卷烟,金额106780元,另杨某某向何某某出售了延安(1935)10余条,每条单价415元,中华(金中支)每条单价1150元,宽窄每条单价407元,合计金额为14640元的卷烟,具体卷烟数量无法查清。杨某某出售卷烟的总计金额为121420元。

2019年11月7日14时许,杨某某驾驶陕K0P***小型客车从绥德安装公司家属院出发行驶至刘家湾十字路口朝义合方向200米高架桥下,通过询问得知一辆山西半挂车上拉着卷烟,杨某某与半挂车司机协商好价格,杨某某驾驶陕K0P369小型客车与半挂车司机驾驶半挂车在满堂川朝义合国道2公里处突出的平地处进行交易,杨某某在没有*草烟**经营零售、批发许可证的情况下,花费61141元在半挂车司机处购买了1894条卷烟,其中“延安(硬红)”牌卷烟1495条,计299000支,每条30元,合计44850元;“black owl猫头鹰”牌卷烟200条,计40000支,每条30元,合计6000元;“猴王(金)”牌卷烟149条,计29800支,每条59元,合计8791元;“庐山(硬)”牌卷烟50条,计10000支。每条30元,合计1500元,全部卷烟共计378800支。杨某某购买该批卷烟准备次日前往延安市随机进行贩卖。经绥德县*草烟**公司提供该批卷烟市场价格为80785元,并通过鉴定,该批卷烟中“延安(硬红)牌卷烟”、“猴王(金)”牌卷烟、“庐山(硬)”牌卷烟均系真品卷烟,“black owl猫头鹰”牌卷烟系境外卷烟,无法鉴定真伪。根据绥德县价格认证中心对上述1894条条卷烟价格认定结论书(绥价认字【2019】84号),该批卷烟价值61141元,杨某某从山西半挂车司机处购买该批卷烟后,准备次日前往延安地区随机进行贩卖。其驾驶装载1894条卷烟的小型客车(车牌号陕K0P***)行驶至榆林市绥德县城东小区附近时,被绥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辛店中队查获,随后辛店中队将该线索移交绥德县*草烟**专卖局,同日绥德县*草烟**专卖局将该案移交绥德县公安局。

被告人杨某某在没有取的*草烟**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长期在榆林绥德、榆阳区、延安宝塔区、延川、子长等地贩卖卷烟,累计销售金额为121420元。另查获尚未销售的卷烟,价值61141元,总金额为182561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受过行政处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能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12309中国检察网)

来源:绥德清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