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基地简介
国家级潍坊高新区。潍坊高新区是1992年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54个国家级高新区之一,同时拥有国家级创业服务中心的牌子,位于市中心城区,行政辖区面积129平方公里,人口25万人,地势平坦,济青、潍莱高速公路纵横贯通,胶济铁路穿境而过,交通便利。区内空气清新,环境优美,地耐力强,无污染源,基础设施配套完善,生活娱乐设施完备齐全,城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5%,人均绿地面积达到38.5平方米,2001年通过国家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是全国首家白光照明全覆盖的高科技园区。
经过十多年的建设和发展,潍坊高新区已经建设成为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国际科技交流、经济合作的主要区域,并被国家科技部列为最具创新活力、最具和谐魅力的5个高新区之一。
目前,全区业已形成以国家级创业服务中心为龙头、四大高新技术产业集群为支撑、八大特色园区为载体、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及研发中心为骨干的创新发展格局。
二、 基地功能
潍坊高新区产业基础雄厚。现已形成了电子信息、现代装备制造、生物医药和新材料四大高新技术产业集群,规划建设了光电子、潍柴动力、生物医药、电声器件、台湾工业等八大特色园区,有潍柴动力、富维塑胶、沃华医药、五洲明珠、天德化工、青鸟华光、歌尔声学、苏柯汉生物8家企业、9支股票。去年以来,潍坊高新区突出特色,扩张总量,加大投入,错位发展,重点突破电声器件、半导体照明、软件与信息服务三大新兴产业,目前已成功争创为省电声器件产业园、省光电子产业园、省软件产业园、省生物医药产业园、省中药现代化科技企业孵化器、省信息服务产业基地和省信息服务业重点聚集区。2008年,全区完成高新技术产业产值184亿元,占规模以上工业产值的比重达到78.8%,成为全市高科技领域的品牌和亮点。
潍坊高新区现代服务业发达,建设了上东新邻里、海王医药配送、中百配送、财富广场等九大商贸城、十大物流项目;全力打造市区中心商务区,形成了物流配送、名品商城、金融服务三大组团;依托国家级创业服务中心,配套与工业项目相同的优惠政策,全力加快金融、保险、科技咨询、专利中介、信息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发展,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了强力支撑。
三、基地规模
129平方公里
四、园区优惠政策
潍坊市重点产业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新建的属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文化产业、节能环保和公共服务等重点产业的项目,在享受国家及省规定优惠政策的同时,享受本规定优惠政策。
第二章 项目投资补助政策
第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属重点扶持项目。经认定后,由政府给予补助。用地补助在项目用地限额内,按实际上缴土地费用中市县两级政府纯收益部分,扣除按国家规定计提的相关费用后,给予项目等额补助,项目开工后补助20%,投产运营并经考核认定后补助80%;投产运营后,上缴增值税、营业税中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每年给予80%补助,上缴企业所得税中地方留成部分,五年内每年给予等额补助;投产运营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征收后给予100%返还。
(一)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下同)、投资强度达到每亩15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和节能环保项目;
(二)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大型现代物流项目;
(三)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旅游开发项目(其中住宅和商铺开发部分除外);
(四)五星级以上(含五星级)酒店项目;
(五)国内100强、省内20强零售业企业在我市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营业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连锁经营项目;
(六)投资1000席次以上的呼叫中心项目和年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服务外包项目;
(七)开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每平方米造价5000元(含配套设施和土地)以上的5A商务写字楼项目;
(八)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大型娱乐场所;
(九)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城镇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十)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世界500强、中国200强企业投资的本规定所扶持的重点产业项目;
(十一)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农副产品精深加工项目、生物肥料项目、农药项目、农机具加工项目和农业良种开发项目。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属一般性扶持项目。经认定后,由政府给予补助。用地补助在项目用地限额内,按上缴土地费用中市县两级政府纯收益部分,扣除按国家规定计提的相关费用后,给予项目50%补助,项目开工后补助10%,投产运营并经考核认定后补助40%;投产运营后,上缴增值税、营业税中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每年给予50%补助,上缴企业所得税中地方留成部分,前二年每年给予等额补助,后三年每年给予50%补助;投产运营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征收后给予50%返还。
(一)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5000万元、投资强度达到每亩15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和节能环保项目;
(二)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1亿元的现代物流项目;
(三)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1亿元的旅游开发项目(其中住宅和商铺开发部分除外);
(四)四星级酒店项目;
(五)国内100强、省内20强零售业企业在我市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1亿元、营业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连锁经营项目;
(六)投资500—1000席次的呼叫中心项目和年营业额500万—1000万元的其他服务外包项目;
(七)开发面积3万—5万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5000元(含配套设施和土地)以上的5A商务写字楼项目;
(八)固定资产投资1亿—2亿元的娱乐场所;
(九)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5000万元的城镇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十)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5000万元的世界500强、中国200强企业投资的本规定所扶持的重点产业项目;
(十一)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5000万元的农副产品精深加工项目、生物肥料项目、农药项目、农机具加工项目和农业良种开发项目。
第四条 新引进的银行、保险、证券类金融机构省级以上地区总部,新设立的市外集团公司总部、上市控股公司及其设立的分支机构(管理总部、研发总部和销售总部等),创业投资公司,营业后,上缴营业税中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每年给予80%补助;新引进的银行、保险、证券类金融机构的市级分支机构,营业后,上缴营业税中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每年给予50%补助。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总投资5亿元以上、一次性开发建筑面积达到30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项目,三年内,上缴营业税中地方留成部分给予10%补助,上缴企业所得税中地方留成部分给予20%补助。
第六条 新注册成立的年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专业技术培训机构、融资租赁、大学合作与服务中心等专业服务机构,自运营后,上缴营业税中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每年给予50%补助;上缴企业所得税中地方留成部分,前二年每年给予等额补助,后三年每年给予50%补助。
第七条 五星级以上酒店项目,酒店投资企业可获得财政扶持奖励。白金五星级酒店奖励300万元,五星级酒店奖励200万元。酒店建成营业后奖励20%,获得星级资格后奖励80%。
第八条 企业自上市之日起,每年按企业上缴地方税收比上年度增长20%以上的部分,三年内每年给予50%补助。
境内外首发上市的公司,其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下同)经认定后,按1.5‰给予奖励;已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包括配股、增发、定向增发、发行债券和引进战略投资者增资扩股,再融资超过1亿元的,奖励10万元,超过5亿元的奖励20万元。
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一次性发生的土地和房产过户需缴纳的契税等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以及因资产评估增值而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等额补助;其他过户费用按国家规定标准减半收取。企业上市过程中,因正常调整以前年度应缴纳所得税或应税收入而补交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在企业上市后由同级财政给予等额补助。
第九条 新设立机构从市外新引进的符合下列情形人员,按其在我市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自引进之日起,五年内每年给予50%补助。
(一)新引进的银行、保险、证券类金融机构市级以上总部副总以上高管人才;新引进的集团总部、上市控股公司及其设立的分支机构(管理总部、研发总部和销售总部等)中的副总以上高管人才;
(二)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中国200强在我市投资企业中的副总以上高管人才;
(三)企业研发中心新引进的学科带头人。
第十条 现有企业符合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扩建项目,不能单独核算时,按本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中地方留成部分比上年度增长25%以上部分执行。
第三章 引荐人招商经费补助政策
第十一条 对新引进项目投资的引荐人,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负责制定相关的补助政策并兑现招商经费补助。
第十二条 对符合下列情形从潍坊行政区划外引进投资落户我市中心城区的项目,由市财政对项目引荐人给予一次性招商经费补助。
(一)投资7亿元(1亿美元)以上项目,500万元;
(二)银行、保险、证券类金融机构省级以上地区总部,100万元;
(三)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世界500强、中国200强企业投资的本规定所扶持的重点产业项目,100万元;
(四)新设立的市外集团公司总部、上市公司总部、创业投资公司,50万元;
(五)引进国内50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总投资5亿元以上、一次性开发建筑面积达到30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项目,50万元;
(六)第二条项下的其他项目,50万元;
(七)第三条项下和第六条项下的项目,30万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重点扶持项目优先安排项目建设用地,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其产品和服务。凡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处置其土地使用权时,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可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对投资数额大,且对财源建设和经济发展有较强拉动作用的项目,可给予更优惠的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本规定第二章中的优惠、奖励、补助政策资金由市、县区(含市属开发区)两级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第十六条 本规定第二章中除第七条外,同一主体不重复享受补助政策。享受退城进园政策的项目不执行本规定。
第十七条 由市招商局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组成专业考核小组,负责项目考核认定工作。
第十八条 凡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资金的,一经发现,取消补助、奖励资格并追究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招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1年5月31日止。我市已颁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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