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知识标签 (标签的安全处理)

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二、【依据】《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

1.8气瓶标志 气瓶标志包括制造标志、定期检验标志以及其他标志

(1)制造标志分为钢印标志(含铭牌上的标志)、标签标志(粘贴于瓶体上的标志,下同)、印刷标志(印刷在瓶体上的标志,下同)、电子识读标志(包括射频标签及采用图像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扫描读取数据的二维码等电子载体,下同)和气瓶颜色标志;

(2)定期检验标志分为钢印标志、电子识读标志、标签标志以及涂敷标志等;

(3)除本条(1)、(2)气瓶标志方式外,出租车用燃料气瓶的制造单位或者安装单位、检验机构还应当在气瓶的显著位置制作永久性出租车“TAXI”标志(钢质气瓶采用钢印标志,纤维缠绕气瓶采用树脂翟盖的标签标志等)。

三、【依据】《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

第4.6条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时应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等危险特性对危险废物进行分类、包装并设置相应的标志及标签。危险废物特性应根据其产生源特性及GB 5085.1-7、HJ 298-2019进行鉴别

四、《实验室废弃化学品收集技术规范》(GB/T31190-2014)

第6.3条盛装实验室废弃化学品的包装容器应张贴规范的实验室废弃化学品标签。实验室废弃化学品的贮存设施或区域应设立醒目的警告标志。

五、《化学化工实验室安全管理规范》(T/CCSAS 005-2019)

第12.4.5条废液和废化学品应按照性质,用无破损且不会被废液腐蚀、溶解/溶胀的容器进行收集。瓶上应有废液标签,标明废液成分、组成、质量或体积、酸碱性、危害性、日期等信息。

六、【依据】《化学化工实验室安全管理规范》(T/CCSAS 005-2019)

第12.4.6条固体废弃物应包装好后粘贴废弃物标签,明确固体物成分、组成、质量、危害性、日期等信息。

七、【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

第二十三条有毒物品的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以易于劳动者理解的方式加贴或者拴挂有毒物品安全标签。有毒物品的包装必须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经营、使用有毒物品的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没有安全标签、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有毒物品。

安全知识标签,安全标签包括危险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