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赋额直接相关的是赋则,赋则的高低直接决定赋额的轻重。除了坚持赋额调整的基本原则,洛赋则的调整还贯彻了清朝政府特定的政策思路。 就税种而言,清代前期赋税的调整以丁银和更名田赋税的调整最为典型。在此需要特别强调加以论述 。

《——【·均赋恤民·】——》
调整赋税的一个主要方面是均衡各地方的赋税负担,以贯彻统治者“ 均斌恤民 ”、“ 安定社会以稳定统治 ”的理念。雍正年间,在对四川田土进行丈量完毕后,便对各州县较重的科则进行了调整。雍正帝在谕令中称:“若有额粮稍重之州县,即比照就近适中之科则,令其核减以纤民力。” 四川布政使高维新在执行此谕令时,首先对“ 田不敷粮之处 ”进行了调整。
他在雍正八年所上奏折中称:“ 至娜、灌、温江三县,原系平畴沃壤,从前因按粮派亩,愚民争报下则,故多虚亩。己于丈量时公同核实,郸县除去虚亩顷,灌县除去虚亩,顷温江县除去虚亩顷 。”并进而对较重科则进行了调整。

高维新在雍正九年所上奏折中称: “川省额粮稍重之州县,如江油县、通江县、雅安县、*山县名**、荣经县、芦山县、叙水厅、建武厅、屏山县、峨眉县、夹江县、渔川州、遂宁县、绵州、九姓司等处,前经题明,比照就近适中之科则,蒙恩准核减,已经报部征收在案 。” 这些州县都在“均赋恤民”的旗号下,科则得到了减轻。
同时,调整赋税也是为了达到“贯彻统治者‘均斌恤民’、‘安定社会以稳定统治’的意图”的目的。实际上,在四川,实行轻赋政策与鼓励垦荒及恢复发展生产的政策是直接相关的。
清朝统治者对于科举制度的调整,不仅要考虑是否合理,还要看其对赋税征收是否会造成大的影响。云南河阳县独重粮税的调整,由于可能影响全省赋税体制的稳定,未获准行。在云南一省,民田每亩科粮自三四升至五六升不等,上*民则**地每亩科税自二三合以至三四升不等,中下田地照数递减,条银照米科编。

河阳县的科则较云南其他州县都高,其原因是“ 缘前明时却县张应宿见河阳田地原无额粮,竟以得水迟早定为征输多寡,以致比照通省科则独重” 。为了消除这种不合理现象,云南布政使徐嘉宾于乾隆五年上奏请求予以调减,将河阳县田地钱粮减照裁并之阳宗科则征收,按康熙八年裁汰阳宗一县,其田地钱粮归并河阳附征。
上*民则**田每亩科粮升,中*民则**田每亩科粮升,下*民则**田每亩科粮升合勺手撮。上*民则**地每亩科税升合勺抄,下*民则**地每亩科税升合勺抄摄。曲署理云南总督印务云南巡抚张允随遵旨查奏,提出处理意见。他称,“今河阳定领在前,阳宗归并在后,自不便以附征之科则改原定之正供。况河阳额赋自前明定额,迄今已百有余年,百姓相习已为固然。

若邃行议减,滇省各府州县中粮额稍重者,势必援照此例,争相吁请。是因一邑之减征,特启通省效尤呈控之端,非所以权轻重而期经久也”。他从稳定全省赋税体制的角度出发,主张河阳较重科则不宜调减,以免引起连锁效应。 乾隆帝批准了张允随的处理意见,河阳县赋税科则仍照例,未获调减。
《——【·与其他政策措施相配合·】——》
赋税的调整并非全属于赋论赋。在某些时期和地方,清朝政府也将赋税的调整作为推行某种经济政策或特定政策措施的手段,以达到实现特定政策目标的杠杆作用。
在乾隆四十五年,清政府决定将盛京等地新旧查出私鞋地亩,并仿照内地赋税议定钱粮,其目的在于减少流民私往之弊。盛京将军索诺木策凌根据部咨,在按照直隶田东民地赋税的基础上,酌增盛京流民私开地亩钱粮,并将查出流民私开地共计征银钱分,仍按今在旗仓交米升合勺抄。

其中因地亩钱粮稍重,不敢耕种回籍者将地拨给旗人耕种,照红册地亩之例征粮。对于这类地亩提高税科的目的,索诺木策凌在奏折中明确指出:“ 奴才等仍严惩各旗民地方官,流民私开官荒,永行禁止 。”
而盛京地亩钱粮与内地相仿,流民无利可图,自必各回本籍,这样潜在的问题不禁自然解决,对旗人的生计也有裨益。
赋则的调整也与清政府鼓励和发展生产的经济政策相配合。对旱地改作水田后科则的确定,便属此类。水田产量一般较早地为高,为了发展生产、安定社会、鼓励农民改早地为水田,在赋则上不予提高。

乾隆二年,河南巡抚尹会一上奏请求“伤令有司劝导百姓,因其自种之地,随其土性之宜,凡有旱地改作水田者,仍照旱地原领完粮,水不升科,使小民知更改水田,利重粮轻,有倍获之乐,而无加额之虞。自无不踊跃从事,似于水利农田实有裨益”。乾隆帝指示尹会一自为劝导。
在议定河南巡抚的这一奏请时,乾隆帝在乾隆五年九月初一的上谕中进一步指出,“豫省田土原有水田早田二项……联思水田收获,倍于早织,若可改种则易济土而为沃壤,于民间自有裨益。至加增科则,为数无几,且此系现在输粮之田亩,非新垦隐匿者可比。嗣后有情愿将旱地改作水田者,悉从其便,钱粮仍照原定科则征收,免其呈报有司改则加赋。
但各州县地形不同,土性迥别,其不便改种者,地方官不得勉强抑勒,以致功难成而事滋扰。”勿此后湖北等省早地改作水田者,均按这个原则办理。针对开发较晚的落后地区,清政府采取较轻的赋税政策以鼓励开垦,例如台湾地区。 据记载,清政府每年收取的赋税不足以支付经费,所以仰仗荷兰的赞助。

由于台湾地区开发较晚,丁赋较重,为了鼓励开垦,清政府在雍正九年推行了新的田园科则,征税和纳赋比照较低的同安科则,但在乾隆四年,郝玉麟提议将已减轻的新垦田园科则再次改为比照台湾科则征收,从而加重了新垦田园的负担。
正如御史舒格所说,经过部门的讨论,从乾隆五年开始,要求照台湾旧则输纳,导致赋税增加了三分之二。这样的政策在先轻后重的情况下,使百姓难以承受,守令也无法表现诚信。自从采取了这种政策后,官员滥用职权,农民感到惊慌失措,既没有合适的法律来催促赋税,也必然会影响到征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不仅地方官员受到了处分,国家的政治和人民的生活也受到了影响。在各级官员的呼吁下,清廷允许台湾新垦田亩比照同安科则实行较轻的赋则,以鼓励开垦。

《——【·赋则调整的管理·】——》
赋则是影响赋额的首要因素,而赋额直接关系国计民生。因此,清政府对赋则实行严格的管理,把赋则调整权牢牢控制在中央政府手中。然而,地方官员在施政过程中,为完成赋额也有对赋则实行自行调整者。 江苏省常州府属靖江县在赋税征纳中实行“均加均减”的办法,即属典型的一例。
两江总督那苏图在乾隆三年所上奏折中称:“ 窃惟州县钱粮各有定额,涨升坍豁,所在皆然。独常州府属之靖江一县,全书刊定涨则通县均减,坍则通县均加。旧制每五年清丈一次。查自全书订定以来,从未举行清丈,凡遇有坍涨,即随时加减,总不失通县额征银米之数 。” 这实即以全县赋税原额为基准,根据田土坍涨增减的变化,自动升减纳税单位赋则的办法。

由于该县涨少坍多,造成赋则日增,农民苦累。“ 且年年更改,岁岁增添,一户报坍,而通邑加增一户报升而阖邑减免。粮无定额,民鲜适从 。” 这给赋税征纳造成许多弊端。那苏图请求废除这一办法,清政府在乾隆三年予以批准,并令“照例遴员履亩确查升免实数,造册题报”。根据涨升坍除的原则确立赋则。
福建建阳县冒免钱粮一案中的私自减则也是地方官在施政中的自行调整行为。在郝玉麟于乾隆元年所上奏折中,他提到了建阳县自行减则的情况。他称,“至康熙二十五年,知县李六成接任。因见民间钱粮历年拖欠,前官多致墨误。遍访舆情,金称阳邑民田皆系下则。明季初年每亩止征银分厘,后加至分厘丝忽。

赋重田晓,民力难完,以致积通累累。李六成目击其艰,竟每亩减则分厘毫,只存分厘毫。将前报荒今已开垦成熟之田现征之赋,以补减则之数。虽民力一苏而报荒之案终未报明垦复。亦未将减则缘由详请题明,故至今报部册内犹载荒田顷零,每亩田粮仍开征银分厘丝忽。而实则建邑并无此项荒田,乃系李六成因赋重私减私匀,致有此冒荒之虚数也”。
可见,李六成自行减则以及其在赋税征解问题上所引起的混乱,导致清朝政府进行了严厉查处。历任该管官员不行查出,均应罚傣一年。一般而言,未经清朝中央政府的准许,赋则均不得自行调整。

《——【·丁银和更名田赋税的调整·】——》
丁银的调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对雍正年间未实行摊丁入地的地区,在地方条件变化的情况下继续实施摊丁入地的政策;二是在摊丁入地推行过程中对偏重丁银或缺额丁银进行调整;三是对新垦地的丁银摊派措施进行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未经清朝中央政府的批准,任何地方都不能自行调整赋税政策。
清代的更名田是由明代的皇庄、王府庄田以及勋戚庄田转化而来。它从明代的一种特殊土地转化为清代民田的一个部分,其赋税调整典型反映出清政府赋税政策的实质。
在明代,耕种王府庄田的农民属于王府勋戚私家佃户,除办纳租课外,“余外正粮增粮杂费等项,毫无与焉”。而清朝顺治年间全面清查明代遗留下来的各类庄田后,丁银便成为更名田正赋之外的另一种永久性负担。清政府通过对耕种更名田农民的所谓“更丁”编审,进行了银征派。

在实行摊丁入亩的过程中,各地的具体办法不同。部分地区以田亩数均摊丁银,单位更名田与民田均摊同等的丁银,负担基本上与原来的相对水平保持一致。 而大多数地区,将丁银摊入赋粮总额之中,每石更名泪税粮与民田均摊同等的丁银。
这样,在更名田科则与民田接近的地区,即如湖南、河南、安徽等省,还差距不大;在更名田科则远重于民田的地区,如陕西、甘肃、山东、湖北等省,摊丁入地就更加使得更名田的负担重上加重。因此,总体上看,摊丁入地对于田赋科则系重于民田的更名田而言,其地丁银负担更趋繁重。

笔者观点:
从清朝对更名田赋税调整的整体情况来看,减免属于有限的范围。这主要是因为余万顷的更名田赋额对清代财政具有重要意义,所以减免措施是极不彻底的。在民国初年,有些地方仍在对这类团土的赋税负担进行调减,这也证明了减免的幅度相对较小。
以上我们对清代前期赋税调整的主要方面和原则进行了概略的论述。这些调整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受着清朝政府整个统治政策的制约。然而,它们对清政府赋税政策的影响程度还缺乏具体的数字上的说明。我们希望史学界专家能够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参考文献:
- 杨雨奇. 清代赋税制度研究. 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011.
- 陈晓红. 清代赋税制度演变及其影响.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16.
- 王卫. 清代地方赋税制度研究. 中国税务出版社, 2009.
- 王锐. 清代赋税制度变革研究. 山东人民出版社, 2013.
- 张莉. 清代赋税制度演变研究. 中央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