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清网关于凯迪生态虚假陈述引起的民事诉讼赔偿案法律条件分析

2019 年 5 月 6 日,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凯迪生态,代码:000939)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称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鄂证调查字[2019]021 号),因公司相关行为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乾清网认为:这次被立案调查是该公司继 2018 年 5 月 8 日公告称于 2018 年 5 月 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鄂证调查字 2018005 号)后的第二次被立案调查。针对第一次被立案调查,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6 日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布其被处罚内容为凯迪生态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17 年报和 2018 一季报。仅仅涉及年报季报拖延公布,不属于虚假陈述,故不能起诉赔偿;而第二次被立案是由于凯迪生态再次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可以诉讼赔。即,凡投资者于2019 年 5 月 6 日前买入凯迪生态 000939 股票的,并在 2019 年 5 月 6 日收盘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有权上乾清法简网诉讼,获得相应赔偿。

凯迪生态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凯迪生态 2017 年年度报告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凯迪生态于 2015 年 6 月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其自 2015 年年度报告开始公开披露的控股股东为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迪),该控股股东持有凯迪生态 29.08%股份。同时,阳光凯迪通过实际控制武汉金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湖科技)间接持有凯迪生态 3.76%的股份。经查,金湖科技系由阳光凯迪成立的投资平台公司,该公司股东、人事、财务印章管理、重大事项决策等方面均受阳光凯迪控制,认购凯迪生态 3.76%股份的资金实际来源于阳光凯迪,阳光凯迪能够实际控制金湖科技。综上,阳光凯迪合计持有凯迪生态股份比例超过 30%。同时,自 2015 年 9 月 2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阳光凯迪能够控制凯迪生态的董事会,上述期间阳光凯迪能够决定凯迪生态超过半数的董事选任。2015 年 9 月产生的 9 名第八届董事会成员中有 5 名由阳光凯迪选任; 2017 年 1 月部分董事发生变更,阳光凯迪选任的董事会成员始终保持在半数及以上。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08 号)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能够认定阳光凯迪拥有凯迪生态的控制权。 陈义龙为阳光凯迪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丰盈长江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盈长江)实际控制阳光凯迪。从持股情况看,陈义龙持有丰盈长江66.81%股权,为丰盈长江实际控制人;丰盈长江持有阳光凯迪 31.5%股权,为阳光凯迪第一大股东。陈义龙可以通过丰盈长江实际支配阳光凯迪股份表决权超过 30%。从董事会成员选任情况看,陈义龙能够通过丰盈长江决定阳光凯迪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2017 年 3 月,阳光凯迪董事会成员由 9 名变为 5 名,其中丰盈长江委派董事 2 名(陈义龙、江海),阳光凯迪第二大股东中盈长江国际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盈长江)委派董事 1 名(陈文颖),另一股东武汉盈江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委派董事 1 名(李林芝)。经查,陈文颖为其女儿,由陈义龙安排其担任董事;李林芝亦由陈义龙安排担任董事。2018 年 5 月陈文颖退出,新增董事唐宏明也系丰盈长江股东(持股 20%)。

综上,不晚于 2017 年 3 月,陈义龙通过丰盈长江实际持有阳光凯迪超过 30%股份,并可以决定阳光凯迪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可以认定陈义龙为阳光凯迪实际控制人。阳光凯迪为凯迪生态控股股东,并拥有凯迪生态控制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项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陈义龙为凯迪生态实际控制人。凯迪生态在 2017 年年度报告披露公司无实际控制人,存在信息披露虚假记载。 凯迪生态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

二、凯迪生态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 5. 88 亿元资金往来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2017 年 5 月 11 日至 2018 年 3 月 15 日期间,凯迪生态以支付工程款的名义,陆续通过全资子公司松原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原凯迪)向中薪油武汉化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薪油)支付 5.88 亿元预付款。经查,上述资金并非用于工程款支付,而实际流入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阳光凯迪及其关联方。实际上,松原凯迪与中薪油关于“年产 20 万吨生物质合成油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系为了应付审计需要于 2018 年 4 月补签。关于工程的实际开展情况,依据项目造价审计报告,截止至 2018年 3 月 25 日,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仅为 2,659.59 万元。此后,该项目就一直处于停工状态。自 2015 年 9 月 8 日至今,凯迪生态控股股东阳光凯迪董事长陈义龙,一直担任中薪油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有关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以及“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中薪油为凯迪生态关联人。 上述凯迪生态与中薪油 5.88 亿元资金往来,明显不具有商业实质,形成关联人对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构成关联交易。在 2017 年 6 月 6 日,上述关联交易占凯迪生态 2016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达到 0.5%。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0.2.4 条、第 10.2.10 条的规定,上述事项系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经查,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直至 2018 年 6 月 29 日,才在 2017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违法行为.

三、凯迪生态与关联方之间 2.94 亿元资金往来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2017 年 11 月 28 日,凯迪生态向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工程)支付 2.94 亿元。经查,2017 年 11 月,为帮助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子公司凯迪工程偿还银行*款贷**,陈义龙要求金湖科技退出其持有的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凯迪生态子公司,以下简称格薪源)股权,退出的资金用于凯迪工程偿还*款贷**。为此,2017 年 11 月 27 日,金湖科技、格薪源、中盈长江、凯迪工程、阳光凯迪、凯迪生态 6 方签订《委托付款函》,称于 6 家公司之间的股权投资、债权债务关系,安排凯迪生态向凯迪工程支付 2.94亿元,在此前提下,金湖科技对格薪源的股权投资就此赎回。实际上,金湖科技并未退出其持有格薪源股权,工商登记资料显示金湖科技至今仍为格薪源股东。

经查,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控股股东阳光凯迪的全资子公司,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由前项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的关联人。 上述凯迪生态与凯迪工程 2.94 亿元资金往来,实质构成关联人对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关联交易。上述交易占凯迪生态 2016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超过 0.5%,系《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2.4 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经查,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直至 2018 年 6 月 29日,才在 2017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

四、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约 1.3 亿元的关联交易

2018 年下半年,北海市政府决定收回凯迪生态前期购买的土地,并退还凯迪生态预交的129,698,560 元土地转让款。因凯迪生态在 2018 年 5 月爆发债务危机后,多个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为避免上述资金被划走或冻结,时任凯迪生态董事长陈义龙决定使用其他银行账户接收这笔资金,优先用于上市公司恢复生产和偿还欠薪。考虑到凯迪工程曾在 2018 年 5 月代凯迪生态偿还中国银行的*款贷**132,477,959.53 元,陈义龙决定以凯迪工程的名义接收上述土地退回款,但仍担心其银行账户不安全,最终指定武汉中薪丰盈能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薪丰盈)作为收款方。2018年 11 月 15 日,该项土地退款 129,698,560 元由退款方直接打入中薪丰盈账户。2018 年 11 月 15 日、12 月 18 日,凯迪生态与凯迪工程签订 2 份借款协议,上述 129,698,560 元回到凯迪生态,并用于恢复生产、发放员工部分欠薪等。

如前所述,凯迪工程为凯迪生态关联人。中薪丰盈的股东为中薪油投资有限公司和中新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各持股 50%);该 2 名股东均为中盈长江全资子公司。而阳光凯迪自 2017 年 12 月起持有中盈长江80%的股份,可以间接控制中薪丰盈。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由前项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规定,中薪丰盈为凯迪生态关联人。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上述凯迪生态通过关联人银行账户接收资金,与关联人签订借款协转入资金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上述交易占凯迪生态 2017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超过 0.5%,系《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2.4 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经查,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直至 2018 年 12 月 28日才予以披露。 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

五、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 8,121.92 万元重大债务违约情况

2018 年 3 月 15 日至 3 月 29 日,凯迪生态及宿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等 6 家子公司,陆续发生了共计 7 笔融资租赁债务到期未能清偿,逾期金额合计 8,121.92 万元。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2 条、第 11.11.3 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上述债务违约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第十二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经查,凯迪生态在上述 7 笔债务发生违约情形后,未能及时予以披露,直至 2018 年 6 月 11 日才予以公告。

六、凯迪生态借款费用资本化会计处理不当,导致 2015 年至 2017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凯迪生态对于所有借款统借统还,借款费用纳入总部统一核算,并在每个季度向在建电厂进行分摊。2015 年凯迪生态向 87 家在建电。厂分摊借款费用,利息资本化金额 143,180,610.45 元;2016 年向 82家在建电厂分摊借款费用,利息资本化金额 462,712,510.29 元; 2017 年向 54 家在建电厂分摊借款费用,利息资本化金额 541,978,272.55 元。 经查,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部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在建电厂存在停建情形。2015 年、2016 年、2017 年,凯迪生态分别有 75 家、36 家、34家在建电厂建设发生非正常中断且断时间连续超过 3 个月。经测算(按照账面实际资本化金额乘以停建月数占全年总月数的比例计算),2015 年、2016 年、2017 年凯迪生态上述电厂建设中断期间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分别为 150,253,821.08 元、272,808,639.77 元、209,114,154.48 元。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7 号-借款费用》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及凯迪生态会计政策,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 3 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凯迪生态并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7 号-借款费用》相关规定,暂停上述停建电厂的借款费用资本化的会计处理,导致2015 年、2016 年、2017 年财务报告存在虚增在建工程、虛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的情形。

其中,2015 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 150,253,821.08 元;2016 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 272,808,639.77 元;2017 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 209,114,154.48 元。 凯迪生态上述借款费用资本化会计处理不当,导致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情形。陈义龙作为凯迪生态实际控制人,授意、指挥或隐瞒上述凯迪生态 2017 年年度报告关于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虚假记载,以及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往来或关联交易等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综合以上:凯迪生态及实际控制人陈义龙存在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三条,广大股民可以对其虚假陈述的行为进行诉讼,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