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8月31日)上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对原上海金山市场有限公司监事长干永琴职务犯罪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干永琴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在案退赃款予以没收。
据了解,现年54岁的被告人干永琴,原系上海金山市场有限公司监事长,曾担任*共中**上海联法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共中**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党**委书记等职务。

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14日,被告人干永琴利用时任上海联法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将该公司下属的上海康利工贸有限公司100万元资金以“购货款”的名义挪用给干永良经营的上海远途汽车离合器制造有限公司,干永良将这笔款项转账给被告人干永琴,用于支付银行到期*款贷**,获取循环授信后,2008年2月20日,被告人干永琴将该笔款项通过干永良及上海远途汽车离合器制造有限公司归还给上海康利工贸有限公司。

另查明,被告人干永琴在中国建设银行上海金山石化支行的100万元人民币*款贷**,系为了出借给干永良经营上海优利福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从事营利活动,该*款贷**期限为三年,为循环借款额度,一年一次还本付息。

被告人干永琴于2012年至2015年担任*共中**金山区金山卫镇*党**委书记期间,利用全面负责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上海同福易家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另案处理)、上海劲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另案处理)等单位及个人,在工程建设、产证办理、违章建筑处理及工程承接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上海同福易家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萍(另案处理)、上海劲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秀龙(另案处理)及秦张兴(另案处理)等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15万余元、美金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干永琴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人民币10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干永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10余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费干永琴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干永琴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干永琴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干永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在案退赃款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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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丨陈建军 摄影丨陈旻成 责编丨杨嘉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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