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王某,男,1978年2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专文化,北京首信铂睿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检察院起诉和追加起诉情况(两次追加起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二部刑诉[2020]367号起诉书、京东检二部刑追诉[2021]Z20号追加起诉决定书、京东检二部刑追诉[2021]Z27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检察院控诉及法院查明非吸事实情况
经公诉机关指控及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6月至2017年间,被告人王某伙同徐某(已判刑)等人在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银河SOHO七层,以北京首信铂睿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未经国家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擅自通过电话邀约等宣传方式,向社会公开 宣传烟台万宏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保温板生产线项目 ,以高息为诱饵,与投资人签订《借款合同》, 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592万元 。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王某被民警抓获到案。
【田律师特别提醒:量刑建议公开】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并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 建议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和辩护人对量刑的意见
被告人王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当庭认罪认罚。
其辩护人关于量刑方面的意见为,王某隶属于东城职场位国法的团队、 系从犯,不应对东城职场的全部非吸数额承担责任; 指控的部分投资人的吸收数额王某没有直接参与;非吸资金直接进入公司账户,王某账户收到的资金包括公司业务员的提成;主观恶性小、认罪认罚、 有退赔意愿 ,建议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
东城法院如何评价?
1、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指控罪名成立。
2、被告人王某当庭认罪认罚,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在案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物业放行条等书证及被告人王某当庭陈述共同证实,被告人王某系北京首信铂睿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东城职场负责人,负责东城职场的吸资业务管理及业务员的提成分配等工作,应对东城职场的全部吸资金额负责并承担主要责任;同时,被告人王某负责的东城职场吸资数额巨大,社会危害性较大,故其辩护人所提王某系从犯、不应对东城职场全部吸资金额负责、主观恶性较小等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判决结果【完全采纳检察院量刑建议】
一、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5日起至2023年2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王某退赔违法所得,发还各投资人。
三、未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田律师小结
1、东城法院对于非吸都是非常严厉的,之前的案例多有涉猎,业务员都无法取得从犯地位何况是东城职场负责人。而且法院比较确定性的认定:负责东城职场的吸资业务管理及业务员的提成分配等工作,应对东城职场的全部吸资金额负责并承担主要责任。同时结合非吸数额巨大(其实才592万元),故而不应认定从犯。
2、本案只有一个当庭认罪认罚情节,仅仅是从轻而已。相对于缺乏最关键的几大要素,自首无,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赔无,从犯地位无,甚至审判阶段也没有退赔情节,法院如何给其更大力度的从宽处理呢,只能严格按照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三年三个月。同时责令退赔违法所得。
都说命运掌握在自己手中,非吸案件何尝不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