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
“覆巢之下,难有完卵”!疫情肆掠的当下,实体经济极度萎缩,屈臣氏作为国内大型的连锁便利商超亦难以逃脱闭店紧缩的厄运,而近期其上海分公司因闭店而调整员工刘某的工作地点的行为,更是让其遭遇了“名为协商,实为解除”的指控,他冤吗?
“强行”调整工作地点,或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021年1月1日,刘某入职武汉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工作。当其工作至2021年4月30日,噩耗天降,被告知武汉屈臣氏上海分公司依据股东决议即将注销,据此上海分公司积极与刘某等员工协商相关解决方案,最终确定为:1)与刘根等员工协商变更工作地点至江苏省昆山市,或2)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协商期间,武汉屈臣氏上海分公司安排刘某在家待命,并“强行”抵扣了对应未休年假。
对此,刘某碍于方案一涉及到工作地点调整,会导致劳动者上下班的时间、往返成本和付出的日常生活成本大幅度增加,且其无交通、住宿、饮食起居等方面有效的替代解决方案,故无奈选择协商解约,并获得了武汉屈臣氏上海分公司依法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事情至此,本应终止!但刘某事后认为公司的行为“名为协商,实为解除”,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嫌,故提起了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双倍赔偿,并支付年假工资及年底双薪,且最终于败诉后上诉至二审法院。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经法院审理认为,基于双方均认可武汉屈臣氏上海分公司曾以租期届满和业务调整将停止运营为由,通知刘某协商沟通安置方案,且上述情形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故武汉屈臣氏上海分公司经协商一致,并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后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的规定。同时,因年终双薪须符合员工手册规定的条件,刘某不符,且武汉屈臣氏上海分公司已经注销,难谓存在恶意阻却条件的成就。至于年休假及加班工资,则因刘某未举证证明,亦被驳回。最终“名为协商,实为解除”地变成了一场闹剧而剧终人散。
您认为呢
一段和谐的劳动关系需要双方的相互体谅,工作是劳动者赖以生活的经济来源,但是企业亦或会在经营过程遭遇“横祸”,两害均存,何以抉择,或许各持己见。您认为这样的判罚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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