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纳斯达克上市流程 (中国企业纳斯达克上市条件)

作者|跨境资本市场专委会 刘玉芹

2023年9月14日,中国证监会国际合作部就车车科技(Cheche Technology Inc.)纳斯达克上市发布境外上市备案通知。通知指出,车车科技通过与境外特殊目的收购公司Prime Impact Acquisition I 合并实现在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上市,Cheche Group Inc.同步发行不超过97,794,936股普通股。车车科技成为境外上市新规实施以来通过中国证监会备案的首例采用VIE架构的境外上市项目,也是首例De-SPAC上市项目,在业内引发广泛关注。

根据车车科技招股书中披露的信息,其行业顾问艾瑞咨询(iRearch)的数据显示,在2021年,按数字化车险交易保费计算,车车科技是中国最大的独立技术赋能型车险交易服务平台,按总承保保费计算,车车科技是第四大保险科技企业。凭借其在车险交易服务领域的领先地位,公司已发展成为一个拥有全国网络的全国领先平台,为中国的数字保险交易和保险SaaS解决方案提供全套服务和产品。

车车科技的上市涉及De-SPAC方式上市的证监会备案、VIE架构、业务合规、网络安全审查和数据合规等典型法律问题。本文将结合车车科技的招股书中披露的信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和探讨,谨供读者参考。(车车科技的招股书网址:https://www.sec.gov/Archives/edgar/data/1965473/000119312523220929/d450799df4a.htm)

一、关于De-SPAC方式上市的证监会备案

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下称“《境外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并同步发布了5项配套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下称“《配套指引》”,与《境外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合称“境外上市新规”),自2023年3月31日起实施。

根据《境外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中国境内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在境外发行上市的,均须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关于间接境外上市的定义,《境外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境内企业间接境外发行上市,是指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以在境外注册的企业的名义,基于境内企业的股权、资产、收益或其他类似权益境外发行上市。”《境外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五条明确了间接境外上市的认定标准:“发行人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认定为境内企业间接境外发行上市:(一)境内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总资产或者净资产,任一指标占发行人同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相关数据的比例超过50%;(二)经营活动的主要环节在境内开展或者主要场所位于境内,或者负责经营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多数为中国公民或者经常居住地位于境内。境内企业间接境外发行上市的认定,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关于通过De-SPAC方式境外上市,《境外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通过一次或者多次收购、换股、划转以及其他交易安排实现境内企业资产直接或者间接境外上市,境内企业应当按照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备案,不涉及在境外提交申请文件的, 应当在上市公司首次公告交易具体安排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备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 1 号 》第二部分“备案程序”下的第6条进一步规定,“境内企业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并购公司实现境外发行上市的,应当按照《管理试行办法》 第十七条规定备案,并应在境外特殊目的并购公司公告并购交易具体安排后 3 个工作日内提交备案材料。”该规定直接明确了De-SPAC上市模式适用《境外上市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备案。

根据招股书披露的信息,2021年和2022年末,VIE及其关联公司的资产分别占车车科技合并总资产的56.7%和78.6%,VIE及其关联公司的负债分别占车车科技合并总负债的84.4%和85.4%。在2021和2022年度,VIE及其子公司的营业收入分别占车车科技合并营业收入的99.5%和94.6%。因此,车车科技通过De-SPAC方式在纳斯达克发行上市,属于间接境外上市,应当按照境外上市新规向中国证监会进行备案。

二、关于车车科技上市的VIE架构

(一)车车科技的VIE架构概况

根据车车科技的招股书披露,车车科技与Prime Impact Acquisition I完成商业合并后的公司架构如下图所示:

中国企业纳斯达克上市条件,中国企业纳斯达克上市流程

由上图可见,车车科技采用了股权控制与VIE控制相结合的上市架构。对于不存在外资准入限制的业务,车车科技采用股权控制架构。但部分经营实体的业务涉及第二类增值电信服务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根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2022修订)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车车科技对该部分经营实体,采用了VIE控制架构。

根据招股书披露,为了搭建VIE架构,WFOE(即车车科技(宁波)有限公司)与VIE(即北京车与车科技有限公司)及其股东之间签署的一系列协议,包括独家业务合作协议、股权质押协议、独家期权协议、股东授权委托书、配偶同意书等。通过该等协议安排,WFOE能够:(1)合并VIE及其附属公司的财务成果;(2)取得VIE及其附属公司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3)作为质押权人,拥有对VIE股权的质押权,以担保相关协议项下的义务的履行;(4)拥有购买VIE股权的独家期权,以便在中国法律允许时,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购买VIE的全部或部分股权。由于车车开曼公司对WFOE的直接拥有权及WFOE与VIE之间的协议安排,在会计处理意义上,车车科技是VIE的主要受益人,因此,依据美国通用会计准则,车车科技将VIE及其附属公司的财务成果纳入到其合并财务报表中。

(二)VIE架构的核查要点

证监会对VIE架构的核查要点主要体现在相关配套指引以及证监会就拟境外上市企业出具的“境外发行上市备案补充材料要求”中。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2号:备案材料内容和格式指引》附件2《备案报告示范文本》,发行人存在协议控制架构的,须说明:(1)协议控制架构搭建的原因及具体安排,包括协议控制架构涉及的各方法律主体的基本情况、主要合同的核心条款和交易安排等;(2)协议控制架构可能引发的控制权、相关主体违约、税务等风险;及(3)风险应对措施安排。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2号:备案材料内容和格式指引》附件3,境内律师应当对协议控制架构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对以下方面进行核查说明:(1)境外投资者参与发行人经营管理情况,例如派出董事等;(2)是否存在境内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不得采用协议或合约安排控制业务、牌照、资质等的情形;(3)通过协议控制架构安排控制的境内运营主体是否属于外商投资安全审查范围,是否涉及外商投资限制或禁止领域。

2023年7月中国证监会对车车科技出具的“境外发行上市备案补充材料要求”中指出,关于协议控制架构,请说明:(1)协议控制架构设立的合规性,包括但不限于搭建和返程投资涉及的各境内自然人、境内机构履行外汇管理等监管程序的具体情况等;北京中云融汇未在注册地办理境外投资程序的原因;(2)协议控制下相关主体之间的具体交易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对境内主体资金支持的时间、金额、途径、方式和定价公允性,有关资金往来等情况。

可见,对VIE架构的核查要点主要包括外资准入、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外汇合规、融资资金回流、税务合规、控制风险及相关交易定价公允性等方面,拟境外上市的境内企业可以尽早自行核查和验证VIE架构搭建的合规性,并做好相应的披露准备。

三、业务合规及资质证照

(一)保险销售行业的法规监管框架

车车科技所从事的保险销售业务在我国受到严格的法律监管,国家各部门和监管机构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现将其中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梳理如下:

中国企业纳斯达克上市条件,中国企业纳斯达克上市流程

(二)业务资质证照

作为一家通过网络平台提供保险销售服务的企业,车车科技持有的主要业务资质为《保险中介许可证》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1、保险中介许可证

车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持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管理局颁发的《保险中介许可证》,业务范围为: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察和理赔;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2021年4月28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7年第8号修订)和《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7年第1号)同时废止。《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将许可证整合为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和保险中介许可证三类,并明确各类许可证的适用对象。保险牌照被整合为保险许可证、保险中介许可证两类,前者适用于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后者适用于保险代理集团(控股)公司、保险经纪集团(控股)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等保险中介机构。

为顺应银行业保险业的电子化发展趋势,《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在第14条中要求银行保险机构通过网络平台开展业务的,应当在相关网络页面及功能模块以清晰、醒目的方式展示其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主要负责人。此外,作为一家依托自营网络平台经营保险销售业务的企业,车车科技需要特别遵守银保监会于2020年12月7日发布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为规范对保险中介业务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许可和备案,2021年10月28日,中国银保监会通过了《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共涉及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以及保险专业代理、经纪机构高管任职资格核准等4类,其中,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具体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保险代理集团(控股)公司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具体包括保险经纪机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保险经纪集团(控股)公司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

2、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车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持有广东省通信管理局颁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许可经营的业务种类: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覆盖范围(服务项目):不含信息搜索查询服务、信息即时交互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16修订),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电信业务分类的具体划分,在《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2019年修订)中列出。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1修订),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国务院2022年3月29日发布、2022年5月1日起实施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该规定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的规定是一致的。这也是目前诸多涉及ICP许可证企业赴境外上市需要搭建VIE架构的重要原因。

四、网络安全审查

(一)境外上市备案的前置程序

根据《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存在如下三种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主动申报网络安全审查:(1)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2)网络平台运营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3)掌握超过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运营者赴国外上市。

《境外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活动, 应当严格遵守外商投资、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国家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切实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涉及安全审查的,应当在向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交易场所等提交发行上市申请前依法履行相关安全审查程序。” 这意味着在需要进行网络安全审查的情况下,网络安全审查属于提交境外上市备案申请的前置程序。

根据招股书披露的信息,车车科技作为《网络安全审查办法》所规定的掌握超过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运营者,已经按照《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的要求申请并完成其境外上市的网络安全审查。

(二)申报资料及关注要点

当事人申报网络安全审查,需要提交的资料为:(1)申报书;(2)关于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分析报告;(3)采购文件、协议、拟签订的合同或者拟提交的首次公开募股(IPO)等上市申请文件;(4)网络安全审查工作需要的其他材料。

网络安全审查的关注要点包括:重点评估相关对象或者情形的以下国家安全风险因素:(1)产品和服务使用后带来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被非法控制、遭受干扰或者破坏的风险;(2)产品和服务供应中断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业务连续性的危害;(3)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开放性、透明性、来源的多样性,供应渠道的可靠性以及因为政治、外交、贸易等因素导致供应中断的风险;(4)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情况;(5)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者大量个人信息被窃取、泄露、毁损以及非法利用、非法出境的风险;(6)上市存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者大量个人信息被外国政府影响、控制、恶意利用的风险,以及网络信息安全风险;(7)其他可能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的因素。

(三)审查流程及期限

网络安全审查的流程及期限简要归纳如下:

1、申报材料提交后进行形式审查,10个工作日内会通知当事人是否需要审查。

2、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认为需要开展网络安全审查的(即需要进入实质审查),在给当事人发出需要审查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步审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15日。

因此,申报审查以及决定需要审查后的初步审查加起来期限最长是55日。

3、初步审查之后,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需要将形成的审查结论建议发送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征求意见,这些单位在收到审查结论建议之后15日内必须书面回复意见。

意见一致的,就将该审查结论建议书面通知当事人。

因此,在正常情况下,2个月左右的时间可以完成网络安全审查。

4、如果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相关部门的意见和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形成的审查结论建议不一致,会触发特别审查程序。

特别审查程序一般是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要求当事人及产品服务提供者提交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间。在审查期间,当事人应当按照网络安全审查要求采取预防和消减风险的措施,以符合审查要求。

这意味着一旦进入特别审查程序,整个审查流程可能需要耗时5个月甚至更长时间。

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的时间安排对于一家企业融资较为重要,在境外上市过程中通常存在着融资最佳窗口期,错过该窗口期对于发行人的市值、融资安排都将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拟境外上市企业需要提前预判是否需要进行网络安全审查、是否可能涉及特别审查程序等,并做好相应的准备。

五、数据合规和个人信息保护

随着2021年《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无论企业境内上市或是境外上市,数据合规和个人信息保护问题都已成为监管部门重点关注的领域之一。车车科技作为一家全国性保险交易服务平台,无疑会涉及数据合规问题。事实上,在中国证监会就车车科技出具的“境外发行上市备案补充材料要求”中,就要求车车科技说明:“收集及储存的用户信息规模、数据收集使用情况,是否涉及向第三方提供,上市前后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的安排或措施”。

(一)车车科技涉及的数据合规和个人信息保护法规框架

中国企业纳斯达克上市条件,中国企业纳斯达克上市流程

(二)《境外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对数据合规的要求

从《境外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的明确规定来看,企业在境外上市过程应当遵守中遵守三个方面的要求。

1、数据出境合规

《境外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涉及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等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需要指出的是,并非一切将数据提供到境外的行为都属于数据出境,只有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在中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才构成数据出境。按照《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中的定义,“重要数据,是指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等,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经济运行、社会稳定、公共健康和安全等的数据。”

2、履行全面的数据合规义务

《境外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外商投资、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国家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切实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境外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实施以来,有140余家企业提交了备案申请,其中有50余家企业的补充材料要求中涉及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在这方面,证监会的常见反馈问题如下:(1)开发、运营的网站、APP、小程序等产品情况,是否涉及向第三方提供信息内容,如提供,说明信息内容的类型,以及信息内容安全保护的措施;(2)收集及储存的用户信息规模、数据收集使用情况;(3)上市前后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的安排或措施;(4)是否涉及信息数据出境和对外提供情况,是否按照《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了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义务和必要的监管程序。”

3、网络安全审查

《境外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第九条规定“涉及安全审查的,应当在向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交易场所等提交上市申请前依法履行相关安全审查程序”。关于网络安全审查,详见本文第四部分的论述。

因此,从境外上市新规的明确规定和证监会审核实践来看,对于拟境外上市的企业,建议从以下方面着手处理数据合规问题:第一,建立健全数据合规制度体系,例如数据分类分级、安全事件处置、风险监测等制度;第二,关注数据处理的全流程合规,尤其是个人信息保护情况;第三,处理好一些特殊关注事项,比如数据出境、网络安全审查等。

结语

对VIE架构企业的境外上市,证监会有关人员曾多次表态。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表示,“证监会将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对满足合规要求的VIE架构企业境外上市予以备案,支持企业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发展壮大。” 2023年8月18日,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答记者问中指出,“下一步,我们将持续畅通企业境外上市渠道,推出更多符合条件的“绿灯”案例,包括市场较为关注的协议控制(VIE)架构企业和平台企业。同时,推动形成更加透明、高效、顺畅的境外上市监管协调机制,尊重企业依法合规自主选择境外上市地,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用好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实现规范健康发展。”但从备案实践来看,监管部门一直持相对审慎的态度。

通过De-SPAC方式实现境外上市,与传统IPO方式相比,具有成本低、周期短、门槛低、确定性强等特点,受到众多VC/PE的青睐。但在境外上市新规明确将De-SPAC方式上市纳入备案监管范围后,De-SPAC上市的备案也存在不明朗之处。

在此背景下,车车科技作为一家采用De-SPAC方式上市的VIE架构企业,能够顺利通过证监会备案是一个很好的开端,对其他拟境外上市企业具有重要的借鉴和参考意义。

炜衡跨境资本市场专委会简介

炜衡跨境资本市场专委会由来自炜衡全球40余家分所的100多位专注于跨境资本市场法律服务的专业律师组成,既有深耕资本市场法律业务数十年的领头人,亦有专注于跨境资本市场法律服务的青年新锐。其组成律师大多具有法学硕士以上学历,拥有海外留学背景,可使用多种语言作为工作语言。

炜衡跨境资本市场专委会依托炜衡遍布全球的庞大分支机构及合作机构网络,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区域联动的方式开展工作,其组成律师不仅具有中国律师执业资格,更多兼具注册会计师资格、税务师资格、境外律师资格,可根据客户不同需求协调专业力量与当地资源,为其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炜衡跨境资本市场部亦十分注重业务学习、培训与分享机制,定期举行业务交流分享会,并不定期发布最新业务研究成果及实战经验总结。

炜衡跨境资本市场专委会专注于为境内外客户提供境外直接上市、红筹上市、SPAC上市、借壳上市、GDR发行上市、红筹回归A股上市、跨境投资并购等跨境资本市场法律服务。其组成律师曾助力百信药业、精英国际、威力印刷、天美控股、福麒珠宝、中宇卫浴、建江汽配、风华鞋材、汉和食品、JMC Corporation (APJ) Pte. Ltd.、TEXCHEM-PACK HOLDINGS (S) LTD.、三宏化纤等数十家境内企业成功实现在中国香港、美国、德国、英国、新加坡、澳大利亚、韩国等主要境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在跨境资本市场法律服务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熟悉境内外主要资本市场监管规则,并与相关国际投行、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长期保持着良好合作关系。

中国企业纳斯达克上市条件,中国企业纳斯达克上市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