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的案例而今已经屡见不鲜,每当有潜力的品牌进入市场后,其身后往往会跟随着一批想"搭便车"的投机者。或者是注册带有混淆性的商标来完成侵权,或者是在外包装和对外宣传上下手,给消费者带去混淆,最终达成自己的目的。

就在前不久,北京嘉迅达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因擅自使用"rose only"注册商标及特有包装装潢,诺誓(北京)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了嘉迅达公司。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认定嘉迅达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赔偿诺誓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7万元。
审理过程
原告诺誓公司诉称,公司在第31类"自然花、玫瑰树"等类别上注册了"roseonly" "Rosaonlyl314""永生玫瑰"商标,经过长期使用,积累了极高的知名度。被告嘉迅达公司生产、销售的与原告相同的"JOYFLOWER"产品,在其"永生花"、"星座永生花"、等产品的外包装上采用了与原告基本完全相同的设计,不论在整体视觉效果或细节构造上,均与其构成了近似,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在销售页面使用"rose only"标识,亦构成商标侵权。

而被告嘉迅达公司辩称,roseonly商标的独创性很低,显著性不强,仅仅是所售商品的通用名称;roseonly商品不构成知名商品,其包装、装潢不构成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嘉迅达公司只是分别单独使用了rose和only,并不侵犯roseonly的商标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诺誓公司是"roseonly"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有权就商标侵权问题提起诉讼。嘉迅达公司在网站销售产品时使用了"玫瑰rose全国速递only蓝色"的标题,其对"rose"和"only"的使用属于对该两个词汇原有含义的使用,并不能发挥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属于商标性使用,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
非商标性使用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为什么法院会判断被告不构成商标侵权呢?商标侵权的前提和基础是对商业标识的使用构成商标性使用。商标性使用的本质是对商标进行区别商品来源意义上的使用,仅使用商标文字的原有含义而不产生指示商品来源效果,不构成商标性使用。以本案为例,roseonly是原告拥有的商标,嘉迅达公司使用的标题中虽然包含了"rose"和"only"两个词汇,但涉案标题中使用的上述两个词汇仅还原了"玫瑰花"和"只有"两个含义,并没有与"roseonly"商标发生任何关联,无法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标题介绍的产品来源于roseonly或者与之有特定联系,不产生识别作用,因此该种使用方式不构成商标性使用,不属于商标侵权。
那么按照这个思路,怎么使用这个商标才会造成侵权呢?一般来说,如果侵权方选择完全照搬原商标或者使用原商标的近似商标来进行虚假宣传的话,就有可能被判定侵权,下图是被告所拥有的商标

这里还有一个小知识要科普一下,商标注册下来之后,按照规定是如何注册就如何使用,但是被告在自己的网店销售页面却大量的出现使用错误

按照上图标红的部分来看,只有第五款产品的使用是符合规范的,而前4款的商标在使用时并不完全,这种时候是得不到保护的使用。而这第五款产品,刚好就是本次案例中涉嫌在外包装上侵权的其中一款产品了。
外包装判定构成侵权
关于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法院认为,诺誓公司主张的星座永生玫瑰礼盒、永生花礼盒、永生花音乐盒礼盒,包装、装潢,在色调、材质、细节方面体现了一定的特色,未有证据显示在诺誓公司使用涉案包装、装潢之前,即有其他公司在鲜花商品上采用与其近似的包装、装潢设计。结合诺誓公司所获奖项及杨幂等数位知名演员为其所做的品牌宣传,法院认为涉案三款产品的包装、装潢足以在相关公众中建立一定的认知度,能够发挥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属于具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

左:诺誓公司所属外包装 右:嘉迅达公司所属外包装
嘉迅达公司的三款商品在包装、装潢上与诺誓公司的三款商品包装、装潢极为近似,二者外观色调相同,均在相同位置标注品牌名称及爱情誓言,且在相同位置设计了水钻状星座图案、星座标牌、丝带、蝴蝶结、独特设计的玫瑰花造型等,甚至丝带上均采用了品牌+爱情誓言的相同设计,无论整体还是细节,均极为近似,考虑诺誓公司的包装、装潢显著性较高,且使用在先并已在高端鲜花市场上具有了较高知名度,嘉迅达公司使用外观如此接近的包装、装潢作为鲜花礼盒包装,难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来源混淆或误认,其行为已构成对诺誓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
在本次判决中,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完成维护行为的。商标法对注册商标提供保护,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对经过使用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业标识提供保护,如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行为,导致混淆的,构成不正当竞争。2018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包装装潢提供保护的路径发生了由证明商品知名到证明包装、装潢具有一定影响的改变,因此具体到本案中,诺誓公司所需证明的是涉案其所使用的商品包装、装潢在相关公众中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因其所主张的三款商品包装、装潢本身具有包含roseonly知名品牌的个性化特征,且经过数位知名演员的宣传、使用后已具有较好的市场效果,因此包装、装潢本身具有了一定的辨识度,故法院认定该三款商品的包装、装潢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可以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鉴于嘉迅达公司使用的包装、装潢在整体和细节方面均与诺誓公司的商品包装装潢极为近似,且无法证明使用在先,主观上具有搭便车的意图,因此法院认定此种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当然,除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外,申请外观专利或者进行版权登记,同样可以完成对产品的保护,在这里我们就不再赘述了。
本案通过对品牌roseonly的保护,不仅明确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界限,而且有效打击了市场中企图不劳而获傍他人名牌、搭他人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告诫经营者需规范经营,以诚信之道获取市场认可,通过打造自有品牌,积累商誉,增强市场竞争实力。

在查询的过程中,还有一个有趣的小彩蛋,在13年嘉迅达公司将joyflower这个商标注册下来之后,诺誓公司曾于16年直接在26类注册了joyflower这个商标,其中包括了人造花、人造花环等对于礼品行业来说比较重要的项目,而嘉迅达公司在五个月之后才后知后觉的开始进行其他品类的商标注册保护,相信两家公司在多年前就已经打过无数次交道了,但那,又是另一段故事了。
——亚盟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