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工伤死亡 (宁夏工伤意外死亡标准)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队军**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青铜峡铝厂工伤一案,宁夏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

01 【案情简介】

吴某宁,生前系青铜峡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铝业分公司(以下简称:青铜峡铝业分公司)炉窑维修中心副主任,2022年12月4日下午4:00左右胸口疼痛不舒服,下午6:00左右给领导徐某说了后下班回家,当晚12时左右突发急性心梗,家属立即拨打120急救,经抢救无效死于家中。

青铜峡铝业分公司以单位名义向青铜峡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了吴某宁在工作岗位发病的有关证明材料,青铜峡人社局认为吴某宁受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不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

那么,吴某宁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病坚持到回家休息后病情加重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青铜峡铝厂工伤一案,宁夏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

02 【案情分析】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在保险范围内的劳动者因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等。进行工伤认定确定为工伤之后,员工可享受工伤待遇,而且受到法律的保护,为员工维护自身的权益提供了依据和支持。

家属反映:青铜峡铝业分公司连续加班致员工劳累过度死亡

吴某宁的家属反映称,吴某宁生前系青铜峡铝业分公司炉窑维修中心副主任,于1990年大学毕业分配到青铜峡铝厂工作。公司一年之中经常加班,周六周天不是值班就是上班,五一十一春节安排值班,休息时间零星可数,偶尔安排休息也不让人消停,不停地有人打电话,电话处理不了的还得去班上处理。从2022年9月开始更是变本加厉,公司开会通知科级以上干部不准休息。周一至周五周六周日天天上班还外加几个晚上,回家开腾讯视频会议(最近的11月24日晚7.36分开始,12月1日晚8.54开始,时常1至3小时不等,12月1日开到晚上11点多),去世的前一周,一个从来都是对工作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以厂为家的人第一次跟我说想早点穿越到60岁退休回家休息休息,天天上班真觉得累了。没想到12月3日、4日(周六周天)又去加班,12月4日下午5点多突然感到胸腔疼痛不舒服,请假回家休息。

青铜峡铝厂工伤一案,宁夏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

从2022年9月1日开始到12月4日晚上死亡,连着上了三个多月班几乎不让休息,最后12月4日下午5点多在上班时胸腔疼痛不舒服。下午6点20分左右回家一进门穿着工作服劳保鞋就栽倒在沙发上说不舒服先躺一会儿,快到8点家属扶起勉强吃了两口面条,扶到床上工作服棉衣都没脱就躺下了,4日晚12时左右家属发现吴某宁在卫生间大汗淋漓口吐白沫,家属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把吴某宁扶到床上,此时人已经昏迷了,家属立即给予心肺复苏直到120两名救护医生赶到接替家属分别又给做了心肺复苏,后又恳请医生采取各种措施抢救近2小时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家属说,事发后去调丈夫的上班考勤情况,发现人力资源办公室提供的吴某宁最近一段时间考勤都是假的,周六周天节假日全部都在上班,但考勤都是休息,干部值班表也是假的与天天上班事实严重不符,甚至12月3日(周六),12月4日(周天事发当日)上了两天班考勤还打的休息,上报的工伤材料12月4日是上班。后来家属通过调取人脸识别打卡系统调取到了吴某宁2022年9月至2022年12月4日事发当天连续几个月真实的上班打卡记录,要求炉窑维修中心和人力资源部提供真实的上班考勤但都遭到了拒绝,家属无奈之下投诉到公司总部才拿到了真实的有加班记录的考勤,家属要求上级单位调查处理考勤作假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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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铜峡市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

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青铜峡铝业分公司于2022年12月21日向青铜峡市人社局提交了吴某宁的工伤认定申请。

青铜峡市人社局经审核情况如下:青铜峡铝业分公司职工吴某宁在2022年12月4日下午上班期间胸口有不适症状,下午下班后在24时出现呼吸困难等症状,经120抢救无效。随后于2022年12月5日青铜峡市人民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2022年12月5日死亡。吴某宁受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不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

根据上述情况,青铜峡市人社局出具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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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位同事证明吴某宁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已发病

为了证明吴某宁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家属提供了几份青铜峡市人社局关于吴某宁工友的调查笔录。

其中一份调查笔录中,徐某某提到吴某宁的作息时间:早上7:50到岗,中午吴某宁几乎不回家,在单位食堂吃饭,下午正常18:00下班,但吴某宁下午的下班时间不好确定,经常19:00之后还在单位工作,周六周天也几乎不休息。对于吴某宁发病,徐某某说:“4日下午16:00左右,我在我的办公室门口碰到吴某宁,和吴某宁聊天的过程中,吴某宁给我说他胸口有点不舒服,我发现他面部表情也不自然,还给他说不舒服你就早点回去休息,吴某宁说他还有点文件要的比较急,还没有处理完,他处理完再回,18:10分左右,吴某宁在我的办公室门口,给我打招呼说他依旧不舒服,先回去了,随后就离开了。”

炉窑维修中心车间安全员张某在笔录中提到,吴某宁是炉窑维修中心副主任,日常负责机械设备、天车、运输车辆的管理。“我们车间的作息时间是早8:00—12:00,下午14:00—18:00,也有加班的时候,加班时间长短根据当天的工作量定。我是2022年12月4日下午18:10分左右,在公司办公室楼道碰到吴某宁,他说感觉胸腔不舒服,炉窑维修中心主任徐某某让他回家休息,之后再没在公司见到他。”

炉窑维修中心安全员李某某在笔录中提到,我的作息时间是早8:00—12:00,下午14:00—18:00,公司规定干部每周需要加班一天,如工作量大,干部周六周天也不休息,吴某宁的作息时间也是这样。“2022年12月4日,因年底生产任务紧,加上疫情原因,我们周六周天全员在岗。听吴某宁对门同事说,当天下午18:00左右,吴某宁在办公室说感觉不舒服,同事还让他早点回家休息。”

青铜峡铝厂工伤一案,宁夏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

青铜峡铝业公司人力资源部:公司没有要求必须加班

吴某宁突发疾病抢救无效死亡以后,青铜峡铝业分公司安全、劳资、车间等多个内部科室联合发布了一份《职工因公死亡事故调查报告》,该报告称吴某宁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回家后48小时内去世,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关于视同工伤的规定,现申请认定工伤。

青铜峡铝厂工伤一案,宁夏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

随后,青铜峡铝业分公司又向青铜峡市政府出具了一份《关于吴某宁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的意见》,认为员工疾病的发生、发展有一个过程,不应当过于苛求员工在发病后对疾病可能导致的后果能严重到事关自己的生死提前作出是否前往医院救治的判定,而且人的抗压能力有个体差异。有的人发病后能坚持,通过自行服药救治得以缓解处理,有的人发病后无法坚持需要送往医院救治。最后认为:吴某宁同志在上班时感觉不适属于发病前期,在48小时内病情加重死亡。希望能够认定为工伤。

青铜峡铝厂工伤一案,宁夏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

对于家属反映青铜峡铝业分公司严重违反劳动法要求员工加班一事,人力资源部李主任并不认同,他表示,单位因为工作特点和要求号召员工加班情况是有的,但不可能强制员工加班工作。吴某宁是干部,干部一般的自觉性较高。

吴某宁家属质疑:青铜峡市人社局“同案不同判”

对于青铜峡市人社局出具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吴某宁家属表示不认可。为了证明丈夫吴某宁属于工伤事故,要求青铜峡铝业分公司人资部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了2021年7月至2021年8月青铜峡铝业分公司的2例工伤事故认定书。

其中一份《认定工伤决定书》显示:2021年6月28日11时10分,青铜峡铝业分公司职工赵某某在上班期间感觉身体不舒服,于次日凌晨送往吴忠市人民医院抢救,随后于2021年7月2日吴忠市人民医院推断6月29日死亡。赵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视同工伤。落款时间是2021年8月27日,盖有青铜峡市人社局工伤认定专用章。

吴某宁家属认为,诸如此类情况特点性质都是一样的,判定结果却截然不同。目前,案件因为案情复杂还在行政复议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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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法律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

这里所称的“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包括加班加点时间。

这里所称的“工作岗位”,是指职工日常所在的工作岗位和本单位领导指派所从事工作的岗位。例如,清洁工人负责的清洁区域范围内都属于该工人的工作岗位。

这里的“突发疾病”,是指上班期间突然发生任何种类的疾病,一般多为心脏病、脑出血、心肌梗塞等突发性疾病。

根据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的,以及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没有当时死亡,但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