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1 案例简述
【案例一】
姜某任职A公司,某天工通过微信和公司领导请事假,理由为需接送女儿在7月7日至7月10日期间参加高考,但领导并未在微信上回复。7月6日,姜某又向领导和人事当面请假,两人均口头批准。7月7日至7月9日期间,姜某未出勤,也没有履行请假手续。7月9日,公司以姜某旷工三天,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姜某的劳动合同,姜某将A公司诉至法庭。
【裁判结果】
高院最终审查认为,维持原判, 判决公司系合法解除 。A公司提交了姜某签收公司相关制度的记录作为证据,而姜某虽主张已按公司规定请事假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佐证,应承担不利后果,故判决公司的解除行为系合法解除。
【案例二】
2013年9月30日,谢某入职B公司,担任展厅经理一职。2021年4月,谢某通过钉钉系统请休假5天,虽已提起请假流程但未获得批准,共计五天假期,请假理由为照顾家人。2021年4月19日,B公司向谢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谢某旷工5天,属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为由进行解除。
【裁判结果】
依据已查明的本案事实可见,谢某 家人确需人员照顾 ,且 无其他人员帮忙 。同时,谢某履行了请休事假手续,明确请假原因及时长,并提供了多名*亲近**属的诊疗记录,已履行请休事假的充分说明义务。虽请假未获批,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已构成旷工,但本案下谢某的行为不构成旷工,B公司以旷工辞退谢某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系 违法解除 。
Part 2 法律分析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因事假审批涉及劳动者切身权益,故用人单位关于事假的审批管理规则,应当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且充分保留向劳动者告知的记录。
2、司法裁判在认定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行为是否适当时,适用价值冲突解决原则,在价值判断的基础上,对个案情形进行利益衡量, 综合考量法理情理、道德风俗、社会主流价值观、弱势群体权益保护、当事人主观善恶等方面 ,在个案的情节、程度等特定情境下,决定应优先保护何种权益。
如案例二,司法观点认为,虽然尊重企业的用工管理权,但是对于员工提出的 短期、突发性、必须亲力亲为、涉及伦理道德的事假 ,例如照顾病重家属等情况,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员工的事假请求。即使员工事假请求被拒绝后未到岗工作,也不构成旷工。
Part 3 保保点评
1.企业应当通过民主程序,规范清晰事假申请审批流程,并 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 , 保留告知记录至少两年以上 。
2.针对特殊情况的员工事假申请,虽然用人单位虽然有审批权,但建议考虑人文关怀,视具体情况予以确认是否进行事假审批;如确因恶意不进行审批,单纯以“制度”来作为证据,不考虑实际情况,那么有可能会在司法程序中吃亏。
3.针对事假审批未通过,自行休假的员工,公司仍需要积极与其沟通催告返岗事宜,同步告知逾期未返岗的相关责任后果,避免双方之间出现信息不对称等情形。
4.员工需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请休假,如遇突发事件急需请假,亦需要征得公司同意,必要时保留突发事件需亲力亲为的证据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