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终身禁业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主观明知的认定)

近日,洪江市法院审结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被告人全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时判决被告人全某某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量刑标准表格,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可以判拘役吗

2021年3月,被告人全某某在经营的商铺内,出售从淘宝网店及个人推销商手中获取的“三鞭宝”、“本能”、“虫草鹿鞭”等性保健产品,被告人全某某在明知这些性保健产品系三无产品的情况下,先后销售各类性保健超4-5盒左右,获利100余元,其中售卖性保健产品“本能”2粒,获利20元。2022年5月6日,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在全某某店内查获性保健产品“本能”2盒以及“三鞭宝”、“黄金伟哥”等其他性保健产品若干盒,经检验检测,被告人全某某销售的性保健产品“本能”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全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全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而西地那非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中禁止添加的物质。维护食品安全人人有责,切不可为一己之私,突破法律底线违法犯罪。广大消费者也要擦亮眼睛,提高对有毒、有害食品的认识,增强鉴别能力,对于非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绝不姑息,勇于举报。

来源:洪江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