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府谷老高川恒益煤矿 (老高川镇恒益煤矿今日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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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信用中国(陕西)获悉,2022年11月11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作出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陕煤安监二罚〔2022〕19019号)指向了府谷县老高川乡恒益煤矿有限公司。

处罚决定书显示该公司存在:1.31205备采工作面主运顺槽距切眼100米范围内未按作业规程要求进行巷道围岩观测;2.31205备采工作面形成通风系统后,未按设计构筑防火门墙;3.32204运输顺槽煤巷掘进工作面回风流未设置甲烷传感器4.32204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820米处顶板破碎,未加强支护;5.32204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400米处巷帮围岩观测点锚点脱落,无法观测;6.煤矿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防灭火教育和培训,未按规定对防灭火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7.32204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200米和800米两处带式输送机急停闭锁装置均未固定牢靠,现场拉绳测试无法实现急停闭锁功能;8.3-2煤南翼辅运回风联巷测风结果未记录在该处测风记录牌上;9.矿井新入职职工岗前培训“一期一档”内容不全,缺少培训计划、时间、地点、课程讲义等内容;该公司违反了1.《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2.《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三条、3.《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九条第二项、4.《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二条第四项、5.《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6.《煤矿防灭火细则》第九条、7.《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项、8.《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9.《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二、四项;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依据1.《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2.《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4.《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5.《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6.《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项、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8.《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9.《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210,000)警告。

据爱企查APP显示,府谷县老高川乡恒益煤矿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0万元,地址位于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老高川乡张城梁村,成立时间为2010年11月11日,法定代表人张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