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联通idc报价 (天津联通违纪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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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某,男,197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2020年1月7日因涉嫌职务犯罪经天津市河西区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于2020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0日被逮捕。

2009年6月至2015年7月间,封某系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联通”)的员工。2013年间,封某利用其担任天津联通系统集成中心IDC业务部客户经理的职务便利,帮助天津龙驰神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增加宽带的申请,最终使得该公司的宽带由“千兆”端口扩容至“万兆”端口。后封某多次收受天津龙驰公司实际负责人孙某1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400000元,并全部挥霍。

2020年1月7日,天津市河西区监察委员会调查人员至天津市南开区隆鹏园将封某带至天津市河西区监察委员会调查,并于当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案发后,封某的家属代其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0元。

法院认为,封某身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400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且属数额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封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扣押的被告人封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十万元,依法予以没收。

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禁品违**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