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彬
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现专职于业委会法律实务、民商事(执行、破产)法律顾问工作。目前业委会专著正在出版中,破产专著已完稿,尚无出版计划。
要目
一、引言
二、法律定性:居委会
三、《通知》的决定主体
四、《通知》内容违法
五、结束语

电子投票尤其是第三方电子投票,相较于传统线下投票有很多优势,比如:多个议题存在逻辑关系时,线上投票就可以完全避免“废票”。
重庆新牌坊居委会,不敢作为街道的替罪羔羊,直接指定官方投票平台,被重庆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行政垄断:“当事人作为行政机关,出台政策文件时限定单位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排除、限制了当地物业行业电子投票系统领域的竞争。”
所谓的《通知》及附件《线上投票规则》无异于直接封杀第三方,也凸显了居(村)民委员会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含筹备组)工作违法指导的丑恶“嘴脸”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这种违法行为的默许。

一、引言
6月16日,盖章为“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牌坊社区居民委员会”《通知》公布了重庆市渝北区北城·阳光尚线小区投票地点(含时间),以及投票注意事项。并附上了《线上投票规则》,相关内容摘录如下:
“经筹备组商议决定”、“采用 ‘×××××’程序作为大会线上投票系统,其目的在于方便业主投票”、“使用第三方平台程序存在一定风险和缺陷,筹备组有义务准确无误地将相关情况告知所有业主,确保业主知情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使用、出售、提供、传播业主的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筹备组决定:线上投票应严格遵循自愿原则,由业主本人带上产权证明、身份证明到社区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社区上传其个人信息到‘×××××’平台供业主线上投票。”
“特别提醒:此平台程序‘终身使用’业主信息,业主信息在上传后无下一个业主上传信息替换,那么业主信息将会一直保存在‘×××××’信息库中,望各位业主慎重考虑。”
二、法律定性:居委会
第一,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故居民委员会绝对不是行政机关,更不是所谓的“第四级”行政机关。
第二,根据《民法典》第277条第二款规定,关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含筹备组)工作,行政指导的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行政指导。
第三,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因此,尽管实务中,几乎所有的小区,都是居(村)民委员会在实际指导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含筹备组),并非此种行政指导是合理合法的。
首先,这是不合法的,直接违反了《民法典》第277条第二款;
其次,如果诉讼到法院,法院合法化的表述方式是,居(村)民委员会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委托,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含筹备组)工作进行指导,在法律上,指导主体只能是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最后,本案中,尽管盖章为“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牌坊社区居民委员会”,正确的做法应该是,筹备组成立后,可以要求街道出具相关备案证明,刻制“北城·阳光尚线业主大会筹备组”公章,后续所有的公告、通知、决定等均盖上筹备组公章。
三、《通知》的决定主体
《通知》及附件使用了“经筹备组商议决定”、“筹备组决定”:
第一,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筹备组成员由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党**组织、辖区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员会和建设单位派员共同组成”。
简要分析这些人员的任务与分工、地位如下:

第二,到底谁是筹备组核心?
应该说,“筹备组核心”是业主代表,根据《民法典》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含筹备组)本质上是业主行使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民法典》第二编 物权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行政机关(含派出所)代表,在该小区无任何所有权;关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含筹备组)工作,法律仅仅赋予了“行政指导”的权力,但不具有强制力,不可能也不应该成为“筹备组核心”。
*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党**的代表个人之意见绝不可能一定是*党**的意见,我们坚信:*党**不可能与民争利;
居民委员会在该小区既无一片瓦,更无一块砖的所有权,其有何资格和能力、有何权力或权利来直接“行政指导”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含筹备组)相关工作?
第三,“经筹备组商议决定”、“筹备组决定”是否存在虚假?或许《通知》及附件并没有经过筹备组成员表决,仅仅是居委会或街道个别领导一言堂决定的。因此,《通知》及附件是否合法有效高度存疑,作者将继续跟踪关注!
这也是作者强调的:筹备组成立后第一件事,应该是在首次筹备组会议上制定《筹备组议事规则》,或要求街道公开筹备组会议“议事规则”。例如,如果筹备组会议议事规则,是根据领导“一言堂”决定,那就将这个规则写入《筹备组议事规则》。作者相信,没有任何一个街道敢于将领导“一言堂”规则书面化,尽管事实上几乎所有的筹备组实质上是领导“一言堂”决定所有事务。
四、《通知》内容违法
第一,关于第三方投票平台存在风险和缺陷。
首先,这意味着“官方”直接封杀第三方投票平台。即使第三方投票平台存在风险和缺陷,居(村)民委员会有认定的资格和能力吗?即使是街道办,乃至区政府都没有能力来认定第三方平台的风险和缺陷。原因很简单,这是一个技术问题,不是一个单纯的“行政指导”的权力问题和法律问题。但居委会盖章代替筹备组对外如此表述,显然是违法的。
第二,关于“确保业主知情权”。
业主最重要的知情权是筹备组议事规则到底是不是街道领导,以及所谓的社区领导一言堂?
业主的知情权包括上述《通知》和附件是如何在筹备组会议上进行表决和通过的?
业主的知情权是有权查阅筹备组所有会议记录。
第三,关于个人信息保护:借法律之名,行违法之实。
法律的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使用、出售、提供、传播业主的个人信息。”筹备组作为合法主体,有权合法使用该小区业主个人信息。当前,大量的街道在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含筹备组)工作中,故意援引《个人信息保护法》,以期达到阻止筹备组获取和使用业主清册和联系方式的目的。
第四,为什么一定要委托社区上传个人信息。
投票规则*特中**别强调:“业主本人带上产权证明、身份证明到社区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社区上传其个人信息到‘×××××’平台供业主线上投票。”
试问新牌坊居委会,你作为一个居民自治组织,北城·阳光尚线小区成立筹备组,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均系该小区全体业主行使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自家”事务,为什么一定要委托你?你长的“美”?如果是筹备组决定的,筹备组应公开这种越俎代庖“为民作主”决议形成的全过程!
第五,关于特别提醒。
“此平台程序‘终身使用’业主信息,业主信息在上传后无下一个业主上传信息替换,那么业主信息将会一直保存在‘×××××’信息库中,望各位业主慎重考虑。”
首先,何为“终身使用”,这就是“未审先判”,先来对第三方平台当头棒喝:“你们一定会违法使用”。第三方平台使用数据,未必是终身使用。
其次,第三方平台使用数据仅仅是此次投票的范围,即使第三方终身保存数据,难道第三方就一定会超出此次投票范围,违法终身使用这些数据?即使第三方违法使用,第三方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那也是第三方自身的事情。但作为“社区”公开进行“特别提醒”,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混淆视听,达到阻止小区业主使用第三方投票的目的。
五、结束语
电子投票尤其是第三方电子投票,相较于传统线下投票有很多优势,比如:多个议题存在逻辑关系时,线上投票就可以完全避免“废票”。
重庆新牌坊居委会,不敢作为街道的替罪羔羊,直接指定官方投票平台,被重庆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行政垄断:“当事人作为行政机关,出台政策文件时限定单位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排除、限制了当地物业行业电子投票系统领域的竞争。”
所谓的《通知》及附件《线上投票规则》无异于直接封杀第三方,也凸显了居(村)民委员会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含筹备组)工作违法指导的丑恶“嘴脸”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这种违法行为的默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