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医疗类违法广告整治 (发布违法医疗广告)

又有医疗机构被重罚了!

近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当地2021年第一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整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专项行动,违法发布医疗广告可以2次警告吗

其中,一家名为“广州专生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的民营门诊部遭受重罚,共计罚款 410000元

据广州市通告表述,该机构被罚的原因,是由于其在网站上发布了“保妥适®逆龄术”肉毒素等 医疗用毒*药性**品广告 ,并宣传“BTL爱丽丝超频刀”技术,含有“无创无痛 安全有效 带给你舒适的变美体验”等表示 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的内容,违反了国家《广告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医疗广告行为。

国家《广告法》 第十五条规定

*醉药麻**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药性**品、放射*药性**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制毒易**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

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第十六条规定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 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 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 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 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最终,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管局对这家门诊部作出了行政处罚, 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410000元。

多家医疗机构被罚数十万

违法广告为何屡禁不止

事实上,除了上述门诊部外,近期因虚假违法广告被处罚“上万元”的医疗机构并不在少数。

就在两周前,东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公布的违法广告典型案例,青岛诺德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因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且发布的广告内容与广告审查的内容不一致,被青岛市崂山区市场监管局责令消除影响,并处 罚款11.5万元

今年3月,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的《关于2020年度违法广告典型案例的公告》中,一家名为“深圳华丹医院”的医疗机构,因发布虚假宣传自己通过美国病理家协会资格认证,以及含有涉及诊疗技术、诊疗方法用语的医疗广告,被 处罚215000元

至于发布虚假医疗竞价广告的搜索引擎,例如360搜索,今年不但被央视“315晚会”点名,还被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开出了一张 200万元 的行政处罚罚单。

据“民营院长俱乐部”了解,早在2020年3月,国家市监局等11部门就联合印发了《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2020年工作要点》等通知,要求加强医疗机构行业管理,监督指导地方卫生 健康行政部门严格审查医疗广告, 加大对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监督检查力度 ,并将其纳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对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 情节严重的,提请采取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措施

而2020年8月起,国家组织开展为期3年的“民营医院管理年”活动,同样提到要“整治违法违规执业行为,打击非法行医, 查处虚假宣传 ”。

此后的“傍名牌”整治文件,也是表示要加大力度打击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协和”等知名医院名称标识,或利用违规名称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及诱导患者、夸大病情或者疗效的行为。

由此看来,民营医疗机构的违法医疗广告行为,早就成为了各部门强化监管的重点。

然而,医疗广告违法行为还是屡禁不止。除了监管不力外,有业内人士认为,这和互联网企业、医院过度逐利有关,互联网为了营收,纵容非法广告发布;部分民营医院因为缺少品牌、缺少专家,无奈通过大力包装吸引患者,然而就是这样的包装,反而致使医院公信力降低,影响医院在行业中的形象,一些医院为了改善形象,继续加码广告宣传,就这样陷入了恶性循环。

虽然市场上也不是没有不通过广告宣传就经营得很好的医院,但对于品牌名声不响,或是同行竞争比较激烈(比如口腔、医美等消费型医疗)的医疗机构来说,打广告还是很有必要的。

目前最大的问题是,很多医疗机构有稳妥办医、为百姓提供便捷、人性化服务的意识;但在营销宣传时,却不注重广告用词和广告备案, 没有足够的法律意识 。在医疗广告处罚中,处罚得比较重的一项就是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擅自发布广告。规范是实现长久运营的“第一步”,医疗机构务必重视。

发布广告

这5大红线不能碰!

民营医院做广告时,稍不留神就会触及违法违规的底线,所以,下面这五点有必要引起每一家医疗机构的高度重视:

整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专项行动,违法发布医疗广告可以2次警告吗

1

真实可靠、不能违规违法

首先, 民营医院应当对所发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不得夸大宣传,更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触犯这一条最典型的就是借用其他医院的主任宣传自家的医院,不仅违反广告法,也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肖像权。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不能因为是“赠品”,就对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推卸, 认为其造成的损失不受法律调整。

2

不得出现极限词汇

关于极限词汇,首先在广告中 不能使用或变相使用 “国家级”、“最高级”、“最佳” 这类词语,对于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威胁到社会公共利益、色情*力暴**、散布恐慌、泄露个人隐私的词语也要坚决避免。

总结一下,该类 “极限词语” 包括但不限于:

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佳、最大、第一、唯一、首个、首选、最好、精确、顶级、最高、最低、最、最具、最便宜、最新、最先进、最大程度、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绝对、独家、首家、第一品牌、金牌、名牌、优秀、最先、独家、全网销量第一、全球首发、全国首家、全网首发、世界领先、顶级工艺、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最时尚、极品、顶级、顶尖、终极、最受欢迎、王牌、销量冠军、第一(NO.1、Top1)、极致、永久、王牌、掌门人、领袖品牌、独一无二、独家、绝无仅有、前无古人、史无前例、万能等等。

民营医院在发布广告时必须要多加小心。

3

引用数据资料要注意

根据国家《广告法》显示: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 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 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同时, 不得贬低 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4

小心涉嫌“变相广告”

现在大家做广告普遍喜欢通过一个小故事或是一个短篇视频、养生课程先吸引观众,再引入广告,然而这很可能就会涉及“变相广告”。

目前,我国对变相广告的界定还比较模糊,“报道一个新设项目”、“一家新建医院”算软文广告还是算新闻也很难说清楚。

但是,为了避免风险, 我们做广告必须要注意广告的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通过报纸、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5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依旧是《广告法》的内容:

第十五条  *醉药麻**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药性**品、放射*药性**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制毒易**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

第十六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第十七条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 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 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除此之外,《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 定还表示,发布违法违规广告情节严重的可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也就是说,一家医疗机构非法广告的推广费越高,医院被重罚的几率也就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