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合法的诉求不解决怎么办 (合理诉求与过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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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毛毛律师

*访信**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平台,是送上门来的群众工作。*访信**工作的首义,在于时刻把自己看成人民中的一员,把心贴近人民。

实践中,*访信**工作不尽人意,路过政法机关会经常看到门口人员聚集。老的、少的、男的、女的手里拿着厚厚一沓材料都在各机关门口苦苦期盼,也会出现一些极端的人士扰乱秩序。最终的目的其实都是为了得到领导的关注,解决问题。

近日我浏览过这样一则新闻:玉山县公安局果断出手,对刘某火、宁某镇2名非法串联越级*访上**的*访信**人员予以依法处理,作出行政拘留决定。对此,我在想,为何*访上**也成为了违法,难道关心的不应该是为何要越级*访上**吗?作为老百姓需要怎样*访上**才算是合法的呢?何种形式属于违法,会受到何种处罚呢?

权利赋予、法律规定

*访信**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具有实体内容;它同时又是一项*访信**人寻求救济的程序性权利。无论是实体权利还是程序性权利。*访信**权都应该被看作是公民的宪法权利。

《*访信**工作条例》第三条指出:*访信**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级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接受群众监督、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途径。

什么是非正常*访上**?

*访信**人不到指定的场所和不按规定的逐级*访信**程序到有权处理*访信**事项的机关或组织提出诉求,而是采取蓄意的、过激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限制或禁止的方式,以集访、闹访、缠访、越级形态出现的影响*党**政机关办公秩序,损害社会治安秩序,恶化地区建设发展环境,妨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等行为均属非正常*访上**。

越级*访上**会被拘留吗?

《*访信**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访信**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访信**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访信**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访信**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访信**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越级*访上**只是违反相关程序,造成的结果也只是*访信**事项不被处理,和拘留扯不上关系。

为什么有些人因为*访信**而被拘留,甚至是判刑呢?

主要原因是,*访信**人在*访信**过程中干了一些与*访信**程序无关的事情,或者是做了超出*访信**程序的事情。

作为公民应当如何合法地行使*访信**权呢?

1、*访上**人应当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访信**工作机构指定的接待场所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2、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访信**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3、*访上**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访信**事项处理不服的,可以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4、*访上**人应依法逐级*访上**,不得以违法形式越级*访上**。

5、*访上**人重复缠访闹访或者有扰乱单位秩序或者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等违法行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访信**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访信**人在*访信**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访信**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辱侮**、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四)在*访信**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访信**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访信**,或者以*访信**为名借机敛财;

(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关于公安机关处置*访信**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

1、违反《*访信**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越级走访,或者多人就同一*访信**事项到*访信**接待场所走访,拒不按照《*访信**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推选代表。

2、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投诉请求,不依照法定程序请求*访信**事项复查、复核,或者*访信**诉求已经依法解决,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在*访信**接待场所多次缠访。

3、在*访信**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肢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访信**接待场所。

4、在*访信**接待场所摆放花圈、骨灰盒、遗像、祭品,焚烧冥币,或者停放尸体,不听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扰乱*访信**工作秩序。

5、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扰乱*访信**工作秩序。

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访信**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当然违法*访上**也会涉及刑事犯罪

案例一:2021年6月3日,青州市公安局依法处置一起非正常*访信**寻衅滋事案件。青州市居民陈某某在其*访信**问题已答复处理的情况下,多次到潍坊市、山东省、国家*访信**局缠访,以访施压,企图达到个人目的。公安机关多次对其教育,仍不知悔改,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和*访信**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目前,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已被青州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案例二:邵阳市刘某以其原退休单位拖欠其工资等为由,多次到邵阳市市委、北京市中南海等地*访上**,在*访上**过程中,采取*力暴**、威胁手段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造成严重恶劣影响。被法院以妨害公务罪为由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因此,*访信**诉求必须依法、理性表达绝不要心存侥幸,肆意触犯法律底线非正常*访信**行为占不到半点便宜任何形式的缠访、闹访以及扰乱滋事等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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