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众网·海报新闻枣庄10月16日讯(记者 孟令洋) 10月16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连续下达19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对18家单位进行总计104万元的处罚。
其中,山东省中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滕州市南沙河镇)因环保问题被罚2万元。
经查,2019年8月2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山东省中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物料仓东侧部分沙、物料露天存放未覆盖,并且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认为,山东省中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于2019年9月14日向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滕环罚告字〔2019〕149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决定对该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贰万元(¥2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