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等七十二人成立科技公司办理虚假*款贷**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起,被告人李某某、肖某某、蒋某某等人预谋,以帮助办理信用卡为由,骗取他人钱财。2017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肖某某经预谋共同出资设立乐山邦承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邓某某、蒋某某任组长。被告人韦某某为人事经理。

2017年11月,被告人刘某某、杜某某、周某某、余某某任小组长。被告人李某某等六十余人受雇在四川省乐山市租用的写字楼内,利用网络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帮助办理免息、低息*款贷**为由,引诱被害人*载下**安装“银信金服”APP软件,谎称分别充值1260元、5040元、8820元会员费,升级成“黄金”“铂金”“钻黑”会员,即可将“*款贷**额度”提现使用,通过上述方法骗取800余名被害人钱财计300余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蒋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肖某某、张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李某某等六十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不等刑罚,对杨某某、毛某某等十二人判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犯罪团伙披上“科技公司”的外衣,具有一定的迷惑性,极易减轻被害人的疑虑。但即使外表光鲜,也难以掩盖犯罪的本质,“免息”、“低息”、“会员”等字眼充满了诱惑,广大群众应当保持警惕。国家对于办理*款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群众办理*款贷**应通过正当渠道,选择正规平台,对非正规机构敬而远之。
来源: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史梓敬